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2021-03-05 19:56:09 字數 4835 閱讀 6365

1樓:賢

民事訴訟一般六個月結案發判決書,刑事訴訟最多三個月就結案發判決書。具體法律條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

2樓:**的豬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均沒有規定**後幾日內應當下達判決,只是規定了案件的審理期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一、20日: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20日。

二、1個月,1.5個月:即:1+0.5=1.5個月審限為1個月至遲不得超過1.5個月的案件:

1、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刑事公訴案件、

2、被告人被羈押的

3、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

4、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一個月。

三、3個月或3.5個月,延長2個月:1(1.5)+2=3(3.5)個月審限為1個月經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的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四、4個月或4.5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五、5個月或者5.5個月:即是:1(1.5)+2+1+1=5(5.5)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六、9個月:即:6+3=9個月6個月,延長3個月: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一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而一審簡易案件是在三個月以內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2個月。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法院判決書需要三個月才能下來。

一般法院判決書要多久才能下來?

4樓:華律網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和要求,查證、核實被告人是否實施了犯罪,是否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以及應當受到何種刑事處罰的活動。公訴案件流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即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公訴機關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關於刑事案件多久下判決書,法律上並沒有明確規定,各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案件情況自行確定。

但對於刑事案件審理期限,刑訴法有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特殊情況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5樓:鈴雨煙

民事訴訟一審普通程式審限一般不超過六個月,複雜的可以延長六個月,一審簡易程式審限為三個月;案件的審判程式一般要經過多次**審理,查清案件事實,查清案件事實並有相關證據證明後,法院才可以宣判,當庭宣判時,法院不能立即作出判決書,所以一個案件定期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判決書,定期宣判的,立即發判決書。

6樓:叫朕柾柾

拿判決書的時間要分為民事判決書、刑事判決書、行政判決書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因為不同的案件審理時間不同。民事判決書沒有特殊情況應該在六個月內可以拿到,簡易程式則是三個月,刑事判決書沒有特殊情況是不超過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擴充套件資料:

判決書格式要求:

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文書格式的要求,此判決書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組成。

首部:⒈標題

分兩行書寫,第一行寫法院名稱,第二行寫文書種類,即「民事判決書」。

⒉編號在標題右下方寫編號,表述為「[年度]×民初字第××號」。如系經濟糾紛案件,案件性質代字為「經」字。

⒊訴訟參加人及其基本情況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訴訟的,應寫明單位的全稱和所在地址;然後另起一行寫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提起反訴的,在判決書中還應表明各自當事人在反訴中的稱謂,如「原告」、「被告」。當事人有訴訟**人的,應寫明是何種訴訟**人,應具體寫明其稱謂:系法定**人、指定**人或是委託**人,然後寫明其姓名等基本情況。

②被告:除稱謂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況寫法同原告相同。③第三人:

寫明其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⒋案件由來和審理經過

應表述為:「……一案,本院於×年×月×日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已審理終結。」

正文:事實部分首先寫明當事人的請求和爭議的事實與理由,然後另起一行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

當事人雙方爭議的事實、理由及各自訴訟請求。即原告具體要求解決什麼爭議的問題,如何解決及其事實和理由;被告對原告訴訟請求所持的態度,陳述的主要事實和理由,以表明雙方起訴或答辯各自所持的態度或依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兩個月以內,具體時間要看法院**到做出判決的時間。

刑事案件從**到做出判決的期限法律並沒有強制性規定,只要在審限內審結就是符合程式的,刑事案件二審的審限是二個月,經批准還可以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案件不適用調解。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羈押的,適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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