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執著於某件事情算不算精神病,請問這是鬼上身了還是精神病?

2022-11-19 19:30:59 字數 4569 閱讀 3331

1樓:匿名使用者

執著於某件事情如不影響正常的工作生活,則不屬於精神病,但屬於精神障礙。適當調整心態,重新整理人生觀、價值觀就好。

但若影響了正常的社交及工作、生活,則比較嚴重。也就近於精神疾病了。這時就需要,進行專業的心理輔導和**了。

2樓:衛星腦控侵害

想想居里夫人。是最執著的。執著,是成功人士的特點之一。如果是有經過理性思考、自我感覺方向明確、看準了就要堅持到底的,是正常的執著。

如果是人格、性情上,毫無理由的病態偏執,那可能就是人格缺陷,精神疾病的偏執,明顯給人以失控病態的感覺了。要嚴重的多。

甩掉的負面的心理暗示,就需要自己的情商和心智。自己給自己更加強烈的暗示。要有決心和魄力。同時,想想不這樣堅持的後果。

3樓:

不算,有些方面,確實需要執著的精神

4樓:alice_錦

肯定不算啊,精神病是神經方面的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執著的程度!

如果為了一些小事情一定要上訪到中南海,

就有點得不償失了

呵呵,掌握好度!

寬心一點,自己也舒坦!祝好!

6樓:匿名使用者

不要給自己設立一個框框套進去,有一種東西叫心理暗示,很多東西,是優點也是缺點

我們班主任,每天都用各種沒有的事嚇唬我們,給我們弄得精神緊張,每天都和神經病一樣,我在想,他這樣算

7樓:輪機長

不算違法啊,只是他想讓你們都好啊,給你們施加壓力而已啊。

8樓:霧裡尋花花滿樓

神經病嗎你,對你好的人才會跟你說道理,那些冷漠你人,理都不理會你

9樓:

你既然都知道是沒有的事了,那你還緊張什麼。。。

10樓:915做自己

為什麼沒有人去校長那裡把這個事情反映一下

11樓:長魚清綺

沒有,你既然知道他在嚇唬你那你就當做沒聽到?

有精神病只對一件事或一個人發嗎

12樓:愁緒牽扯傷悲

不是的,精神病是一種精神上的疾病,它可能隨時都可能發作。它不是對一件事或一個人

有精神病的人是不是可以避免很多責任?我曾經和別人打架,因為對方有精神問題就免於被拘留,而我被拘留。

13樓:律師

是否有精神疾病需要經法定程式鑑定,在經鑑定無刑事責任能力下可以免責。如果是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精神病人達到法律規定的條件可以實行強制醫療,但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刑法》規定:

第十八條 【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第二百八十四條 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可以予以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五條 根據本章規定對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公安機關發現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寫出強制醫療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的或者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的精神病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可以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決定強制醫療前,公安機關可以採取臨時的保護性約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強制醫療的申請後,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強制醫療案件,應當通知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沒有委託訴訟**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二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於被申請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強制醫療條件的,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強制醫療的決定。

被決定強制醫療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強制醫療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第二百八十八條 強制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被強制醫療的人進行診斷評估。對於已不具有人身危險性,不需要繼續強制醫療的,應當及時提出解除意見,報決定強制醫療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強制醫療的人及其近親屬有權申請解除強制醫療。

第二百八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14樓:匿名使用者

精神問題不等於精神疾病,有精神疾病也不等於不用承擔責任。是否有精神疾病,有何種程度的精神疾病不是你自己可以定論,必須有專家診斷才行。這個世界上有很多人,明明有精神病,但並不能認識到這一點。

而有些人,明明沒有多嚴重的病,卻非要認為自己有病。

只有能確認在發病期行動無法自主的精神病人才有可能避免某些責任,但如果達到這種境地,這個人要承受的痛苦就太重了。

就算成功避免了責任,那麼這個人就沒有喪失掉什麼嗎?

如果一個精神病人殺了人,因為有病而避免被判刑。但是,從此之後他還能光明正大地走在人群中嗎?他不會被隔離、或者是被別人戒備,而永遠不能像一個正常人一樣生活嗎?

的確,現在的法律不健全,對精神疾病的診斷也不健全。有的時候是否有精神疾病成為法律上逃避責任的一種手段。但這也只是偶爾而已。

做好自己,謹言慎行。自己做了的事情就要去勇於承擔責任,不想承擔某種責任就要避免去做相應的事情。堂堂正正地活著是多麼難得的事情。

如果一個人被診斷有精神疾病,除非必要,這個人會想方設法隱瞞。否則,精神病史會斷送一個人的學業和事業。沒有學校敢要你,沒有公司敢要你。

你必須小心隱藏,偷偷吃藥,身體不適要找別的藉口搪塞。當你成為一個眾所周知的精神病人的時候,你就已經不再有多少可以被赦免的機會了,因為你已經不再有從事很多事情的機會。你做錯了事情不會被追究,但也不會有人再找你做事情了。

你和別人打架會被赦免,但是你的朋友會因此遠離你。你或許每天必須服用很多讓你的頭腦不再清醒,讓你的身體不再靈活的藥物。如果你的行為嚴重了,或許會被限制行為自由,被關在某個暗無天日的地方,而且不是免費的。

所以,該是什麼就是什麼。要學會有擔當,有責任感。

15樓:太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三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精神問題不是自己說有問題就行的,要有相關的證件或者經鑑定確認方可。

16樓:匿名使用者

自言自語不屬於精神病吧.如果突然拿個刀到處亂轉的才是呢.是否是精神病需要醫療機構的診斷才行.你當時被拘留的時候應該向民警提出做精神鑑定,如果確有該病,會讓你的父母對你進行監管.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根本就不是精神病;最多是性格怪癖或者有輕度的心理疾病——事實上我這樣說還是說重了,比如躁狂症是一種心理疾病,但是有些人脾氣特別暴躁,極其急躁,有破壞傾向,那也只能說這人性格有問題,而不能說他有躁狂症。你這種表現更是輕微,連有心理疾病的傾向恐怕都算不上,再者心理疾病和精神病又是另外一回事,有心理疾病的人心智還是正常的,並不是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再者,即使有間歇性精神病的人,也僅僅是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並非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也就是說他在神智正常的時候還是要承擔應有的責任的。可以免除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病是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也就是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在幹什麼,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才行,即使部分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還是要付相應的責任的,不可能你有完整的意識主動犯罪的時候還可以免除責任的,免除責任的精神病人已經是沒有任何自己的主觀意識了,是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幹什麼。

請問這是鬼上身了還是精神病?

18樓:

如果你姐姐有一些你媽媽以前的行為舉止或者語氣那可能是鬼上身,這個東西很玄乎的,最好一邊去找醫生一邊去看一下這個驅鬼的大師吧

19樓:匿名使用者

確定一定以及肯定,是精神病的典型症狀,還是抓緊到院看病去吧!

20樓:痛楚

她是你姐姐,不管她發生了什以事情.你與她的身上都流有一樣的血,你不能嫌棄她,你沒有權力嫌棄她,媽媽都已經去世了.爸爸取了後媽.

你姐姐當然想念自己的媽媽.只有自己的媽媽才會對自己好,這個不用質疑的,不管你姐姐在怎麼煩...她永遠都是你的姐姐.

她需要更多的是家人的關愛。。。。爸爸都取了別的女人...現在只有你們姐弟倆相依為命了..

假如你她去世.你認為你真的會開心麼...................?寫完這話此刻我的眼淚在我的眼中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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