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李右丞
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但男方除非有借條或是欠條,否則很難勝訴。
2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的錢不可能要回,法律不支援。
3樓:小英
男女雙方離婚後又同居五年後又分手了,現在男方想回同居期間給女方的錢嗎?要回是不可能給的。
男女同居期間男方一共給了女方十萬塊錢左右,現在女方提出分手,男方能不能要回這個錢?
4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同居期
bai男方一共給女方十du萬塊錢左右,zhi女方提出分手,我dao覺得看這錢是怎麼劃的版,如果是共同劃,比權如租房,吃飯,旅遊等是共同消費,那就另當別論,如果你給的是現金這個可以退回,要是你沾了女孩的便宜,那就不好要了,如果沒有,那就好聚好散,該退多少退多少,誰的錢也不是大風颳來的。
5樓:雪山上的蓮藕
同居期生活費可以不用歸還其它花銷可以商量一下。
6樓:李美女記者
你白草了別人老婆五年 工資不是你心甘情願給的嗎 講點風度把
7樓:雄兒哆哆
這個錢是你自願出的,誰能保證談戀愛不分手呢,現在分手了錢還能要回來,要不你把送他的東西收回來。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要返還嗎?不返還違法嗎?
8樓:正平天王
男女談戀愛其間男方給女方的錢分手後不一定要返還,不返還不一定違法:
1、如果是贈與,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
2、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9樓:匿名使用者
男女戀愛期間男方給女方的錢應當依據具體性質區別分析,如屬於支付彩禮的應當按條件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返還,不返還不違法,因為是屬於合法贈與行為。
11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原則上不需要返還,但如果數額比較大,應該返還。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男方能證明是以結婚為目的,給女方一些錢財,現在分手了,女方應當返還。女方不返還屬於民事糾紛,男方可以起訴,要求女方退回財物。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法通則》以及《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是贈與的,贈與成立後是不用返還的,如果是彩禮性質的附條件贈與,應該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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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樓:端木竹悅次愫
錢怎麼應該退!我為我女朋友也花了好多錢!如果分了,那是不可能要求退錢的!
那個女的說的對!!分手分對了,一下就看出人怎麼樣!!
男女同居五年以上,女方一直領男方工資,女方本身也有工資,問男女分手後,男方能要回工資錢嗎
15樓:金色屈膝禮
你白草了別人老婆五年 工資不是你心甘情願給的嗎 講點風度把
16樓:蘇州海之聲
這個需要有證據才可以的
男女雙方同居後男方自願替女方還債了,雙方分手後男方可以要回來錢嗎?女方有男
17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的兩人分手後,替她還債的錢可以要。如果她給更好,她不給,也不必大動嘎喋,就當沒這部分錢。
18樓:空格鍵
這個這個怎麼感覺很奇怪,就像之前看到的,就像南方和女方你來的時候男方給女方送很多禮品,等到要分手的時候要把東西要回來一樣的道理。 這就要看男方臉皮厚不厚了。是自願換的又沒有強迫他。
19樓:嘿嘿好運卡
好像不行把,你可以諮詢一下律師
非法同居期間男方為女方花的錢可以要回嗎?
20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期間財產分割的法律適用及原則 , 同居期間的財產與夫妻共同財產並非完全相同,同居關係不能嚴格依照婚姻法的規定處理。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22條「屬於事實婚姻的,其財產分割適用本意見。屬於非法同居的,其財產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處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10條「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時,同居生活期間雙方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
產,按一般共有財產處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願贈送給對方的財物可比照贈與關係處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物,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辦第112號
《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的精神處理」。
3、《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
對於一般共有財產的處理是否應適用婚姻法規定,按照顧女方進行平均分配?筆者認為,婚姻法系調整夫妻身份及其財產關係的專門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適用婚
姻法的規定處理。但因同居雙方未辦理婚姻登記,雙方沒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關係,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就不能適用婚姻法的規定處理,而是應適用《民法通
則》等法律有關共有財產處理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90條「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
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
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的規定,對沒有協議約定的,應當等分原則處理,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
最 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五條「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按
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當事人一方所有的財產應理解為同居前個人所有的財產,而非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
因此,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宜依據等分原則處理。
四、共同財產的認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
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21樓:八三老人
不太可能,因為此項花銷很難舉證除非屬於債務關係。否則只能屬於贈與行為。
22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同居這個詞現在已經不用了,直接叫同居就行了
同居期間男方為女方購買物品屬於一種贈與行為,一般是不能要回去的。如價值確實很高,雙方可協商退回部分物品。是協商啊,法律並無明確規定非還不可。
另外同居時用於生活的費用是雙方共同使用的,更是無需退還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既然為非法同居,是要不回來的,如果你認為是女人騙了你的錢,並且有相應的證據可以上訴她,如果金額不大的話,我個人認為不要這樣了,也許你是因為恨,也許因為恨她騙了你,不如先聽聽的回答。男人對待女人好點。就當做吃一暫,長一智吧。
2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都未婚,談不上是非法同居。至於同居期間,一般的消費基本是自願的,所以不可以後再要回;如屬於一方借給另一方的,當然其後可以要回。另如一方以結婚為目的給對方的貴重禮品(如首飾珠寶等),給予一方如提出歸還,另一方應歸還對方。
25樓:時事我最懂
2023年,我國取消非法同居,即為同居關係,廣義講,只要男女自願在一起,不以金錢作交易的,都是同居關係,狹義講,是指夫妻關係在一起生活,也是同居關係!都是可以的,不是非法同居!除夫妻外,男女同居期間,不管男方還是女方向對方借錢都要償還的,自動贈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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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若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應當按照雙方的約定分割財產。婚姻法 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 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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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方沒有離婚的前提下,再和別人有孩子,算是非法同居,男女雙方分居的重點是 男女雙方是否結婚,沒結婚當然可以領證,如果結婚了即使分居了,也不能和別人領結婚證,領的話一旦有人告,就是犯法了 你已經結過婚了,有過婚姻登記?現在網上過多人以訛傳訛,錯誤的認為,只要雙方分居兩年就可以自動離婚,這是對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