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還,會被拘留嗎

2021-03-04 08:24:19 字數 5179 閱讀 9153

1樓:特特拉姆咯哦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還不會被拘留。被執行人沒有錢和其他財產,法院會執行他義務所得報酬,也就是工資,保留期生活所需。被執行人如果隱瞞財產拒不執行可能會被拘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2樓:哈哈親愛的

如果被執行人沒有還錢能力,是不會被拘留的,沒錢法院也沒有辦法。

如果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執行,法院會強制執行你的房產、汽車等財產,會被拘留或者罰款,情節嚴重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如果確實沒有履行的能力、也無可以執行的財產,法院也是沒有辦法的。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3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某基層法院執行局工作人員,按照法律來說,會對被執行人做是否有履行

能力的認定,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義務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但是通常在法院執行局的實際操作中,遇到查無可執行的財產的情況或者未達結案標的,通常會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釋出限制高消費令以和當事人進行終本約談,達到終結本次執行來結案的目的。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理論上只要法官和領導願意,均可獲批使用拘留手段,對於法院拘留決定不服,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起復議。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沒錢還,正常情況下是不會被拘留的。

1、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處理的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

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由此可見,債務人必須償還債務是肯定的。但目前社會上債務得不到償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力償還,另一種是有能力而拒不償還。

而《民法通則》對此也僅作了上述原則性規定。

2、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情況

實踐中,債務人無力償還又有兩種不同的情況:

(1)暫時無力償還

如屬這種情況,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由債務人與債權人簽訂分期償還協議。

(2)永久或長期無力償還

永久無力償還是指已經完全不能負擔起債務的償還,完全沒有還款的能力,例如企業破產、所有的財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等情形。這些情況要怎麼解決呢?如果這種情況屬實,沒有其他的解決方法,只能通過債務人抵押或者沒收現有的財產用於償還債務。

法院強制執行,我現在沒錢還,會坐牢或者被拘留嗎?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院強制執行時,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履行能力,可以向法院提出說明並提交相關證據,這種情況下,法院不會拘留,更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但是,這裡的「確實沒有能力」,是指完全沒有能力履行。如果有部分履行能力,也應當部分履行、分期履行。如有收入,有部分能力履行判決,要部分履行、分期履行。

拒不履行的,法院可以依法採取拘留措施。採取拘留後,仍不履行的,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

6樓:sunny荃荃媽媽

欠錢沒錢還的,被執行人暫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法院會中止執行,待被執行人有能力時,再恢復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永遠無履行義務的可能,法院會終結執行,執行程式即告結束。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一、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式

1、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2、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3、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4、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有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執行員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5、採取強制措施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二、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

1、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

查詢是指人民法院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單位調查詢問或審查追問有關被申請人存款情況的活動。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

劃撥是指人民法院通過銀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單位,將作為被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數額劃入申請執行人的賬戶內的執行措施。劃撥存款可以在凍結的基礎上進行,也可以不經凍結而直接劃撥。

2、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

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

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3、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

被申請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財產所得的金錢,應及時交付申請執行人,並結束執行程式。

7樓:李鎮男律師

一般不會,除非你確有財產而存在逃避、隱匿、惡意轉讓等拒不執行判決的行為。

關於強制執行,如被執行人沒有財產,那麼被執行人是否會被拘留? 10

8樓:華律網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後,法院可以向被執行人送達執行通知書,逾期被申請執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決,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採取了上述措施後,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等以後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後,可隨時再恢復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強制執行中,如被執行人沒有財產的可供執行的,被執行人不會因此而被拘留。

司法拘留是法院為了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採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如果被執行人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所規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就可以予以司法拘留。

如果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而且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的,只能是中止執行,等被執行人有了履行能力後再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執行人員給被執行人打電話,對方電話裡面卻否稱不是本人,請問這樣還有什麼辦法嗎

你這個問題來真奇怪。查詢被執自行人是執行員的職bai責,當然你能du夠準確提供被 zhi執行人的 下dao落 財產線索可以極大的加速執行進度。建議你盡力查詢被執行人的 下落 財產線索,提供給執行員,如果標的夠大的話,可以懸賞。還有很多辦法 例如找個車守在被執行人家門外蹲守,把懸賞印好滿街貼等 1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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