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協議書效力如何與遺囑有什麼關係

2021-03-16 19:59:27 字數 1344 閱讀 9812

1樓:微湖情

遺囑優先。遺囑代表的是個人的意思和心願,而家庭協議是大家的意見集中,其中有可能有死者不滿意的部分。處理這種事,應當死者為大,所以一切都要聽從死者的意思,按遺囑的內容處理,不然就失去了遺囑的意義。

共同遺囑引發家庭糾紛,其法律效力該如何確定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案情簡介】

張大媽與其老伴劉大爺於2023年共同訂立了一份公證遺囑,將夫妻共有的兩處相鄰住宅作如下處分:

1、夫婦一方死亡後,先死亡者遺留下的房產份額由健在的老伴繼承

2、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住宅由其子繼承,二號住宅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

3、夫婦倆健在期間,可共同變更、撤銷遺囑,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

4、本遺囑第一項在夫婦一方死亡後生效,第二項在夫婦倆均死亡後生效。

2023年,劉大爺因病去世。2023年5月,張大媽向公證部門公證撤銷了前述遺囑,但其認為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其已基於遺囑繼承取得了房產物權,並與其子女就房產繼承發生了糾紛。張大媽遂訴至法院,要求依法確認涉案房產已經由其繼承、歸其所有。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劉大爺死亡後,遺囑第一項已生效,涉案房產中劉大爺的份額發生繼承。此後,張大媽雖公證撤銷遺囑,但遺囑第一項此前已生效,涉及的房產發生繼承,該項遺囑已無撤銷之可能,且張大媽作為該項遺囑的繼承人而非遺囑人,對於涉及該部分遺產的遺囑第一項亦無撤銷權,所以張大媽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遺囑第一項不發生效力。據此,法院依法確認張大媽繼承了劉大爺遺留的房產份額,並取得了整個房產的物權。

【分析】

本案即為一起因共同遺囑的撤銷而引發的家庭糾紛,張大媽與劉大爺共同設立遺囑,約定夫妻雙方首先互為繼承人,雙方均死亡後遺產再由子女繼承,同時約定了雙方可共同撤銷、變更遺囑,若一方在世可自行撤銷、變更遺囑。

劉大爺死亡後,張大媽經公證撤銷了共同遺囑,但對於遺囑中夫妻互為繼承人的遺囑第一項,是否能夠撤銷,張大媽與其子女持不同觀點,這也是本案的訟爭焦點。

本案中,因劉大爺死亡的事件發生,遺囑第一項已經具備生效條件,並據此發生繼承,很明顯,劉大爺是該項遺囑的遺囑人,張大媽是該項遺囑的繼承人,張大媽作為劉大爺指定的繼承人依法取得涉案房產物權。在繼承發生前,並未發生遺囑第一項被撤銷的情形,在劉大爺死亡後,張大媽作為繼承人更無權撤銷劉大爺的遺囑。

現遺囑第一項已經生效且繼承也已發生,張大媽公證撤銷遺囑的行為對該項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但對於涉案遺囑的第二項「夫婦倆均死亡後,一號住宅由其子繼承,二號住宅由其兩個女兒共同繼承」,因張大媽仍健在,該項遺囑尚不具備生效條件,張大媽有權撤銷該財產之上所立遺囑,因此,遺囑第三項中的「夫婦倆一人健在時,可以自行變更、撤銷本遺囑」,實際上針對的就是遺囑第二項,本案應認定張大媽經公證撤銷了遺囑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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