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貨公司因建造一棟大樓,急需鋼材,遂向本省的甲

2021-03-03 21:43:08 字數 914 閱讀 8669

1樓:匿名使用者

甲鋼材廠,明顯是不對的,沒有合同,更談不上合同成立。百貨公司不存在違約。

經濟法案例分析

2樓:匿名使用者

1若已買社會保險,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受害人的傷害屬於交通事故,屬賠償範圍版,應得到賠償.2不屬於工傷.我國權[民法]工傷指在工作時間內或在完成工作任務期間.

因受害人在教師節放假期間出事,與工作無關,所以不算.3如果能找到證據,就可以.可以先到案發地報案,申請派出所幫助.

4如果購買意外險,保險公司應該理賠.拿著自己在縣級以上醫院開的住院證明,以及花費的醫療費和自己的身份證明和保險合同書,就可以

求一道合同法案例的解析,題目如下

3樓:匿名使用者

1不成立。被告bai第一次函電「我公司急du需標號zhi為150型號的水泥100噸,如貴dao廠有貨,請速內來函電,我公司願派人容前往購買」無**條款,即缺少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所以不構成要約。而原告向被告的函電則構成要約,而被告並未予以答覆,故合同未成立。

既然合同不成立,原告不必承擔違約責任

2被告第一次函電不是要約,新華給被告的函電是要約,被告對新華的第二次函電是承諾,合同成立

3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訂立締約過程中,合同不成立、無效、被撤銷、不被追認,當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損失,對方當事人對此有過錯時,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現已知原告因合同不成立而受有損失,所以認定是否有締約過失責任關鍵在於認定被告在合同不成立的問題上是否有過錯。根據被告給原告的第一次函電內容可知,被告表明一旦原告有貨被告就會買,所以原告信任了被告的表述並作以相應的準備,即把水泥運送至被告處,而因合同不成立而所受運費的損失。

故是被告的錯誤表述使原告相信合同必可以成立,所以被告對原告的損失存在過錯,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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