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金果
傳喚是在活動中訊問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依法採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訴訟方法。
1、在採用拘傳時,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2)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
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擴充套件資料:《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3款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刑事傳喚的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1、刑事傳喚的物件是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傳喚後必須使用訊問筆錄、而不能使用詢問筆錄。對證人或不明確是犯罪嫌疑人的不能適用刑事傳喚。
2、刑事傳喚不能異地進行。但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是指戶籍地、經常居住地。
3、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
三、刑事傳喚有沒有強制力
《刑事訴訟法》關於傳喚的規定是在偵查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於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有沒有強制力正是刑事傳喚與行政傳喚的一個本質區別。行政案件中沒有太多的其他強制措施,但辦理刑事案件程式中有拘傳、拘留等較多可供選用的強制措施,沒有必要再賦予刑事傳喚強制力。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字時,公安機關是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解決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第174條。
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時,公安機關才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並沒有規定當犯罪嫌疑人拒絕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時可以採用註明的方式。
拒絕簽字表明拒絕到案,刑事傳喚失敗,公安機關必須採取其他措施。
2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一、傳喚是什麼意思
傳喚是在活動中訊問不需要、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依法採用的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訴訟方法。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是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沒有關押的犯罪嫌疑人經傳喚後沒有正當理由而拒不到案接受審訊的,強制其到案的措施。
這種強制的措施包括使用戒具。因為使用這種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涉及他的人身權利問題,因此拘傳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進行。
二、傳喚犯罪嫌疑人的條件
1.在採用拘傳時,必須嚴格掌握拘傳的條件。
拘傳應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是犯罪嫌疑人必須經過傳喚而不到案的;
二是不到案沒有正當理由,而且有影響訴訟進行的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沒被傳喚或者沒有接到傳喚,或者雖接到傳喚,但因意外的原因,如遇到自然災害或患重病等無法到案的情況,都不應採取拘傳的方法。
採取拘傳只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使用戒具必須慎重。如果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時,犯罪嫌疑人沒有反抗,就不使用戒具。使用戒具的,一旦犯罪嫌疑人到案,就不再繼續使用戒具。
2.對於不需要關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也就說,指定的地點應當是犯罪嫌疑人當時工作生活所在的市、縣的公安局、公安派出所、基層組織及所在單位等,不能到外省、外市、縣。
3.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喚和拘傳的時候,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證明檔案包括傳喚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傳喚通知書》及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證明偵查人員身份、訊問任務的證明信。
4.傳喚犯罪嫌疑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時間,即傳喚、拘傳所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的拘禁犯罪嫌疑人。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犯罪嫌疑人經傳喚不到案的法律後果是: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關於傳喚和犯罪嫌疑人的問題
4樓:華律網
傳喚是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途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並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5樓:逍遙
你好如果已刑事立案,沒有撤銷案件,還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之前沒有立案,只是找你傳喚然後就放了,這個沒事,不是犯罪嫌疑人,放心!
6樓:百瑞律師
不需要,沒有立案本身就沒有犯罪,未犯罪公民可隨時到公安局開無犯罪證明。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個無罪證明是不需要的
是不是傳喚犯罪嫌疑人需要出示證件?
8樓:健身**很簡單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64條、第71條、第92條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60條、第106條、第123條、第17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出示《拘留證》《逮捕證》。
對拘傳、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時,不需要開《傳喚通知書》。但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76條的規定,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提訊證》。
9樓:戚廣利
1、傳喚犯罪嫌疑人是公安局的權力,當然需要出示證件和傳喚證;
2、公安機關不能對非犯罪人員進行傳喚。
3、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到證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但是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不滿十八歲的證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
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刑事拘留前需要傳喚證嗎
10樓:戚廣利
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刑事拘
留前需要傳喚證,這要看案件的情況,只要符合條件的可以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公安機關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後是否必須採取強制措施。
11樓:曉月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票。傳票應先期送達被傳喚人。
受傳喚人應按傳喚要求準時到案。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到案的,要承擔法律規定的責任。經依法傳喚而拒絕到案的,司法機關可根據偵查或審判活動的需要,依法採取拘傳的強制措施,強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
需要對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傳後變更強制措施,執行逮捕或進行拘留。同時,拒絕接受傳喚,也可作為對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的一個表現,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傳喚時間最長不得超過24小時。
12樓:匿名使用者
傳喚只是一種法律措施,不是強制措施的一種,是否在傳喚後進行下一步的強制措施,要取決於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是在傳喚犯罪嫌疑人後必須採取強制措施的。
13樓:浦東刑事律師
不一定,要看證據掌握到什麼程度,沒有基本的證據,是不允許採取強制措施的。
14樓:法辯衛士
不一定,一般不會用強制措施,但有些特殊情況還是會使用強制手段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採取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九十五條 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立案但是不知道犯罪嫌疑人是誰,這個犯罪嫌疑人有追訴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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