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競業協議,競業協議有用嗎

2023-06-29 20:50:10 字數 2678 閱讀 9118

1樓:我本不同

一。競業限制協議是什麼?

為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我國制定並完善了關於競業限制的法律規定。

所謂競業限制,指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或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合同和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在文中具體指限制他們在原單位離職後一段時間內從業於與原單位有業務競爭的單位,也包括勞動者自行建立的與原單位業務範圍相同的企業。

在職場人士入職時,如果是存在技術壁壘、商業機密的崗位,企業極有可能就會要求籤署保密協議與題中的競業限制協議。

在《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從事某些工作企業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其實合理合法,但文中你都要離職了還要求籤訂競業限制協議,這一時間簽訂則其實完全就是變相的「霸王條款」了,本來你完全也擁有拒籤的權利。

2樓:坐著烏龜去游泳

所謂競業禁止協議,是指企業與僱員通過僱傭勞動合同中的專門條款或者採用單獨訂立合同的形式,約定掌握企業商業秘密的僱員,在其在職期間或離職後的一定期間內,不得從業於競爭公司或者進行競爭性營業活動。

我國有關部門規章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規中對於這一法律制度均有所涉及,如2023年《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意見年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深圳經濟特區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珠海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等等。但在法律層面上,尚無一部專門有關競業禁止協議的立法。因此,在目前這樣一個無統一科學標準的情況下,(二)競業協議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個可以得到法律保護的競業禁止協議必須是合理的,必須符合以下幾個要件:

第。一、競業禁止的目的只能是為了保護商業秘密。

第。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的企業一方,應是擁有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即必須要有商業秘密的存在,這是實行競業禁止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前提條件。如果企業不能證明其商業秘密的存在,則競業禁止約定會因為缺乏保護之必要而不具有約束力。

而相對方——僱員,應是在本企業因職務關係接觸或者有可能接觸本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而不是泛泛地無原則地包括全體僱員。凡在職期間根本沒有可能接觸商業秘密的人員,不能作為競業禁止的物件。但對於董事、經理則不需另外約定,因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競業禁止是他們法定的義務。

第。三、競業禁止的期限恰當。國外競業禁止年限最長有五年的規定。

目前,我國基本上形成了競業禁止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的共識。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期限應靈活掌握,視行業狀況、僱員個人狀況、商業秘密的性質、商業秘密存續期間等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一般以不長於離職後的2-3年為宜,但對於高新技術領域,由於其技術與產品的升級換代是迅速的,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宜過長,從國外判例看,競業禁止期限有縮短趨勢。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對高新技術的競業禁止期限應不超過一年,具體則可根據行業不同、技術更替週期長短等規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業規避法律阻礙新技術的開發、傳播與利用,限制勞動者參與正當的市場競爭。

3樓:一合人力集團

競業協議究竟是什麼?

通俗來說,競業協議是約定員工離職後不得再從事與公司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工作的一種約束性條款。

一般在入職時,寫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裡,或者製作成單獨的競業協議,獨立簽署。本質上是企業通過限制人才隨意流動來進行商業保護的一種手段。

競業協議目前的現狀:

a:競業物件的擴大化:原本競業協議一般針對核心人員、高管、其他有保密義務的人;這個其他的範圍在實操空間已經越來越大。

比如某司就全員競業,上到高管領導,下到剛入職新人,只要入職就要籤,網際網路大廠公司現象尤其嚴重。

b:競業範圍的擴大化:絕大部分企業在條款中都說得十分寬泛,再加上一些「包括不限於如下範圍」、「關聯企業等」的描述。決定權完全就在企業。

c:競業協議的簽訂:協議本身簽訂的原則,是公平自願。

在實操的時候,很多時候你會覺得這個條款有疑問,不太想籤。就會有不同的人、多次來和你談話聊天,來說服你如:「大家都簽了只有你沒有簽了」,「簽了沒關係,就是個形式,到時候不會執行的」,「公司為了保證下自己的權益,實際不會難為員工」、「如果不籤,就不會培養你/影響漲薪/影響晉升」等等。

這裡是一合。一個溫暖睿智的獵頭~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指原本在某個企業擔任董監事一類高階職務的人,以及企業商業秘密的掌握者,在離職後兩年內不得擔任與本企業有競爭關係的公司的職務,並且由原公司按月給予他經濟補償的行為。違反協議的要承擔違約責任。

競業協議有用嗎

5樓:朱群群

法律分析:競業協議有法律效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有法律依據,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

有些勞動者掌握了用人單位的經營和技術秘密,離職後通常選擇從事與用人單位相同或者近似的業務。勞動者一旦從事這些業務,不但容易成為用人單位強勁的競爭對手,而且勞動者由於自身的便利和業務的需要,往往會情不自禁地使用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為防止出現這種情況,用人單位為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會選擇與勞動者簽署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勞動者離職後一段時間不能從事與用人單位有競爭關係的業務,法律對此行為是保護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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