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員要辭退我,已轉正,時間多月,簽有勞動合同,賠償金是月還是兩個月或其它

2021-08-10 06:32:20 字數 1576 閱讀 2069

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工作了9個月,那麼按照勞動合同法關於經濟補償規定,是支付1個月的工資,公司不支付的,那麼反映到勞動局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提前一個月通知你了

那麼補償一個月工資

公司這樣辭退我,怎麼索要離職補償金?能得到多少補償金?1.我工作了五個多月,公司和我簽訂了勞動合同,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到半年的按半年算。

2.a不能勝任的可以要求他們不能勝任工作的理由,不能勝任單位應當再次培訓,這一條成為不了他們的理由。

b.你不要簽定,保留讓你簽字的條,作為證據。帶上合同,去仲裁申請仲裁。

3.你已經簽了合同了,保險必須得給你交。一直沒給你交,你可以以此為由。

4.盡力取到對自已有利的證據

5.首先帶上你的所有證據,去監察大隊投訴,監察大隊可能會讓你去勞動仲裁,然後就是等仲裁是否接受立案。立案之後最晚是兩個月開仲裁庭。

然後結果最晚是45天。出來結果,去拿仲裁裁決書,裁決書收到之日起,16天之內是上訴期,3天履行期,按最後一方收到的裁決書之日起算,然後產生法效力。首先得看裁決是否是終審,如果不是雙方不服的話,可以在裁決書收到之日內上訴。

上訴就是要走法院了,

最好的結果是你去仲裁,然後雙方協商解決。個人見意,僅供參考。,,

4樓:匿名使用者

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企業維持或則提高條件,而勞動者不續簽是不補償的。企業降低條件,勞動者不續簽是有補償的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沒簽,從第2月-12個月工資雙倍;1年以後(此時無2倍工資),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定要收集好的證據。比如什麼時候用工的等。儘可多的收集。現在大家都用拍照手機,你可以拍照收集證據。(用於將來談判和仲裁用)

如,工資卡、出勤記錄本、工作牌、工作服等。。。。

5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工作時間只要是達到6個月,就算是「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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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首先要求補償解除合同的合同期間未發放工資。就是說你合同還有5個月才到期也必須要吧這5個月的工資補償給你。第二,應該根據在公司工作的年限發放補償金,補償金是工作年度 1個月在來乘月工資。第三,如果你根據自己的情況可以要求延遲解除勞動關係,因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是提前一個月通知到你,而不是突然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