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用降低工資變相逼員工辭工怎麼辦

2021-03-04 04:20:24 字數 5198 閱讀 1669

1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降低勞動條件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樓:匿名使用者

變更工資等於變更勞動合同中的重要條件,員工不同意而企業執意變更的話,相當於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進行勞動調解和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自己不要主動提出辭職,否則就沒有賠償了。不好好幹讓老闆解僱你,這樣就可以提出賠償了。

公司降工資變相逼人辭職

4樓:匿名使用者

降低工資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檔案。用人單位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以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剋扣勞動報酬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可以主動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和剋扣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6樓:匿名使用者

降工資是違法的。直接以剋扣工資為由離職,然後申請勞動仲裁。這樣能得到經濟補償金的。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15.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18.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來說稍微麻煩。

你可在網上找個**,免費諮詢律師一下。

我先給你簡單說一下:

關於問題1:公司觸犯了勞動法。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公司應有你明確的工資,不管公司以何種方式給你降薪,都是違反了勞動法。這點是十分明確的。

關於問題2:稅不交與你關係不大。如果你沒扣稅,那麼多半可能公司也沒能為你繳納五險一金。

你可以要求公司為你補繳一年的五險一金,勞動法規定的,公司違反了勞動法。當然勞動法規定的自己繳納的那部分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你自己還需要補交上。

關於問題3:所有的工資卡記錄都對你有利,是非常充分的證據,到銀行列印出來,讓銀行蓋章,以備留用,記得多列印幾份(至少6份)。這是你作為員工為公司勞動、獲得報酬的最直接證據。

關於你怎樣告公司的問題:

你可以找你公司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勞動訴訟。勞動監察大隊一般會對公司進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內補全該給你的錢。

如果限期內公司不整改,你可以問勞動監察大隊到哪個區的法院申請勞動仲裁,也就是你可以告公司了。到了法院,會有專門的協助律師告訴你需要填寫哪些檔案、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時間可能會比較長,因為如果公司賴著不認賬,但最後還是會判你勝訴的。但可能公司會提出一次、二次上訴。

總體來說,整個過程一年左右,如果公司耍賴的話)。

勞動仲裁是免費的,你不需交任何費用。但是時間較長,你又要工作、又不專業,所以一般人會請律師**。歷史費用一般為訴訟請求金額的10-20%,也就是如果公司該補償你10萬元的話,律師費一般得1萬或以上,你可以砍價。

回答完畢!

公司變相逼員工辭職該怎麼辦? 20

8樓:墨汁諾

1、勞動合同中肯定有約定的:服從公司安排,不服從安排就是違反了勞動紀律,在勞動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做解除合同是合法合理的。

2、加班工資的多寡是與勞動對應的,按照勞動法規定加班是要額外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也沒有違規。

3、合同到期不在續約,提前通知也是合理的;

4、如果公司解除合同進行補償,是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執行的,不從在問題。

因此在整個事件工程中公司沒有違法,希望你們還是與公司協商,如果團體這樣耗的結果對雙方都不利,個人損失更大。

擴充套件資料:

辭職即辭去職務,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如用人單位對職工有暴力或威脅行為強迫其勞動、不按合同約定支付工資等,職工可以隨時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是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辭職是指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選出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國家權力機關提出辭去當選職務的行為。

地方組織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組**員和人民**領導人員,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可以向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可以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辭職,由常委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常委會決定接受辭職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備案。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大常委會批准。

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辭職,由大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辭職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的行為。《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了勞動者可以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沒有雙方約定的超過30天的提前通知期的規定,則在勞動者通知30天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或勞動合同解除。

9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公司不要你了就耍手段,叫你打掃衛生,你說加衛生費他不加,你不打掃衛生他說你不服從安排,一分錢補償也沒有?

10樓:匿名使用者

我也遇到你這樣的情況,同樣是臺灣企業,在上海25年的企業了,說是要關係長久,都是屁話,需要的時候臉面桃花,不需要的時候冷若冰霜,現在因為閔行這邊要建高架,工廠要搬遷,於是老闆天天研究怎麼少賠員工錢,關於逼迫員工離職這事,老總放話有的是手段,我們現在這些業務人員也都沒辦法,耗著一批,走了一批。研究好勞動法,留存一些證據,能告就告,勞動仲裁還是有希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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