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按照法定程式辦理土地用途變更,其使用權有效,但使用年限也會根據有關規定而變化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用途合不和法呢,比如種地的地,你蓋工廠,你等著傳票吧
土地性質發生變化的同時,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也改變,還是延用土地性質變更前的年限呢?土地過戶時年限變嗎
3樓:哎喲
是的,將會發生改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4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沒有變更證明的相關檔案,那它的使用年限應該還是30年吧。
2、到b名下後應該延續包括a的使用年限。
已經出讓的土地使用性質(用途)發生變更,是否必須經過「招標、拍賣、掛牌」程式?有何法律依據?
5樓:匿名使用者
以出bai讓的土地使用權在私人,du只需要去規劃局、國土zhi局辦理手續dao。沒有「招標、拍賣、掛牌」內
程式容。這些程式是國有土地出讓的時候搞的。出讓地怎麼會有這些個程式,連買賣都自由何況申請變更。
不要懷疑,我有2畝居住同地,20畝綜合用地。全是出讓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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