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在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人要求

2021-03-03 20:44:23 字數 939 閱讀 3605

1樓:淮安浙江人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應再保險分出人的要求,再保險接受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

2樓:匿名使用者

很簡單,參照保險法原文: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將其承擔的保險業務,以分保形式,部分轉移給其他保險人的,為再保險。

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其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判斷題: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

3樓:成都方利律師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保險法》第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根據我國《保險法》的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可以不具有保險利益嗎?

4樓:樂觀的l無謂

這個說法肯定是錯的。《

保險法》第十二條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

注: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

從法律角度上講,從保險合同成立生效的那一刻開始,就會存在被保險人,保險人與投保人三者,而且從某種意義上講,受益人也是必須的,這是保險合同上面不可缺少的要素。

如果不明確的寫出所確定的利益,那麼保險合同的價值也就無法得到體現,也無法說明這是一個從條款上來體現約定價值的產品。

有了受益人的約定,說明保險金額有確定的利益領取人,使得保額作為身故後的指定賬款發放到收益人手中,並免去了遺產糾紛的問題,而且不收取任何稅務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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