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曾新
歷史發展到今天,當代中國的法制建設已步入正軌,並且有著明確的目標:即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讓我們聯想到了法家思想的法治理論,早在數千年前,法家思想的先驅們就樹立起了「法任而國治矣」[1]「法律政令者,吏民規矩繩墨也」[2] 「法令者民之命也,為治之本也」[3]諸多法治思想。
可以說,法家思想,雖然內容及其豐富,但其中最精彩,最集中的就是法治理論了。從形式上看,法家的法治理論與中國當代的法治理論具有很多相似之處,比如都主張以法為本,強調立法和執法的重要性,強調法律在國家中的重要地位,主張法的公開性、平等性、客觀性和穩定性。對比古今法治,我們可以從中得出很多有借鑑意義的結論。
法家所講的法是君主立法,且強調法治的目的,是為了君主的利益,而我國現代的法治觀念是與公民的意志相聯絡,與民主相一致。法家認為:「法生於君」。
[4]「法審則上尊而不侵。」所謂君主以法制臣,「使其群臣不遊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動無非法」所謂賢臣必須「無有二心」「順上之為,從主之法,虛心以待令而無是非」[5]。「聖人之治也,審於法禁,法禁明著,則官法;必於賞罰,賞罰不阿,**用官。
官治則國富,國富則兵強,則霸王之業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6]。甚至提出:
「法不信,則君行危矣」[7],即即使他提倡法的平等適用,也還是為了保護君權。而我國的法治理論的首要內涵,即人民主權原則,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這說明我國的立法權掌握在人民手中,是高度民主的。
而且在當代,依法治國的理念已深入人心,我國的依法治國,就是指「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辦事,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8]由此可見,我國法治社會的貫徹,是建立在民主制基礎上的。
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內涵是刑,「凡所治者,刑罰也。」而且這個「刑」還是「重刑」。重刑主義是秦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法家認為,少數人的善良無補於整個社會之治,法家治國關注的是大多數的人,治國不能以治良民的方法治奸民,而是要以治奸民的方法治良民,「國以善民治奸民者,必亂至削;國以奸民治善民者,必治至疆」[9]。
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商鞅主張治國莫若用重刑,對犯罪不管輕重,一律從重處罰,他說:「勝法之務,莫急於去奸,去奸之本,莫深於嚴刑。」[10],目的就是用重刑震懾住人們的犯罪行為,是「刑重者民不敢犯」[11] 「人有禍則心畏恐,心畏恐則行端直,行端直則思慮熟,思慮熟則得事理。
」[12]。而且,但我國現代刑法,則堅持罪刑相當原則。罪行相當原則的含義是:
凡多大的罪,就應承擔多大的刑事責任,法院判處刑罰,相應的也要作到重罪重罰,輕罪輕罰,罪刑相稱,罰當其罪。我國《刑法》第五條就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我國現代的法治觀點,更多地傾向於「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愛戴和尊重為轉移的,而這種愛戴和這種尊重是以內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為轉移的。」(羅伯斯庇爾),而且,我們也逐漸認識到,「在剛剛擺脫野蠻狀態的國家裡,刑罰給與那些心靈僵硬的印象應該比較強烈和易感。為了打倒一頭狂暴的撲向槍彈的獅子,必須使用閃擊。
但是,隨著人的心靈在社會狀態中柔和感覺能力的增長,如果想保持客觀與感受之間的穩定關係,就應該降低刑罰的強度。[13]。我國現代法治已覺悟到,人們所苦的並不僅是重刑,輕刑亦為人們所苦,過重的刑罰指揮導致人們的厭惡和憎恨。
切不可把刑罰的效力於過分的嚴厲性混淆起來,前者與後者是完全相反的,一切人們都贊助公正的溫和的法律,一切人都反對殘酷的法律。
法家思想中,法的主要目標是打擊「小人」,嚴厲懲罰反抗**君主統治的臣民。而我國現代的法治則更多的以保護公民之間的平等與自由,保護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主要目的。法家思想中,所謂「民本,法也。
故善治者塞民以法。」[14] 「過匿**勝法,罪誅則法勝民。民勝法,國亂。
法勝民,兵強。」[15]。這些都非常螻蛄的點明瞭法治的目標是使老百姓不敢有絲毫的反抗,所謂「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從至矣。
」 「嚴刑者,民之所謂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聖人陳其所畏以禁其邪,陳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而**不起。」[16]這些,一語道破了加重處罰,嚴厲鎮壓民眾的反抗,人民就不敢觸犯法律,結果也就達到了法治的目標。
但是現代的中國法治注重對公民權利的保護。自我國走向真正的法治之後,國家十分重視用法律保護公民的權利。國家除了通過制定各種法律明確規定公民在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享有的各項權利外,還建立健全了權利救濟制度。
立法機關通過頒佈《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而且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從制度上較好的解決了防範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濫用權力和對已發生的侵權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
法家思想中,對於法本身並沒有嚴格的要求,即它不追求法本身的良、惡,只要是君主的意志,就要嚴格執行。儘管法家也強調法必須順乎自然,合乎民心,「明主之道忠法,其法忠心」[17],但是就法是否合乎正義,法家始終站在君主一邊,提君主利益辯護。但是我國的現代法治要求發必須是良法,必須符合公平正義的思想,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作為治理國家的基礎,才能達到實施法治的目的。
法家思想的法治理念是「以法治國」,而我國現代的法治理念是「依法治國」。雖然僅有一字之差,卻已經有了本質上的差別。在中文中,「以」和「依」的含義就不同,前者主要有「用」「拿」的意思;後者則主要是「依靠」「依從」「按照」的意思。
這樣,我們就可以發現,法家所強調的法治,實際上是把法作為治理國家的工具和手段,作為統治者的為政之具和統治策略,因此很明顯的打上了人治的烙印,這樣的法治,即成為人治的法治,**的法治,最終即歸於人治主義一途。而我國的依法治國原則,則是把法作為一種文明價值的體現,作為一種文明理念的灌輸,作為佔社會主導地位的普遍觀念和內在精神,它要求在法治狀態下,通過對國家和**的權力和責任的科學規劃,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合理配置,在法律秩序的層面,人們普遍的依據法律規則,制度,原則去從事各種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活動,形成一種嚴格有序,井井有條的狀態,並使違法犯罪現象大為減少。在這種法治中,人們要樹立的是法律至上的觀念,而且這種觀念追求的是民主,平等,自由和正義的價值。
但是,我們要本著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來看待問題,用現代法治的視角來看待法家理論時,自然不應忘記它的種種缺陷,但是我們也應認識到,法家思想中有些部分在今天仍然具有普遍價值和指導意義,能夠為我們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法家所借鑑利用。
1)「法不阿貴,刑無等級」,反對特權
法家的刑無等級思想是基於當時領主貴族特權猖獗,守舊勢力嚴重阻礙改革進行的社會狀況下而產生的,「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18]是對這種思想的最好總結,法家主張適用法律要做到「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19]在守法上,強調平等性,君主,臣民都應守法。「故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
」[20]。商鞅說:「守法守職之吏又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21],「法者,君臣之所共操也」[22],「法之不行,自上犯之」[23]。
這些反特權主張,在當時貴族特權登記制度的社會條件下無疑是振聾發聵的時代吶喊,當然,如前文所說,君主**下的法治不可能真正實踐到避免所有特權,但是不可否認的,在當代人有少數人特別是領導幹部,總以為有特權在身,以權試法,而法家這些法特權的思想,無疑是具有先進教育意義的。
2)「明法去私,反對以私害法
「明主之道,必明於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私義行則亂,公義行則治。」[24]。
法家強調,法律是公正無私的,不能因親近友好而隨意賞賜。情感不能代替法,個人的好惡,恩怨情仇都必須服從法,天下為公則天下大治。法家強調法的公正性原則,主張行法,司法必須公正無私。
商鞅認為,嚴格依法辦事,這就是「公」,反之為了私利而損害法的施行,這就是「私」,法就是要奉公去私。他說:「君臣釋法任私必亂。
故立法分明,而不以私害法則治。」[25]。君主和大臣都放鬆法度,依任私議,國家必定混亂。
確定法律就是為了明確人們言行的當與不當,即「明分」,只***了法的公正性,不以私害法,國家才能走上有序的軌道。「夫信法度而任私議,皆不類者也」「故公私之交,存亡之本也」。[26]。
法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慎到對此也有很好的闡述,他說:「法之功,莫大於私不行。……今立法而行私,是私與法爭,其亂甚於無法。
……故有道之國,法立而私議不行。」[27],慎到還認為,公正是立法,執法的第一要義,法律公正就要拋棄一切徇私和偏私的做法。「故蓍龜,所以立公識也;權衡,所以立公正也;書契,所以立公信也;度量,所以立公審也;法制禮籍,所以立公義也。
凡立公,所以棄私也。」[28]。應該說,法家的這種觀點對現實具有很強的指導意義,以私害法的情況在我們當今社會仍是屢見不鮮。
我們應借鑑法家「明法去私」的思想,執法必嚴,公正辦案,剷除「人情官司」「權錢交易」等問題,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不徇私情,秉公執法,保護人民的合法利益和國家利益。
3)「法與時移」,制定完備的法律體系。
法家主張「法與時移」,立法要適應時代的發展和社會要求。商鞅說:「故聖人之為國也,不法古,不修今。
因世而為之治,度俗而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則不成,治不宜於是則行之則不幹。」[29]韓非子也認為: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事宜則有功。……時移而治不易者亂。」[30]所謂「古今異俗,新故異備」,而「世異則事異」,「事異則備變」。
雖然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與法家所處的時代背景有著本質上的差別,但時代卻同樣在不斷變化,因此,作為現代法制執行首要環節的立法,也需要及時制定,修改和廢除,以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要求,這是我國民主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也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基礎。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從數量上來看,我國制定的法律是比較齊全的,較建國前有了很大的進步,以憲法為核心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出臺和實施,促進和保障了我國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但由於各種原因,我國目前的法律體系還不夠完善。
如:現在我國行政權被濫用的現象還比較嚴重,而行政救濟權利的途徑卻很有限;與市場經濟主體有關的法律制度,如:債券法,反壟斷法等法律制度還不太完善,因此,我國應不斷完善現有的法律體系,對缺失的部分應當補充制定,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促進經濟的發展,適應社會的新變化,新發展和新要求。
4)法要「布之於眾」,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
法家強調,法作為治理國家的依據,一旦制定,就要以成文的形式出現,「使之明白易知」[31],「布之於眾」,並爭取做到「家喻戶曉」,讓「全民皆知其所避就」[32],而今天,我們仍把普法,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識放在重要的位置,廣大領導幹部應該帶頭懂法,守法,**。然而,現實情況卻不盡如人意,一些幹部無視法的存在,認為權大於法,因此,提高廣大黨員幹部的法制意識已經迫在眉睫。在一部分人民群眾中間,同樣存在著法律意識淡薄,遇到法律問題,首先想到的是找關係,托熟人,甚至進行錢色交易,而不根據法律尋求解決的途徑。
這樣造成的結果是社會資源的浪費和辦事成本的提高。因此,當務之急,黨和國家應充分利用各種宣傳載體,如:電視,報紙,網路來普及法律知識,並且堅持進行法制教育,使全民樹立起法律至上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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