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牽手網際網路金融有何法律風險

2021-03-17 07:48:02 字數 5832 閱讀 6438

1樓:萬誠國際商務****

融資公司藉助網際網路金融融資的法律風險

藉助網際網路金融融資的主要方式是:融資租賃公司直接融資、股東融資或者吸收p2p網貸平臺為公司股東,其中隱含的法律風險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的問題。

對此,2023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四個構成要件: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

2023年4月銀監會處置非法集資辦公室也認為,在p2p網路集資中,有三種情況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第一種是資金池。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將借款需求設計成理財產品**給放貸人,或者先歸集資金再尋找借款人和專案,使放貸人的資金進入平臺的賬戶,由此產生資金池。

第二種是一些p2p網路借貸平臺的經營者沒有盡到借款人身份真實性的核查義務,未能及時發現甚至默許借款人在平臺上以多個虛假借款人的名義釋出大量虛假借款的資訊,向不特定的人群募集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債券、**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用於高利貸。第三種是個別p2p網路借貸平臺釋出虛假的高利借款標的募集資金,採取借新還舊的「龐氏**」模式,短期募集大量資金。

對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釋和監管部門的認定標準,融資租賃公司或者其股東藉助p2p平臺,成為資金需求一方,性質上屬於以投資為目的藉助網路平臺彙集資金,而平臺直接成為股東則更是屬於自融業務,這些情形具有很大的違法犯罪的風險。

網際網路公司融資租賃的風險有哪些

2樓:掘金企服

網際網路金融涉融資租賃的主要法律風險:

(1)就筆者經驗而言,目前市面上的網際網路金融公司與融資租賃公司合作的 大多屬於關聯關係或間接控制關係,變相 或變相佔有 ,難免有「為自身或變相為自身融資」或「直接或間接接受、歸集 的資金」之嫌疑。但就基於網際網路金融公司的業務角度,與有關聯關係的融資租賃公司合作,可以加強對底層資產端的 以及降低合作成本(即使真的毫無關聯關係,個別網際網路金融公司也要創造條件進行間接控制)。當然,就法律關係的認定上,公司法、 新規的穿透性審查以及刑法對犯罪行為的實質判斷之間存在一定的差異,這裡的邊緣空間應審慎監管。

(2)部分融資租賃公司以「虛構租賃物、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為租賃物、未實際取得租賃物或租賃物合同價值與實際明顯不符,以融資租賃名義實際從事資金融通業務行為」,與網際網路金融公司合作,從事違規放貸行為。

(3)部分融資租賃公司通過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對 或租賃物收益權拆分並轉讓給投資人以及承擔回購或擔保義務,或通過 道、資管通道,涉嫌「開展類 業務」。部分融資租賃公司利用通過轉讓所得的資金再次投入新的租賃專案,然後再次利用網上投資人的資金置換租金債權而迴圈運作,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刑事法律風險。

(4)租賃物的租賃期限較長,融資租賃期限一般是一年到三年,而為了配合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募集資金,部分標的涉嫌期限拆分問題。個別標的物的租賃金額較高,與網貸新規的限額問題有一定的衝突。債權與抵押權的分離也是常態。

(5)稅務問題。融資租賃公司對客戶應收債權的利息收入要繳納增值稅,但融資租賃公司與網際網路金融平臺合作融資時,投資者無法開具發票,這樣就無法進行稅收抵扣,會推高融資租賃 。我國網貸投資人的主體概念模糊,在司法層面是出借人,在金融層面是投資人,在監管層面是 ,網貸投資人的投資所得收益如何繳稅也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3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一、融資租賃存在哪些法律風險

(一)承租人、回購人等對融資租賃的法律關係存在認識誤區

租賃物的質量存在重大瑕疵,是實踐中常見的承租人抗辯理由之一。一些承租人將融資租賃與普通租賃相混淆,或誤認為是借貸關係或買賣關係,還有些承租人缺乏合同意識,忽視對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而直接簽收受領租賃物。回購人出於銷售利益驅動,為承租人違約兜底,承擔回購責任,卻對回購法律風險的預判和控制不足,最終選擇拒絕承擔回購責任的現象並不少見。

承租人、回購人對融資租賃法律關係存在性質上的認識誤區,是導致履約瑕疵或爭議的重要原因。

(二)出租人的資信審查、交付監督、跟蹤服務機制存在疏漏

在締約過程中,出租人沒有建立完善縝密的資信審查和風險管理機制,個別業務人員出於銷售業績驅動,重專案數量輕資質審查,承租人的資信狀況良莠不齊,加大了出現壞賬等融資風險的概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疏於對租賃物交付行為的監督,甚至出現承租人與出賣人串通,虛構租賃物及虛假交付,套取出租人資金的行為。在租賃物使用過程中,出租人忽視融資後跟蹤服務,承租人的經營惡化趨勢未能及時察覺和採取措施,租賃物風險問題尤為突出,租賃物下落不明以及承租人擅自向第三人轉讓租賃物的現象時有發生。

(三)合同約定不明

融資租賃合同一般是由出租人事先制定並提供的格式合同,但出租人對一些業務術語和容易引發爭議的問題未作清晰明確的約定。例如,合同約定承租人須在合同簽訂時向出租人支付首付款、保證金,但對該款項的性質、用途並未作出明確界定;又例如,合同中對租賃物殘值使用何種評估方法和估算方式無明確約定,而出租人與承租人往往在該問題上存在巨大分歧和爭議;再如,合同通常會約定出租人將向出賣人的索賠權讓渡於承租人,其僅負協助索賠義務,但合同中對出租人如何履行協助索賠義務並無明確約定。

(四)業務模式創新放大風險

出租人為保障自身融資融物安全,創新業務舉措,例如要求租賃物的製造商或經銷商在承租人違約時回購租賃物、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委託經銷商轉付租金等,卻因回購合同的法律定性不明、經銷商不及時向出租人轉付租金甚至截留租金等情況,導致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同風險被人為地擴大,為糾紛的產生埋下隱患。

二、融資租賃該如何防範法律風險

(一)提高法律意識,加強風險預判

1、提高承租人的法律意識。尋求融資租賃方式開展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增強融資租賃交易的法律與合同意識。在接洽融資租賃業務之初,應主動索取和認真研讀融資租賃合同文字。

如有疑慮可要求出租人予以解答,必要時還可向法律專業人士尋求指導。對於同一租賃物,拒籤「陰陽合同」(承租人與兩名不同的出租人就同一租賃物簽訂融資租賃合同),應以特定出租人為合同相對方所提供的融資租賃合同為準。承租人應認真核對交付租賃物的型號與融資租賃合同約定是否相符,加強交付租賃物的質量檢驗。

2、回購人、保證人等加強風險預判。融資租賃交易中的回購人、保證人等應充分評估銷售利潤、可得利益與回購責任、保證責任之間的利害關係。特別在回購合同的簽訂過程中,重視涉及標的物取回可行性控制的條款約定,對回購標的物的滅失毀損風險責任承擔作出明確約定,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加強對承租人經營狀況、履約情況、租賃物現狀的資訊掌握。

(二)加強資信稽核,施行全程監督

1、完善承租人資信審查機制。建立承租人資信評級機制,根據稽核結果評定承租人資信等級。對能夠反映承租人經營狀況、商業信用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信貸還款記錄、財務報表、驗資報告等材料進行認真稽核。

2、建立租賃物交付監督機制。作為租賃物的所有權人,出租人應樹立融物與融資並重的意識,在出賣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的過程中,積極協調參與檢驗,或現場監督租賃物交接。

3、完善承租人經營跟蹤機制。在融資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租人應與承租人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實時掌握承租人的經營狀況以及租賃物使用情況,可採取在租賃裝置上安裝定位裝置、標記所有權人資訊等多種技術措施,公示所有權,在現有的具有一定公信力的租賃物資訊登記平臺進行權利登記,防止承租人擅自處分租賃物。

4、完善業務人員業績考評機制。在融資租賃業務程序的每個環節對業務人員進行全面化業績考核,適當加大承租人實際履約情況在業績考核中的比重,促使業務人員在開展融資租賃業務過程中切實履職盡責。

(三)完善合同條款,保障交易安全

1、完善合同條款和重視解釋說明。出租人對融資租賃交易的認識程度、專業素質一般強於承租人。出租方作為格式合同提供方,應根據已有案件反映出的問題不斷增補和完善合同條款,並重視對合同條款的解釋、說明。

關注重點在於首付款、保證金的性質及用途、租賃物質量問題與支付租金的關係、索賠權利的行使、違約責任的承擔、租賃物殘值評估方式等影響當事人重要權利義務的條款。

2、規範開展售後回租業務。出租人應嚴格審查承租人(即出賣人)對轉讓標的物具有處分權的權利憑證,現場查驗標的物的真實性並登記在冊,辦理具備較強公示力的所有權轉讓手續。對標的物價值的評估應當真實客觀,避免轉讓**與標的物價值嚴重偏離的情況發生。

3、規範租金支付方式。出租人應增強服務客戶的意識,主動延伸融資租賃服務環節,為承租人提供安全和便利並重的租金支付途徑,取消租金支付的非必要中間流轉環節,防止發生第三方截流租金等放大融資風險的情況。

(四)加強行業聯絡

融資租賃作為國內新興的金融行業,其發展現狀和動態一般難以為業外人士所深入瞭解。融資租賃公司可以舉辦有關融資租賃行業動態、交易模式創新、公司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專題講座,促進公司職工對融資租賃行業的瞭解、儲備相關的專業金融知識。在行業內建立常態化的溝通機制,並藉助有效資源和力量共同創新發展模式。

網際網路金融面臨法律風險有哪些

4樓:嬌心永存

隨著我國數字化網路的不斷髮展,我國網際網路和電子商務開始興起,由此網際網路金融也得以迅速發展。現如今我國的經濟熱點問題就是網際網路金融。

網際網路金融面臨危險:

1.技術風險

2.操作風險

3.信用風險

網際網路金融面臨危險解決措施:

加強有關網際網路金融的知識普及

增強產品的創新

提高網路安全水平

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

網際網路金融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5樓:鑽誠投資擔保****

法律風險分為三類:一是刑事法律風險;二是民事法律風險;三是行政法律風險。

法律風險控制的初步思考網際網路金融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各類法律風險,相關的風險控制顯得至關重要。筆者認為,各機構可在如下方面作相應的法律風險控制。

首先,資訊的正當收集與保護。從業者應嚴格按照現有法律法規收集客戶資訊,並給予相應保護。

首先,根據2023年6月公安部等部門頒佈的《資訊保安等級保護管理辦法》,凡是網際網路機構資訊系統受到破壞後,會對社會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對****造成損害的,則此種資訊系統安全等級劃分為第**。該等級的資訊系統運營、使用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管理規範和技術標準進行保護。

國家資訊保安監管部門對該級資訊系統資訊保安等級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諸如p2p網貸或眾籌平臺涉及借貸交易的資產過億,涉及廣泛社會利益,資訊保安等級應列為第三等級。在實踐中,此類網際網路企業通過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獲得公安部門出具的《資訊保安等級保護備案證明》,從而達到國家法規要求的資訊保安等級。

從業者應該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平臺安全程度需達到國家標準,唯如此,在黑客入侵導致客戶資訊洩露時,才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適用免責。

其次,網際網路金融行業的自律章程要「硬」起來。面臨正在發展中的網際網路金融各產品領域,國家立法明顯力不從心。因此,我們應重視行業章程對本行業的有效規範。

作為「軟法」,發揮這種社會自生規則的應有價值。

監管機構要適度的寬容。中國近幾十年來長期壓制民間金融,甚至對一些嚴重違法者(如集資詐騙的罪犯)施以死刑,致生諸多爭論。如果繼續以往的政策,網際網路金融發展不易。

監管者應該在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之間審慎選擇。因此,這個行業非常需要**的包容與鼓勵。與中國不同,諸如美國等發達國家,其金融機構間百年來長期競爭激烈。

其在近二十多年來,一直積極利用網際網路進行金融服務創新,故沒有太多機會留給那些非金融機構。在這些發達國家,網際網路企業進入金融業的發展空間比較有限。

中國金融業此前過多依靠政策保護,形成高度壟斷,行業間競爭並不充分,傳統金融機構獲取了鉅額暴利,這些方面並未獲得法律的有效調整。其負面結果之一是給普通民眾、中小微企業提供的金融產品以及金融服務的水準都相當有限。

中國網際網路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特點,具有巨大發展空間。甚至,這一行業的發展將是中國在金融領域「彎道超車」,趕上美國等發達國家的難得機會。因此,監管機構在打擊那些觸犯法律底線的從業者時,也應該維持正當的競爭秩序,鼓勵行業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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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傳統的p2p啦,就是網貸散投了。其實形式只有目前這一種,只是把線下的東西搬到網上來。如 人人貸啦,投融界啦,你一看就懂。其餘的也是傳統的,什麼理財啦,債券啦,保險等等,但是你要注意,現在有很多公司打著這個幌子圈散錢。網際網路金融包括三種基本的企業組織形式 網路小貸公司 第三方支付公司以及金融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