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就立馬走人可以嗎,試用期辭職可以馬上走人嗎?

2022-01-03 04:00:08 字數 4841 閱讀 7137

1樓:限時愛你

回答勞動法關於急辭的規定急辭是否可以當天辭工當天走人你好! 首先你要了解我國勞動法,在勞動法裡面是沒有急辭工這一說法的,急辭工只是公司的一個內部規定,並不合法!所以奉勸你還是按照勞動法,試用期內提前三天辭工,第四天就可以離職了,過了試用期需要提前一個月辭工。

——請採納,謝謝!

提問如果不讓走呢

回答試用期提前三天不讓走的可以投訴,正式工,提前一個月辭職的到時間了,不讓走的也可以投訴

提問那服裝店有規定說到年底不讓辭職的嗎

回答沒有這個規定

最多就是提前一個月哦,你們沒簽合同的話,提前一個月就可以了提問是法律上沒有這個規定是嗎 所以服裝店到年底還是可以離職的是嗎回答是法律上的

那到年底肯定可以離職哦,提前一個月就可以哦提問提前一個月辭職就算不批准 也可以離開是不是會不會扣工資

回答是的親,如果扣工資,或者說不簽字,可以找勞動局給您解決提問好的 謝謝

回答法律規定,正常辭職不能扣一分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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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職場小柔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已經看到,請您給我五分鐘整理答案,謝謝

提問靈活用工辭職需要提前一個月嗎

回答靈活用工辭職不可以立馬走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應按規定辭職,否則會面臨賠償的風險。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如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如果勞動者提出辭職後立馬走人,按《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樣的話得不償失。

簽了合同,雖可以辭職,但口頭隨便辭職不可以,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通知單位。另外,和單位協商一致可以辭職,單位同意了,可以立刻解除勞動關係。因當事人還未開始上班,一般都會約定試用期,可提前3天通知單位,或者與單位協商一致,都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我們都知道需要提前30天進行溝通,但是,到底哪些情況需要提前30日通知對方?很多人對這一問題搞不太清楚,認識上存在著一定的誤區。

為了幫助大家正確理解和掌握這些知識,避免陷入誤區,小編特意對下列九大問題進行逐一解析,並對是否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也一併分析,大家都來看看吧!

誤區一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法律賦予員工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員工一旦認為用人單位的工作條件或工作內容等不適合本人,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這個「通知」,並沒有要求書面形式,口頭通知也是完全可以的。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在試用期內因不符合錄用條件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勞動合同中對終止勞動合同有提前通知時間上的明確約定的,則需要按照約定執行。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不續簽勞動合同,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不是n+1。

因此,該報告行為在性質上與「批准」相當。用人單位實施經濟性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還是n,而非n+1。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如用工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條規定:用人單位除了需要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外,還需要與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但在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這一法定義務而直接終止勞動關係,這是典型的違法終止行為。

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用人單位除了要支付兩倍工資外,還應當書面通知員工在規定的時間內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員工拒絕訂立合同的,用人單位則需要書面通知員工終止勞動關係即可,也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義務。

此時,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沒有通知員工補訂書面勞動合同而進行終止勞動關係的,則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違法終止的賠償金。

誤 區 九

用人單位解除無過失性員工的,應當提前30天書面通知員工。

解析:《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了員工患病、不能勝任工作、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這3種情形,員工雖無過失性,但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員工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並不是必須事先提前30天通知員工,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則可以選擇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替代,即為「代通金」。

選擇提前30天通知解除或支付一個月「代通金」,選擇權在用人單位而非員工。

當用人單位選擇提前30天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

當用人單位選擇支付「代通金」的,解除勞動合同所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n+1(1為代通金)。

除此3種無過失性解除情形之外,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不存在支付n+1的情形。

更多34條

3樓:活寶不是一二個

很明顯,企業不繳納社保已經違反規定,你現在辭職走人沒有什麼問題,還可以要求企業補繳工作期間社保。另外:如果每月加班超過36個小時是違反規定的,如果加班不給加班工資也是違反規定的,可以要求補發。

4樓:濤聲海韻

如果員工提前一個月(試用期提前三天)書面向單位申請離職,或者與單位協商經過單位同意,或者單位有違法情形的,當事人都可以離職。單位故意刁難不讓離職,是違法的,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申訴。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無需提前書面申請的,當天口頭申請就可以結束用工關係。

但是如果提前申請離職,勞動合同有依法約定培訓費等協議的,當事人需要與單位協商給予合理的補償。

另外,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對行業競爭要求保密的單位,如果有補償,當事人離職後還要遵守相關的要求,如果違約,還要賠償單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試用期辭職可以馬上走人嗎?

5樓:華律網

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處理: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你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按照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2、依據《勞動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的情況,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一般建議,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者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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