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財產問題,家庭財產問題,高分求助

2022-10-31 14:07:21 字數 5331 閱讀 3149

1樓:木子是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九十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照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並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的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由此,我們認為分家析產的原則應當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一)協商一致原則

分家析產是對於家庭內部財產的處分,由於家庭生活的自治性,對於家庭財產的取得和使用,家庭成員內部最為清楚,家庭以外的人則較難明晰。因此,分家析產應當以家庭成員協商為原則。在民間,通常採用析產文書的形式將各方的權利義務予以確定。

(二)有利於物的利用原則

共有財產權先天有效率的問題。從經濟的合理性角度,則是單獨所有恆優於普通共有。我國《物權法》以「定分止爭、物盡其用」作為立法宗旨,所謂「物盡其用」,即物權關係的設立、變更、消滅都要以發揮物的最大效用與最大經濟效益為主要目標。

共有財產的分割也應以效益最大化作為價值目標,通過高效的分割程式、有效的分割方法,使分割後的共有財產的效用得到充分發揮。

(三)按照貢獻大小分配原則

鑑於權利的外觀往往和權利的實際發生衝突,如不動產登記權利人與實際權利人不符或者登記份額與實際出資不符。因此,從公平角度出發,不能機械地按照權利外觀來進行劃分,而應將對於共有財產的貢獻作為一項重要的考量因素。

(四)照顧弱者原則

扶老攜幼、照顧弱者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我國家事立法一貫以照顧弱者為基本原則,比如《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在分家析產當中,仍然應當以照顧弱者作為基本原則予以貫徹。

如對於房產分割當中的無房屋且失去生活**的當事人,應當考慮首先保障其居住權。

2樓:哀芸鄞芳潔

你的公婆除了你的老公以外,還有其他兒女嗎?如果沒有,也就無所謂了。錢財是身外之物,生不帶來,死不帶走,早晚還是留給你們的。

沒有必要為這事給他們鬧翻。再就是以後掙了錢,給你老公商量好,想辦法自己存起來呀。

3樓:佼金營清漪

家裡就你老公一個嗎?若是,就叫他們存著吧,老年人不會亂花你們的錢,相反他們怕你們亂用掉,以後生活會有麻煩。

4樓:寶工緱半蕾

難道你老公也是這意思?先不說你老公,錢一旦存入公婆名下,將來以後可就不完全是你的了,除非你老公是獨子,而且是公婆從未動過那些錢的前提下,記住:說到紙上,說不到嘴上,一但到那時候後悔都來不及了,想清楚哦!

家庭財產問題,高分求助

5樓:雪舞只為映月

其實你沒必要考慮那麼多.婚姻法已經對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同時第十九條規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所以你只需要考慮兩點:

1、婚後繼承的房子除非老父親明確說明只給兒子不給你,否則屬於共同財產,辦理房產證的時候你就是共有人。

2、婚後適當時機你可以跟老公書面約定財產權利,以免除後顧之憂。

6樓:

是的,如果房子一直是他父親的名字,你就得不到有關房子的財產。

你就只能得到他購買的或者他的積蓄之類的財產登記那天簽訂合同你想怎麼籤,難道說如果分開想分一份房子?

你有沒有考慮到這會影響你們的感情,又會讓他們怎麼看你?

慎重考慮~~

只要你們感情好好的,房子最終是你們的

或者你可以從你bf下手,好好對他,慢慢地看能不能讓他自己從他爸那裡要一個房子過來

7樓:天空的燈火

沒用的,如果再婚前他父親把房子變更為他的名下,你們結婚7年之內,如果你們離婚,法院還是會把房子認為婚前財產,如果是婚後變更為他的名字,就屬於你們的共同財產.

勸你一句,如果你們之間真的有愛的話,就不要計較這些.

再者如果象你籤一份關於房子財產問題的合同,很傷感情的.

8樓:女友是個母老虎

房產證是簽著他父親的名字那是屬於他父親的,你們結婚登記也不能強迫他父親籤歸你們男朋友名下的,房子權還是他父親的呀,除非他父親百年歸好了,做為遺產簽到他兒子也就是說你現在男朋友的名下才可以算是你們夫妻的公共財產,之前的都不算是..你們結婚了你和你男朋友的財產屬於一起享有的,萬一他變心,你可以得到的只是你男朋友現在名義下的財產,房子籤的是他父親名字,還不能算是他兒子的財產範圍,在登記那天籤不籤合同要看當事人是否願意啦,不願意的話也不能強迫.

9樓:

明白就得了,這事你的慢慢來,如果相愛,這也不是什麼事.

10樓:漂移的雲朵

當然不是你的了。

你既然說不是為房子結婚,那麼幹嗎還惦記著人家的房子!

如果買房子的時候你沒出錢,那麼憑什麼因為你們結婚人家的父親就必須把房子改成你們的,想要房子可以自己買呀,那保準是你們的共同財產。

如果婚後感情破裂導致離婚,那麼你們分割的是婚後的共同財產,只要房子是人家父親的名字就和你沒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是婚前個人財產。這個問題很簡單。結婚前的一切財產永遠都不可能是你的。結婚後添置的新財產有一半是屬於你的。如果你想用房子綁住你男朋友,那麼結婚後再買房吧。

家庭財產問題!!!

12樓:靜夜

你只是個外孫,而你的外公的六個子女每人每年是給你外公養老費的,你是繼養還是什麼的,還是擔心你外公百年以後沒有人照顧你而提這個問題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孩子多了就爭遺產

少了就好了

如果老人他願意,其實也沒什麼辦法,你最好也這樣做了

家庭財產問題,**等!

14樓:匿名使用者

補充回答:

1、如果二女兒真是詐騙:你也無權起訴,你只能向公安報案、由公安調查、檢察院起訴。

2、明白你說的意思:這種情況,只要你父親意識清楚,他自己決定將房子給二女兒的,很難認定為詐騙。

3、你有什麼證據能證明二女兒是詐騙?如果真有證據,為什麼不向父母說明?有真憑實據在,父母還會不相信?如果父母真的不相信、執意給二女兒,你也沒有辦法。

4、對於大女兒來說:應先儘快收集到蓋房是她出資的證據,然後向父母索要回出資和相應利息:這是目前可以辦到的、也是父母無法拒絕的。

5、另外:母親的態度呢?大女兒不能爭取母親的支援嗎?

這房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只要母親不同意,父親無權一人決定將房賣給二女兒,即使父親揹著母親賣了:母親也有權到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買賣無效、收回房產。

1、房屋產權歸誰所有,以房產證上的登記為準:房產證上寫的是父親的名字,這房應是父親的財產,你父親有全權處分:或賣或送人,你都無權干涉。

2、但你並沒有說明你母親的情況:如果這房是在父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蓋的,應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母親已經去世(請不要介意,只想說明情況,假設):這房的一半成為你母親的遺產,父親沒有權利單獨決定賣房了。

3、「大女兒可以以此處房產是其與父親共有為理由訴訟嗎?」:

(1)如果此房是在母親在世時蓋的、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不管蓋房時大女兒是否出錢,這房的一半都已經成為母親的遺產,房產在未分割前屬於由父親、大女兒和其他子女共同共有的,所以:此時大女兒有權以共有人身份阻止父親賣房、主張分割母親的遺產。

(2)如果沒有以上情形:大女兒起訴很難被支援。

4、大女兒在蓋房時的出資:並不能因為出資而當然取得產權。如果有證據證明是大女兒出資的:

有借條時是父親一人的債務、或父母的夫妻共同債務(如果房子是在母親在世時蓋的),在父親出賣房產之前應先償還大女兒的蓋房款和相應利息;

如果沒有證據證明是父母向大女兒借的:一般會視為大女兒對父母的無償贈與,既要不到房子產權、也拿不回錢了。

5、「有當事人證明確實是大女兒花的錢,比如供貨單位等;沒有借條就不能是共有嗎」:

(1)有借條也不一定就能認定為共有:房產共有要在房管部門登記為共有人、或是因繼承或贈與而取得產權;

(2)如果有借條:只是可以證明父親或父母向大女兒借了款:這只是債權、但並不能因為債權而當然取得產權,債權和屬於物權的產權是兩碼事。

除非:大女兒在出交資蓋房時和父親或父母、眾兄弟姐妹有過約定出資是為取得產權。

(3)借貨單位的證明可以作為證據,但最好是2個以上的人證明;另外最好還取得父親承認蓋房錢是大女兒所出的錄音或書面證據,因為供貨商有可能因為和大女兒有利害關係而使證言的證明力降低。

6、「該怎麼辦?」:

(1)如果母親已經去世、房子是在母親去世前所蓋:可以阻止父親賣房,到法院起訴請求分割母親遺產。

(2)不管是否起訴:應先儘量找到足夠的能證明是大女兒出資蓋房的證據:即使不能分到房子產權,也爭取拿回出資和相應的利息。

(3)在找到足夠的證據證明蓋房是大女兒出資時:最好是能先和父親協商,或者將房子和大女兒共有、或者是賣房後先償還大女兒的出資和利息,協商不成時也可以請居委會或村委會或長輩調解:總之,儘量避免對簿公堂,那樣的話,不管最後如何判決,一家人都會很傷心。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5樓:北京律師諮詢

這個不能,除非是你父親承認是大女兒的錢,建的房子,那到時還給大女兒就可以了,這個是誰的房產證就是誰的,這個沒有好的辦法。

16樓:法律與公正

大女兒花錢的背景?是借款方式嗎?如果不是,就算自願捐助,房子仍屬父親個人財產。

17樓:不會練習

大女兒花的大部分錢是借款嗎?有沒有寫下什麼,還是捐助?不然房產證上寫誰的名字就是誰的房產。

大女兒不能以房產與父親共有,因為房產證上寫的是父親的名字。但是你有花錢的證據,如果誰都沒提是借款還是捐助,就咬定是借款給父親只是沒有借條,然後再去律師事務所問問打贏官司的機率有幾成。

哎~關係真複雜啊,難道父親不知道錢是大女兒花錢蓋的房,還賣給二女兒!!?真無語,什麼家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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