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領結婚證生活20年算事實婚姻嗎?離婚能分到財產嗎

2022-04-12 02:24:40 字數 5413 閱讀 2474

1樓:

算事實婚姻。2023年以後未領結婚證同居的不算事實婚姻。如果在此期間有一方與第三方領了結婚證,也不構成重婚罪,這點需要注意。

你說的情況是:你朋友有一個女兒,她的父母要解除事實婚姻,問能不能分到父母的財產,答案是:能。

但比例不大。因為父母都健在,有別於財產繼承。如果女兒考上了大學,父母應共同承擔學習和生活費用。

因為她雖然滿了18歲,但還沒有完全意義上的獨立,此時她還是在受教育的時期。如果不上學了,父母可以要求其自食其力。如果子女有殘智或者有其他無力自給的原因。

父母是推卸不了繼續撫養的義務。正常情況下,出於親情,一般的父母在子女沒有正式工作的時候,多少總會給些經濟上的資助。以上是ckx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最好諮詢專業人仕(如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呀!已經是事實婚姻了!可以分到財產的!不過父親的撫養義務到十八歲也結束了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法律規定,94年以前結婚,雖沒領證但以夫妻名義生活在一起的,既定為事實婚姻,與登記結婚同樣受到法律保護。

4樓:匿名使用者

我覺得算但是最好能補辦!為以後著想!

5樓:秦建輝

問問律師吧。這麼久了還離婚,多不好,

6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的。。。必須分到 可放心

7樓:lona小貓

這個要看律師,和你的取證了。

裡面還涉及到很多細節問題。建議諮詢律師。

沒有結婚證的算事實婚姻嗎?

8樓:華律網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為2023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係是不受保護的。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後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9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並不屬於法律上的婚姻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1、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所以此婚姻是無效的,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原則上是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分割財產的時候也會考慮雙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孩子撫養歸屬,一般以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原則,不撫養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用。

10樓:秦福律師

1、不屬於事實婚姻,不受婚姻法保護。

2、可就財產和子女撫養起訴。

3、財產以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共有原則進行均分。需要證據。

4、孩子撫養,從各方的撫養能力及對孩子的有利考慮,不撫養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用。

11樓:牙小孬

中國大陸現在不承認事實婚姻了 沒結婚證的都不是合法夫妻 財產也無法分割 誰名下的就是誰的

12樓:邱祥在婭靜

現在法律上不承認事實婚姻。同居有孩子的如果涉及孩子撫養的可以起訴。撫養費為男方工資的20-30%。可通過訴訟判決。

13樓:孤舟

婚姻法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所以你說的婚姻應該是無效的,但是同居期間的財產原則上是按照共同共有處理,分割財產的時候也會考慮雙方對財產的貢獻大小。孩子撫養歸屬,一般以有利於孩子的健康成長為原則,不撫養的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用。

14樓:八三老人

沒領結婚證不算結婚。關係不和各走各的。不存在財產分割,只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費。

15樓:瑤之媛

事實婚姻作為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的進行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簡單來說,就是未登記而形成婚姻關係。本質上是屬於違法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2月1日前的才算事實婚姻。

如果是之後同居生子的,只認為是非法同居關係。

所以沒有離婚問題,財產各歸各有,如有疑問的也可要求法院裁判,孩子撫養權亦如此確認即可。

17樓:盈盈玉笛

不屬於事實婚姻,只能是同居關係。現在國家法律從92年以後就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你朋友這樣只能是屬於同居關係。分割財產的話就只能按同居期間共有關係(共同共有)來分割。

1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不屬於法定的婚姻關係,屬於同居關係,關係不和,自行解除同居就可以了,財產分割雙方協商。

沒領結婚證有小孩算事實婚姻嗎

19樓:華律網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條件:1、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3、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因為2023年2月1日之後,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如果沒有領取結婚證就生了孩子,最多也只能認為是同居關係。在現在的法律的面前,同居關係是不受保護的。如果要保證男女之間權益不受侵犯或者分開後的財產糾紛問題,應當領取結婚證為合法婚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20樓:安惠苑

這要看你倆是否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為標準,若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子屬非法同居生子,非屬事實婚姻,若公開以夫妻名義生活生子則屬事實婚姻,但婚姻不受法律保護。

21樓:之提坦

父母包辦婚姻沒領結婚證:有了孩子:分居2o多年:

在一起生活20多年,沒有領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22樓:阿炎談娛樂

這種情況下不算事實婚姻,因為現在法律上已經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為了保護你的權益,你最好趕緊和另一半去領證,否則你在很多事情上會很吃虧。

我想大部分人應該都會很在意這個結婚證,因為這意味著你們被法律承認,而且你和孩子的權利也能被法律保護。有少部分人有經濟實力,內心也強大,才會覺得這只是一張紙而已。

可是大部分女人的婚姻還是需要被法律保護的,現在沒有遇到什麼事情,你還沒有什麼感覺,萬一你們要分開,需要分割財產的時候,你就知道結婚證的重要性了。

23樓:匿名使用者

規定是雙方當事人自2023年2月1日之前,就以夫妻名義同居至今,沒有領取結婚證,才構成實施婚姻。

還需雙方當事人符合領取結婚證條件,不是三代內血親。

24樓:弭凝潔

對於現在來說並沒有事實婚姻的一個說法的,因為現在已經有了明確的規定,只有兩個人有結婚證,或者在婚姻登記處有過備案登記的才算合法夫妻,如果兩個人之間並沒有登記結婚,那麼對於兩個人來說,只是一個同居關係,不享受法律的保護。

當然這是有一個時間限定的,而且對於一些人來說他們的結婚證丟失或者是沒有一個備案,那麼在這種情況下,他們的戶口本上會有一欄關係上也會顯示兩個人之間的一個關係,所以說這也是兩個人夫妻關係的一個證明,如果沒有任何的關係,證明那麼對於兩個人來說只能說是一個同居關係,而不是一個實際的夫妻關係。

沒有結婚證,但可以證明有事實婚姻,可以分到財產嗎?

25樓:月光下的星期

不是合法夫妻,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誰的財產誰得,也可以讓法院裁決。

《婚姻法》

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2023年領結婚證吉日,2023年領結婚證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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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領證生孩子算事實婚姻嗎,沒有結婚證的算事實婚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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