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中雙方同意調解的話是不是就表示原告必須撤訴

2021-06-03 19:24:03 字數 1032 閱讀 1994

1樓:何患無雙

你好,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進行調解,必須遵循當事人自願原則。在調節過程中,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要求法院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調解書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對於可以當庭執行的,可以不製作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在調解協議後生效,訴訟程式終結。

你所說的申請撤訴,是訴訟和解,不是調解。

即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後,可能出現兩種結果;一、申請法院依據和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二、申請撤訴。

補充回答:訴訟中和解的效力:審判中和解成功,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製作調解書;但執行和解履行完畢,可終結執行程式。如果和解內容沒有實際得到履行,和解無任何效力,由法院再進行審理判決。

另外,申請重新鑑定屬於延期審理法定情形,法院裁定延期審理後,對於犯罪嫌疑人被羈押而在法定審理期限內不能辦結的,可以對其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所以,你們可以申請變更為取保候審。

對於重新鑑定後的情形,因為鑑定結果未定,以後的結果如何不能確定。所以不能說什麼對方不上訴你弟弟就出不來了。況且對方作為被害人無權在刑事訴訟中上訴。

和解是一個解決問題的好辦法,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和解協議後,經法院確認而積極履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雙方不得反悔。

希望可以幫到你!

2樓:匿名使用者

衝動是魔鬼 夠成重傷害罪 法律角度不可以私了 但也得看錢說話

3樓:哈哈親愛的

是的,調解之前,原告要撤訴的,這時法院根據雙方的要求起草調解協議書。

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不予受理。

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是,司法調解也是訴訟的一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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