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說是由哪個部門負責的,只要設計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可以了,如劃線或是交通標誌這些需遵循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
2樓:匿名使用者
總的來說隸bai屬交通廳管轄,具du
體到高速zhi
有高管局和高發公dao司,地方有交警路政回大隊負答責參考)
公路上的交通標誌,標線紅綠燈設施建設是屬哪個部門負責主管的?
3樓:墨陌沫默漠末
公路交通訊號燈的管理工作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
有人認為,《公路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路服務設施」和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公路附屬設施」應當包括公路交通訊號燈。
還有人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門負責,那麼公路交通訊號燈則因其屬於交通安全設施而應由公安部門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要消除歧義,就得根據交通訊號燈的性質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公路交通訊號燈的設定和管理在立法上予以明確。
最早的時候只有紅、綠兩種顏色,後來經過改良後,增加了一盞黃色的燈,紅燈表示停止,黃燈表示準備,綠燈則表示通行。之所以採用這三種顏色,用這三種顏色作為交通訊號也和人們的視覺結構和心理反應有關。
人的視網膜含有桿狀和三種錐狀感光細胞,桿狀細胞對黃色的光特別敏感,三種錐狀細胞則分別對紅光、綠光及藍光最敏感。由於這種視覺結構,人最容易分辨紅色與綠色。雖然黃色與藍色也容易分辨,但因為眼球對藍光敏感的感光細胞較少,所以分辨顏色,還是以紅、綠色為佳。
交通訊號燈並不是隨意設定的。
4樓:
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及交通訊號燈管理若干問題
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經常會遇到與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及交通訊號燈有關的問題。但是,由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得不明確,再加上不同的管理主體對現有規定理解不一,處理起來往往頗費周折。
一、公路交通標誌、標線問題
曾有報道稱,鄭汴快速路建成後半個小時可到達開封,滎陽、中牟融入大鄭州後10多分鐘即可到達,這標誌著鄭州的快速發展。但是曾有一段時間,相關部門不斷接到一些司機的投訴,稱在鄭州市區的道路上行駛的速度為60公里,出了城區後道路寬闊了,卻到處都是40公里的限速標誌,交巡警也據此對超速司機進行罰款。之所以會發生這種情況,主要是因為《公路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公路交通標誌的管理主體。
《***關於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規定:公安機關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包括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和車輛檢驗、駕駛員考核發牌發證、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標誌、標線等安全設施的設定與管理等。但《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辦公廳國閱[1993]204號)中規定:
公安部門將公路標誌、標線的設定和管理連同原劃撥的專項經費一併移交給交通部門。 所以交警部門是不可以任意設定包括限速標誌在內的公路交通標誌的。同時,根據《公路法》及《路政管理規定》,任何單位未經交通主管部門或公路管理機構許可,也不得設定非公路標誌。
但是現實生活中卻有大量的由公安部門設定的各種標誌,且沒有經過公路管理機構許可,很多地方是採取相對曖昧的態度來處理路政和交警的關係。這裡面一個重要原因就是修改《公路法》和出臺《道路交通安全法》時都沒有將***辦公廳國閱[1993]204號會議紀要中關於公路標誌、標線設定職權轉移的內容給予立法上的明確。
另外,對公鐵立交路段的交通標誌、標線的設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得也都不明確。目前,只有2023年4月1日起施行的《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下穿鐵路橋樑、涵洞的道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設定車輛通過限高標誌及限高防護架。
城市道路的限高標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指定的部門設定並維護;公路的限高標誌,由公路管理部門設定並維護。限高防護架在鐵路橋樑、涵洞、道路建設時設定,由鐵路運輸企業負責維護。」對限高標誌以外的其它指示標誌、警示標誌以及立面標記等標線的設定都沒有規定。
而且鐵路橫跨公路的公鐵立交橋下,往往設有橋墩及其防護墩,如果交通標誌、標線設定不健全,更容易留下安全隱患。法律的不健全直接導致了鐵路設施管理和公路管理職能劃分不清,結果出現了標誌、標線設定主體不
一、設定標準不一的情況。
因此,建議有關部門在修改相關法律法規時,明確規定交警部門是否負有標誌標線的設定和管理義務,並進一步明確鐵路設施的所有者與公路管理者在公鐵立交路段的標誌、標線及防護設施的設定和管理責任。
二、公路交通訊號燈問題
隨著公路事業的快速發展,交通訊號燈這個原本在公路交通管理中並不十分顯眼的問題逐漸凸顯了出來。現在,許多地方的公路平交道口因為交通流量大,亟需設定交通訊號燈。但是,關於公路交通訊號燈的管理工作應當由哪個部門負責法律上卻沒有明確規定。
有人認為,《公路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公路服務設施」和第五十二條規定的「公路附屬設施」應當包括公路交通訊號燈。還有人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既然由公安部門負責,那麼公路交通訊號燈則因其屬於交通安全設施而應由公安部門負責安裝、維護和管理。要消除歧義,就得根據交通訊號燈的性質和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對公路交通訊號燈的設定和管理在立法上予以明確。
關於交通訊號燈的性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訊號。交通訊號包括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第二十六條規定:「交通訊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交通訊號燈分為:機動車訊號燈、非機動車訊號燈、人行橫道訊號燈、車道訊號燈、方向指示訊號燈、閃光警告訊號燈、道路與鐵路平面交叉道口訊號燈。
」從中可以看出,交通訊號燈是交通訊號的一種,但與交通標誌、交通標線不同的是,交通訊號燈是管理者對交通秩序進行動態管理的手段,這一點同交通警察的指揮相類似。交通訊號燈起著「代警察」和交通規則的作用,與交通警察的指揮同屬交通指揮體系。所以,從性質上看,公路交通訊號燈的設定和管理職責應當歸屬負責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的部門。
關於公安部門和交通部門的職責分工。《***關於改革道路交通管理體制的通知》(國發[1986]94號)規定:「公安機關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
」***《關於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交通公安機構幹警評授警銜問題的會議紀要》(國閱[1993]204號)又規定:「交通部是***管理全國公路和水路交通行業的職能部門;公安部是***管理全國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的職能部門。」「道路交通的安全立法、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車輛安全檢查、駕駛員考核和發牌發證以及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等,由公安部門負責;公路的發展規劃、科研設計、建設養護、規費徵收、路政、運政及有關上述工作的法規建設等,由交通部門負責。
」可見,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是公安部門的職責。因為公路交通訊號燈屬於交通指揮體系,所以其設定和管理應當由公安部門負責。
從城市道路的情況看,城市道路的管養者一般是市政部門,但城市道路上的交通訊號燈卻都是由公安部門設定和管理,兩者是分開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為交通訊號燈作為交通指揮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應當由負責交通指揮、維護交通秩序的公安部門設定和管理,而不應由市政部門設定和管理。同樣,公路交通訊號燈的設定和管理部門,不應當是公路的管養部門,而應當是公安部門。
實際上,《道路交通安全法》並未對城市道路和公路的交通安全規定不同的管理主體。結合前面提到的***關於「公安機關對全國城鄉道路交通依法管理」的規定,完全可以肯定,城市交通訊號燈與公路交通訊號燈的管理主體應當是一致的,都是公安部門。
從相關的國家標準看,公安部為了規範交通訊號燈的安裝和管理,先後主持制定了《道路交通訊號燈安裝規範》(gb 14886-1994)和《道路交通訊號燈》(gb 14887-2003),也說明公安部門是交通訊號燈設定和管理的責任部門。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實際上就是規定了公安部門是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的主要執法部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列各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責任主體。當然,法律法規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例如公路交通標誌、標線管理就已經移交給交通部門。
所以,毫無疑問,《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規定的交通訊號燈的設定、維護和管理工作,不論是在市區道路上,還是在公路上,都應當由公安部門負責。《公路法》中提到的「公路服務設施」和「公路附屬設施」不應包括公路交通訊號燈。
總之,雖然對於某些問題的處理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可以遵循法律原則或者立法原意,但法律法規規定模糊仍然導致了實踐中基層管理部門及其人員面臨某些問題時的無所適從。《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應當設定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設定或者應當及時變更交通訊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而沒有及時變更,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負有相關職責的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必須通過完善立法來明確相關的管理主體和管理責任。
5樓:帝國的陰暗
**是交通部,地方是交通廳,公路局。 如果是市區裡面的話,應該由交警和城管委負責
6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分開來看。交通標誌、標線由公路管理部門設定。紅綠燈由公安交警部門設定。
7樓:吃鯊魚的金槍
應該歸交警負責,你看到哪個闖訊號燈的被養護公路的處罰了
8樓:匿名使用者
有些是交警隊 有些是市政
9樓:匿名使用者
公路上的交通標誌標線是由各地市公路局主管的
公路交通安全標誌由哪個部門負責設定
10樓:容芷文卯木
縣鄉道路由縣鄉公路管理所設定。
國省道由公路管理局設定。
高速公路由高速公路管理處設定。
市區由交警部門和市政部門設定。
鐵路公路交叉口由鐵路部門設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條第2款,道路交通法第72條第2款的內容是什麼
道路交通法第72條只有一款,具體如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採取措施,儘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 檢查,收集證據 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對當事人的生理 精神狀況等專業性...
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詩歌,適合中學生的
這一天天蹦地裂。忽然間天旋地轉。頭頂上的天花板砸在我的太陽穴上。我真的後悔。後悔沒有戴好安全帽。就這樣我還沒走完人生之路。就來到另外一個世界。從此陰陽相隔。走進煉獄的生活。我真的後悔。後悔沒有戴好安全帽。不是說死的可怕。我那原本溫暖的家就這樣毀滅了。你可知道。在我入殮的那一刻。路邊的梧桐樹靜語無聲。...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是什麼
該法第一條規定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這就是立法宗旨和立法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第一條 規定了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