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產品質量法中,因產品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是2年。但關於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是10年期限。也就是說在商品造成的損害的兩年內進行起訴要求賠償;而十年是是除斥期間,也就是指商品交付到消費者手裡的時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十年的期限是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的最長期限。一旦超過這個期限就有可能喪失勝訴權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3樓:
是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日期開始算兩年內主張權利。這就是訴訟時效。另外說的10年不是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指你對方的一種抗辨權利。而不是你主張的權利的消滅。如果對方不主張訴訟時效的話法院不會考慮這兩年期限的問題。
而你說的十年是知道或應當知道後十年內有權利主張,過此10年你的請求賠償權利會消滅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錯,為一年。 是兩年啊 民通規定的確是1年 (四種情形的) 但是產品質量法 規定是兩年 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兩個期間的性質並不相同。
2年的期間,是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
10的期間,是除斥期間,自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給最初消費者之日起算(有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以安全使用期為準)。
只有在同時滿足以上兩個條件時,賠償請求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產品質量法第27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的決定 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00年7月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 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 有中文標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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