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進行,很多人在訂立合同的同時,順便約定擔保。合同擔保的方式是有很多的,隨著不同的擔保形式,擔保效力也是不一樣的。那麼合同履行擔保的方式有哪些呢?
一、定金以定金擔保的,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保證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三、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四、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五、留置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的動產一般應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留置財產後應給與債務人不少於兩個月的寬限期,才可以進行實現留置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條【適用範圍及擔保方式】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需要以擔保方式保障其債權實現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設定擔保。本法規定的擔保方式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2樓:科學普及交流
借款合同作為單務合同,貸款人將借款支付給借款人後,其風險都是由貸款人承擔。為了保證債權的實現,減少借款的風險,近些年來,我國金融機構在信貸業務中越來越多地採用擔保的方式。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借款合同中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採取以下擔保方式:
保證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連帶責任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即貸款人和保證人約定,在借款人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借款人財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依法將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物的範圍應當是依法可以轉讓的財產,抵押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貸款人佔有,以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權利質押是指轉讓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作為質押的擔保方式。
以下權利可以設定質押: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等權利。
個人車輛抵押借款合同」範本
3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債權人(以下簡稱甲方):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6303234
債務人(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急需一筆資金作為投資,需向甲方借款。
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車輛(以下簡稱乙方抵押物),作為借款抵押物抵押給甲方的條件下,由甲方提供雙方商定的借款額給乙方。
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借款內容:1、借款總金額: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於投資的需要,不作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期限屆滿之日清償。
4、借款利息:月息為。
乙方保證在合同規定的借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
擴充套件資料:
抵押登記
抵押當事人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登記。
登記效力:經過抵押登記的債權,具有優先的受償權,可以對抗其他的債權。
只要抵押權沒有登出,抵押的房地產不能轉讓過戶,不能分家析產,不能繼承更名,房屋動遷也不得領取補償款。
借貸展期
借貸合同可以展期,相應的抵押登記無需變更。
抵押權隨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即使借貸合同超過訴訟時效,只要債權沒有清償,抵押權仍然存在,不可撤銷。
抵押風險
不動產市場**大幅**,可能資不抵債;
火災或施工等造成房屋損壞,可能資不抵債;
法院怠於強制執行,可能短期內無法收回資金。
4樓:破碎的沙漏的愛
甲方:身份證號碼:
住所: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所:為明確甲方和乙方的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一、借款金額人民幣(大寫) .(小寫: )
二、借款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借款期不足十天的按十天計息,超過十天按借款實際期限計息。
三、甲方將借款本金以現金的方式交付予乙方。
四、乙方承諾在借款期間將本人所有的 (汽車登記證號 )抵押給甲方。抵押權利價值 .
五、抵押期間,抵押物由乙方無償使用,乙方應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甲方檢查。如乙方在使用抵押物時所造成的撞車,撞人等一切後果均由乙方獨自承擔。
抵押期間,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經甲方認可的新的抵押財產。因恢復抵押物原狀或設定新增的抵押物所花費用,由乙方承擔。
如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採取以上措施的,甲方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
六、借款到期日乙方應一次性償還甲方的本金。如乙方不按本協議的約定償還本金,甲方有權依法處理抵押物,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款項用於清償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債務,所得款項超過甲方債權部分,歸乙方所有;所得款項不足彌補本協議項下乙方的全部債務的,甲方繼續對乙方行使追索權。
七、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各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協商不成則向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八、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共一式 份,雙方各執一份。
九、本協議抵押情況說明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車抵押借款合同範本(2)
抵押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開戶金融機構:
帳 號:
抵押權人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
簽訂合同日期: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
為確保 年 字第 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願意以自有財產作抵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抵押。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財產為(詳見抵押財產清單)
第二條 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共作價(大寫) 萬元整,抵押率為 %.實際抵押額為 萬元整。
第三條 抵押財產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責任如下:
1.抵押財產中的 待甲、乙雙方封存後,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在抵押期內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2.抵押財產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並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價額 %的保管費。乙方應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不準挪用抵押財產。
第四條 抵押財產中的 必須由甲方辦理財產保險,並將保險單交乙方儲存。
第五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不得**和饋贈抵押財產;甲方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轉移本合同項下抵押財產的,應取得乙方書面同意。
第六條 抵押財產意外毀損的風險承擔: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公證、保險、鑑定、登記、運輸及保管等費用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本合同生效後,如需變更主合同條款,應經抵押人同意並達成書面協議。
第九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抵押財產不列入破產清算範圍,乙方並有權提前處分其抵押財產。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財產:
1.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約償還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仍不能償還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產;
處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不足以償還貸款本息和費用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價款償還貸款本息還有餘的,乙方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償還借款本息的,抵押權即自動撤銷,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財產和財產保險單應退還給甲方。
第十二條 本合同生效後,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協議。協議未達成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1項的約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甲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提供經乙方認可的抵押財產。
2.按照本合同第三條第2項的約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財產因乙方保管不善造成毀損,甲方有權用主合同中尚未償還的借款與被毀損的抵押財產相抵銷,並可追索剩餘價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復抵押財產原狀;或者要求乙方賠償其因此而遭受的損失。
3.甲方違反第五條約定,擅自處分抵押財產的,其行為無效。乙方可視情況要求甲方恢復原狀,提前收回主合同項下貸款,並可要求甲方支付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
4.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5.甲、乙任何一方違反第十二條約定,應向對方支付主合同項下貸款總額 %的違約金,並應賠償對方因此而遭受的經濟損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未經抵押人同意,變更主合同條款或轉讓主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並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十五條 雙方商定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附:抵押財產清單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負責人:簽章
年 月 日
簽訂合同地點:
抵押權的性質是將債權物權化。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權的物權化,是指原本僅具有相對權效力的債權因符合某種法定條件時具有了類似物權一樣的絕對權效力,該權利的享有者可以向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張恢復原狀、排除妨害等權利。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已經就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權人、抵押擔保債務等相關事宜達成合意,並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協議。
基於主借款合同已經成立有效,抵押擔保合意也已達成,根據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依法設立,即在第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抵押權存在的情況下,仍與債務人在該抵押物上設定權利負擔的行為及其產生的效果不能對抗抵押權人。
此外,現代各國民法上的物權變動,一般以交付為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以登記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對於動產物權的公示效力主要採用公示對抗要件主義。
公示對抗要件主義,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僅是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而非物權變動法律效果發生的要件,當事人一旦形成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即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進行公示前,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登記作為物權變動公示方法的一種,其對抗效力是指物權變動僅由當事人之間的債權意思而完成,無需具備一定的形式,但只有經過登記的物權變動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權利與登記權利人的權益發生衝突時,登記權利人的權益優先受法律保護。
參考資料 求是網-車輛抵押未辦理登記不影響抵押權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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