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最高院離婚房子如何分割的判決規則

2022-03-04 22:43:50 字數 3067 閱讀 9904

1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3]19號)規定:

第二十條 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將根據以上原則判決。

2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最高院對現行婚姻法的有效補充。解釋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協議離婚房產末分割指導案例

3樓:申珈藍譽來

原告章某與被告宋某原系夫妻關係,2023年3月5日原、被告至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一份,約定:雙方自願離婚,婚生女章某某歸宋某撫養,章某每月給付撫養費;雙方無現金實物分割,位於某處房地產歸章某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全部由章某負擔等。

原、被告離婚後,因離婚協議中約定的某處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為宋某姓名,章某要求宋某配合其將該房產過戶為其本人姓名,宋某因其不同意離婚協議的房產分割內容,故不予配合過戶,章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宋某配合其將房產過戶。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原告章某與被告宋某簽訂離婚協議約定夫妻共同財產中登記在宋某名下的位於某處房地產歸章某所有,雙方並據此進行了離婚登記,則該約定對章某及宋某均具有約束力,在章某要求將該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時,宋某有義務配合章某進行產權過戶登記。

據此,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宋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協助原告章某辦理訴爭房產的產權過戶手續。

律師評析:

對於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後的房產過戶,雙方當事人需攜帶離婚證、自願離婚協議書等相關證明親自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離婚後一方當事人不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的情況。依照法律規定,因履行離婚協議所發生的糾紛,只能以對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離婚協議書,如果法院判決後對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本案中,若被告仍然不履行協助過戶義務,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門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據此辦理過戶手續

4樓:潘增飛

吹牛不上稅,使勁吹。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有效嗎

5樓:阿元

最高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仍然是合法有效的。

只要最高法院關於婚姻法的三個司法解釋中關於財產的問題沒有規定,各級法院仍然會適用這個規定去判決。

6樓: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相牴觸,已經失效了。

相關規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院判決離婚後,大隊作了調解分割財產協議,現後悔可以重新要求分割嗎

7樓:無刺仙人掌

當然可以。因為離婚時並未就分割財產進行判決,只是大隊調解,你可以向法院起訴重新分割財產。如果是法院判決的分割財產,一年內反悔起訴那勝率就不大。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47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共同財產。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8樓:擾龍恨風

離婚後一年內可以要求重新分割財產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 婚後感情 離婚原因 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

如何理解最高院適用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

關於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的答覆 四 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侵權責任法...

離婚時,夫妻房屋如何分割,夫妻離婚後房子怎麼分配?

根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第一千零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