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問題,土地所有權問題

2022-02-27 19:22:53 字數 5377 閱讀 3166

1樓:城南明月羿當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規定,中國土地實行公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和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土地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佔有,使用和處分土地,並從土地上獲得利益的權利。一般來說,土地所有權屬於財產所有權的範疇。

但是土地所有權相對於一般財產所有權而言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現在:1、主體的特定性 2、交易的禁止性 3、權屬的穩定性 4、權能的分離性。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法律特徵有以下幾點:

(1)土地所有權是一項專有權,其權利主體的特定性。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或農民集體,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顯然,土地所有權的買賣、贈與、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投資,均屬非法,在民法上應視作無效。

(3)權屬的穩定性。由於主體的特定性和交易的限制性,我國的土地所有權處於高度穩定的狀態。除《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的土地實行徵用」以外,土地所有權的歸屬狀態不能改變。

(4)權能的分離性。土地所有權包括對土地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是一種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權。在土地所有權高度穩定的情況下,為實現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法律需要將土地使用權從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來,使之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物權形態並且能夠交易。

因此,現代物權法觀念已由近代物權法的以「所有為中心」轉化為以「利用為中心」。

(5)土地所有權的排他性。即土地所有權的壟斷性,就是說一塊土地只能有一個所有者,不能同時有多個所有者。馬克思指出:

「土地所有權的前提是,一些人壟斷一定量的土地,把它作為排斥其他一切人的、只服從自己個人意志的領域」。

(6)土地所有權的追及力。土地為他人非法佔有時,無論轉入何人或何單位控制,所有權人都可以向他主張權利。

2樓:大慶斑頭雁

我不是專業法律工作者,但就常識來講,誰有證就是誰的,除非你有法律手續,證明你開墾的是無主荒地。

打個比方,有一家房子有證,但是因為失火,燒得家徒四壁,人家不住了,但房子的所有權還是人家的。你進去住,沒經過房主允許,其實是侵權了。

關於土地所有權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要明確幾個法律關係。第一,你父親開發了這塊集體所有的土地之後,是否承擔了相應的義務,比如手繳納了村提留鄉統籌之類的,或者是繳納了公糧及農業稅費之類的。第二,村裡是否收過你父親耕種這塊土地的費用。

第三,二輪土地承包時候,這塊地是怎麼定性的。

4樓:轉角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以及各省**相關檔案精神,徵收集體土地補償包括青苗補助與土地補償款兩大塊,青苗補助全額補給承包戶,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規定,土地補償款歸集體所有,但目前各省**都有發文,明確分配土地補償款的方法,分配方法為村集體提留一定比例金額後,其餘款項由承包戶所得,從各省規定看,提留比例都不超過土地補償款的20%。

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問題如何辨別?

5樓:毒毒毒

土地不存在所有權問題, 因為所有權歸國家所有, 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 並不是個人, 承包權不能繼承。

我國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只有兩個,即國家和農民集體。對於二者分別享有的土地所有權《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做出了詳細規定。土地所有權存在爭議時則可參照《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十八條處理。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及有關規定,凡當時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給農民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實施2023年《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以下簡稱《六十條》)未劃入農民集體範圍內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凡屬上述情況以外未辦理徵地手續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根據具體情況,按當時規定補辦徵地手續,或退還農民集體。2023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後違法佔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後,再確定土地所有權。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農村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有三種形式:一是村農民集體所有;二是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三是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發包者向土地所在地上縣級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人民**登記造冊,確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權屬性質、面積、坐落,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確認所有權。如有爭議,可要求縣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所有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確權之訴。

好律師網參考

關於農村土地所有權問題

7樓:默沙畫

明確你一個概念。

在中國,土地所有制度只分為兩種。

第一種,國有,顧名思義,土地是歸國家所有。

第二種,集體所有,這樣土地大多分佈在農村,是歸村裡所有。

在中國,土地沒有私有制一說。而我們所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

好了現在該回答你的問題了。

首先,你的宅基地之前若無什麼變動的話,應該是集體土地。

看看你的房證,全稱是《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是私產,也就是說你個人財產。

土地證全稱《集體土地使用證》,你看看你只有使用權而已。

雖然你的土地只有使用權,不過這不要緊,畢竟放在在那擺著呢,別人也別想亂動。

但是現在有一個問題,你和你父母都是城鎮戶口,由於現在國家有規定,嚴謹城鎮居民在集體土地上購置房屋。也就是說城裡人不準在鄉下買房子,而這一切就以你的戶口為準。

但房屋是私產,所以我們這裡向你這種情況的,房證一般都可以辦理過戶,但是土地證就過不了。

如果想要過戶土地證的話,只有一個辦法,那就是把你那塊宅基變為國有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的方式只有通過出讓來取得,這樣,你要繳納一部分出讓金。因為現在使用國有土地都是有償方式取得。我們這裡土地是分等級的,一平方米100到200多不等。

你們那的地價你需要到當地國土所詢問。

說道這裡你可能會奇怪,為什麼在城裡買新的樓房為什麼不交這筆錢。那是因為開發商在蓋樓的時候土地已經出讓,所以這部分錢已經由開發商繳納過了。

好了 寫了這麼多廢話,希望對你有用。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家的老宅子同樣屬於你家的。

農村土地的確是村集體的,但老房子是你家前輩人員留下的遺產,房屋產權照樣是你家的,直到該房子倒塌。

但該宅基地不是你家的,屬於該村集體所有,你家是臨時擁有使用權,房子拆除或倒塌後,就收歸集體了。

9樓:你的牽強誰懂

農村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是很明確的,是「農民集體所有」,但實踐中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實現確實存在很多困難。在實踐中,多為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由於其代表利益的狹隘性,以及易受行政機關的控制,因而對農民集體利益的損害較為嚴重。

出現這種情況的癥結主要在於,真正的土地所有權人——農民集體缺乏實現其權利的組織機制和途徑。

民法通則第74條規定了勞動群眾集體所有權。在中國,集體所有權是農民個人私有和國有之間折衷後的產物。這種集體所有權制度是新中國成立之後,經過一系列的社會變革形成的。

建國後的這種變革大體上可以分為四個階段:耕者有其田;農業合作化;集體所有,集體經營;集體所有,聯產承包經營。

如何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

10樓:平安夜快樂p2徲

□黃德清  [案情]  紅花幼兒園是一所民辦幼兒園,坐落在某小區的北側。為了保證小朋友有固定的活動場所和人身安全,紅花幼兒園在小區與幼兒園之間建起了一堵圍牆,可不曾想到,當天夜裡圍牆就被小區的居民推倒,水泥牆立即變成了一堆碎磚石。小區的居民認為,圍牆佔用了小區的土地,應被拆除,並揚言,不論結果怎樣,圍牆建幾次拆幾次。

幼兒園認為,幼兒園的圍牆是建在自己的土地上,不存在侵佔小區土地的情況。雙方產生糾紛。

[評析]  本糾紛的焦點是,圍牆到底建築在了誰的土地上。小區居民認為圍牆建在了小區的土地上,幼兒園則認為圍牆建在屬於幼兒園自己的土地上。雙方各執一詞,各不相讓。

這個爭議實質觸及了一個非常重要的原則,即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不能分離的原則,也就是說不能把自己的房子蓋到別人的土地上。雖然單純地從物的角度來說,建築物和土地是可以分離的,但作為物權,建築物的物權必須是與土地所有權緊密相連的,一般不存在脫離土地所有權而單獨存在的建築物物權,因此,建築物所有權與土地所有權應為同一權利人所有。如果自己的建築物建在了他人的土地上,就侵犯了他人的物權,應當接受物權法的調整。

結合本糾紛來看,如果擁有圍牆物權的幼兒園把圍牆建築在小區的土地上,那麼幼兒園就侵犯了小區居民的物權,如果圍牆建在幼兒園自己的土地上,那麼小區居民的行為就侵犯了幼兒園對圍牆享有的物權。

解決該糾紛的重點是要明確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問題。查明土地所有權權屬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一是檢視規劃紅線。

如果圍牆建築在幼兒園方的紅線內,那麼幼兒園對圍牆享有的物權就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小區居民推倒圍牆的行為就侵犯了幼兒園的物權。如果圍牆建築在小區的土地上,那麼幼兒園就侵犯了小區居民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其要求修復或者賠償損失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關於土地所有權問題的請教

11樓:

您好:根據您描述的事實,嘗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回答如下,供參考:

第一: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屬於集體,集體土地的承包、流轉、徵用徵收補償等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第二: 關於土地賣掉是怎麼回事?我們國家是進體土地買賣的。

你說的事情是不是涉及到徵收徵用的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援。但已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規章對土地補償費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般的徵地補償,只要是集體成員,就可以享受的。

第三: 但是涉及到已經被承包的土地,相關的收益屬於土地承包人。

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徵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援。

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以上意見是根據您的描述和提問做出的簡單回答,是律師的個人觀點,供參考!

河南 鄭州 曹靜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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