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困難解決局
勞動仲裁分為兩種,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申請仲裁你要準備的資料有: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近十二個月的工資流水、社保繳費記錄、就職公司的信用網資訊。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比較複雜,先回答工資發放的問題:國家規定,每個月必須發放一次工資。這有兩個理解,一是距離上次發放工資的日起一個月內,二是每個自然月內。
按照員工有利的原則,應在工資約定發放日發放,否則就是拖欠;
因此按照最有利單位的做法是,每個自然月必須發放一次,所以說你5月份的工資在6月份之內發放都是可以的。
另外,你可以就你的工資問題向單位諮詢,什麼原因導致未到賬先弄清楚再說。遇到問題還是先協商、溝通。如果你想因此作為藉口與單位打官司,那另說。
如果仲裁委委認定你的情況屬於拖欠工資,那麼你的問題答案如下,否則反之:
1、你可以要求25%的拖欠工資賠償,最高可為100%(勞動合同法第85條,需經勞動部門責令之後);
2、如果因此辭職(不辭職沒有),你可以按年限要求經濟補償金;
3、煤火費如果是單位的福利,可以主張,但不一定獲得支援;
4、防暑降溫費可以主張,如果沒領到可是簽了名,那就等於領到了;
5、績效工資可以主張,如果單位沒有任何依據,應該拿得到;
6、仲裁記錄本身不會留在你的檔案裡,但是如果你的檔案在單位手中,單位可以就此事寫一份材料放在你的檔案之中,如果不是國有企業,而且以後也不想進入國有企業、國家機關,不用擔心。
自己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比被單位辭退要好!
對你將來進入國有企業、國家機關有影響,其他用工單位一般情況下不會知道的;
7、此問題已解答;
8、法律上有類似規定,
「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
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9、如果被認定是拖欠工資,你可以隨時提出解除合同,申請仲裁,主張以上權利。不告知公司也可以提出仲裁,在職期間是可以提出仲裁的,但是因為沒有提出解除勞動關係,故第2個問題不會得到支援。但是如果被認定不是拖欠工資,你的主張不會得到支援。
所以,你需要諮詢仲裁委,確認此種情況到底是否屬於拖欠工資。
勞動仲裁程式
3樓:華律網
1、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執行書及申請執行需要的其他材料。2、向人民法院提交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3、申請執行的事項,只能是裁決書裁定的範圍,不可以提其他要求。
4樓:醉意撩人殤
勞動仲裁基本程式:
1、 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 、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適用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仲裁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優越性,包括:
1、快捷
快捷是指用仲裁的方法解決爭議,程式簡便,時間比較短。勞動爭議需要快速處理,當事人一般都不願意在糾紛處理上花費很長時間和很多精力,仲裁正好適應了這一要求。
2、專業性強
參加仲裁的仲裁員是來自勞動和法律方面的專家,具有處理勞動爭議的豐富經驗,有利於提高仲裁辦案質量。但是,仲裁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仲裁機構不能強制執行,只能由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二條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受理決定或仲裁裁決,當事人直接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但申請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移送管轄的;
(二)正在送達或送達延誤的;
(三)等待另案訴訟結果、評殘結論的;
(四)正在等待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
(五)啟動鑑定程式或者委託其他部門調查取證的;
(六)其他正當事由。 當事人以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為由提起訴訟的,應當提交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的受理通知書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請的憑證或證明。
5樓:小魚教育
勞動仲裁的審理程式,一般如下所述:
1、組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2、雙方調解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籤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
3、**審理
仲裁庭應當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三日前請求延期**。
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員會決定。
4、仲裁裁決
對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勞動者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用人單位可以在收到裁決書後三十日內依法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
一裁終局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對非一裁終局的仲裁裁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5、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文書(調解書、裁決書),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
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要求其在十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
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佈告形式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
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陣列成。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
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瞭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鑑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鑑定。
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託有關部門勘驗或鑑定。
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製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並送達當事人。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6樓:
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基本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裁決。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勞動仲裁詳細流程
7樓:愛名字好難受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餘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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