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授予和法律賦予之間的區別法律授予和法律賦予之間的區別?

2021-03-05 09:22:03 字數 5070 閱讀 1840

1樓:慧聖法律

你好,法律授予是有權行政機關委託授予事業單位行駛某種權利;法律賦予是法律明文規定某些行政機關的執法權力,列入,限制公民自由只能有公安機關執行,其他任何機關不能行駛此項權利,否則違法。

2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問的比較有難度了,辭海中對授予的定義就是給予,對賦予則特別規定為上對下的給予,而且是重大的事項。這兩個詞在一些法律文獻中經常都有提及,但是我感覺區別的意義不大,我以前也從沒考慮過這個問題,但是既然你問了,下面就做一下個人理解,僅作為參考。

首先你要明白法律是屬於上層建築範圍,是一定的意識形態,其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泛,從一個國家公民的行為準則到國家的一定製度,法律都有規定。被人們所承認的法律,無一例外都會維護人的基本權利,這些權利是被認為作為人的個體與生俱來的權利,如生命、如自由、如財產的所有權。我們的法律中對這些權利作出規定和保護,並不是立法者大發慈悲,給予了我們這樣的權利,而是立法者通過立法這一手段,以國家強制力及公信力作為保證,來維護「人」所應有的權利。

馬克思強調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也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指的就是這個意思。正所謂天賦人權,即便文字上說法律賦予了我們這樣那樣的權利,但實際上法律僅僅是為這些基本的權利服務,這裡的「賦予」並不是法律作為上位的給予,而是立法者通過「法律」這一手段對這些權利做一個權威的、規範的表述,以指引、評價人們的行為,保護人們的這些權利。

那麼再來說說授予。國家是一定範圍內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體形式,法律就是一國之內所有人的一種行為準則(另外還包括宗教及習慣),他具有權威性,決不允許具有法外特權的存在,並且給予統治階級的管理行為以正當性。也就是說**的各種政策和制度,並不是原來就存在的,而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及社會的性質而出現,這些政策制度所形成的**的管理權力都是由法律授予,由法律加以確認,不可與法律相牴觸。

一旦失去了法律的支援,它們什麼都不是。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理解,當然只是泛泛而談,你問的這個內容也很大,我可能只說到了一小部分。我並不是專業學者,社會科學的學術是沒有對錯之分的,但是如果你是做考題那請你忽略我以上所說,以參***為準。另外語言是具有限制性的,社會科學如何表述所理解的內容是很重要的一方面,所以不要太侷限於字面的意思,好好研究一下法理學以及古羅馬法的一些法律思想,然後多加深加深自己的語文功底。

學海無涯,法學途中願與君共勉。

3樓:匿名使用者

授予權力

賦予權利

一個是行政權力的分配

一個是個人權利的體現

從法律的角度講,「權利」、「權益」和「權力」的區別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與權利的聯絡還表現在二者可以相互轉化。一方面,權利可以轉化為權力。例如,封建時代王位繼承權是一種權利,繼承王位後就轉化為一種統治權力。

另一方面,權力也可以轉化為權利。一定階級或個人掌握了國家權力或其他如經濟權力、社會性權力之後,就可以依靠手中的權力,確認體現本階級、集團或權力者個人利益的權利,使權利得以實現和不受侵犯。舉個不太恰當的例子,俄羅斯**普京上臺不久就推動國家杜馬通過了一項旨在保障**退休後所擁有的特殊權利的法案。

他之所以這樣做,一是報答葉利欽的知遇之恩,二是為自己將來的離職鋪就後路,以防像戈爾巴喬夫那樣成為「無家可歸者」。

權利和權力的區別

5樓:柔情西瓜啊

兩者的區別: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擴充套件資料

權利理論

1、分析理論

權利的分析理論旨在研究權利的概念問題,弄清法律關係裡所使用的權利語詞,從而使法律問題的解決更容易,也更確定。如霍菲爾德認為「權利」一詞可以囊括要求、特權、權力和豁免,進而他試圖通過確定這四者在法理上的相對者和相關者來弄清法律關係。又如,哈特與麥考米克之間關於意志論與利益論的爭論也饒有趣味。

對哈特來講,權利是受到法律保護的選擇;對麥考米克來講,權利則是受到保護的某些利益。

2、價值理論

權利的價值理論構成了最近一百多年來權利理論最光彩奪目的篇章,它接引現代最好的哲學智慧,與正義理論密切相聯,也因此在較大程度上受政治立場的影響。如在自由主義陣營裡,以諾齊克為代表的自由權論者( libertarian)以人權(如財產權利)的絕對神聖不可侵犯為前提,德沃金所採納的自由主義觀點則從平等關懷和尊重個人這個前提起步。

3、社會理論

權利的社會理論是隨著最近幾十年來法社會學的興起而出現的,它強調從社會闡釋權利,以權利闡釋社會。主要研究權利的觀念、體系和保護機制產生、發展和演變的社會條件、社會過程和社會機制,同時,還把較多的注意力投向社會生活裡的人們實際享有權利的狀況。20世紀70年代以來,關於權利的社會學分析在權利與社會發展、人權與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顯著成就,但迄今還未形成比較成熟的權利社會學理論。

權力形式

1、強制權力。可拒絕或剝奪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或迫使他人做與自己本意相矛盾的事情。

2、獎賞權力。能夠給予他人期望的某些需求,使之感到愉快。

3、合法權力。由組織正式授予的職務和地位帶來的權力。它依靠其他人內在的觀念起作用,需要其他人承認這種權力的合法性而接受它。

4、參照權力。由其他渴望認同和追隨品德高尚或智謀超群的人而給後者帶來的權力。這種認同和追隨可能是盲目的,因為後者可能並非真**德高尚或智謀超群。

5、專家權力。由於具有某種專門的知識和技能可以幫助他人而形成的權力。

6樓:匿名使用者

1、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

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

2、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3、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

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

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絡,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

7樓:匿名使用者

權力是一個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權支配他人的強制之力,它總是和服從聯結在一起。任何社會都是一定的權力和一定的服從的統一。權力有兩層含義:

一是政治上的強制力量,如國家權力,就是國家的強制力量,像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等;二是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它同一定的職務相聯絡,即有了一定職務就有了相應的某種權力,如行使大會主席的權力。

權利是一個法律概念,一般指了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它表現為享有權利的公民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應的行為。例如,我國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權利。

權利的行使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即依照憲法和法律行使正當的權利。權利和義務相對應而存在。

一、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而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而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三、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而權力只以明文規定為限,否則為越權。

四、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權利是法律賦予人是實現其利益的一種力量,與「義務」相對

權力是人與人之間特殊的影響力,是人對人造成其所預定影響的能力。

兩者區別為:權利是對自己的;權力是對別人的。

9樓:宜長順吉媼

權利與權力相依存、相互滲透、相互轉化,既相統一與平衡,同時又以各自的特點相互區別。

首先,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不同。權力(或職權)與權利之分,主要是從行為主體上加以區分。權利主體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通緝(國家機關進行民事行為時,也是權利主體)。

權力主體則只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是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是一種公共權力。權利一般體現個人或法人等主體的利益;權力則不體現權力使用者的個人利益,而以國家社會的公益為目的。

所以,權利與權力在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私與公的區別。以權利謀「私」可,以權力謀私則是非法的。

其次,強制性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制性。法律上享有權利的主體可以依法要求相對人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這也是一種強制性,但它與權力的強制性不同。

權力具有國家的直接強制力。權利則只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後盾。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請示國家行使權力予以保護或救濟,但權利人不得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制力。

如不得因為討債而拘留、毆打債務人。因此,權力的強制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制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

再次,法律地位不同。權利可由權利人獨自享有,可以是一種有特定相對人的權利(如債權),也可以是有一般相對人的權利(如財產所有權)。在存在與這相對應的義務人的雙邊關係的條件下,雙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權利主體對其享有的某些權利還可以轉讓或權力則只存在於與具體相對人的關係中。單獨的主體無法行使其權力,因權力須駐華對方的服從為條件,是管理與服從關係。因此,權力是單向的,自上而下的,雙邊關係是不平等的。

權力主體對授予它的權力都不得放棄或轉讓,**權力對國家也是一種責任(職責)既不得怠用、不用,否則就是失職。

此外,對應關係不同。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權力與責任相對應。

權力與責任相對應。對一個人是權利,對與這相關的特定人就是義務;就權利主體自身來說,也要承擔不濫用權利的義務。一方行使權力,相對方就有必須服從的責任,拒絕服從或妨礙、阻撓行使公共權力的,要追究法律責任。

對權力主體自身來說,也不得越權侵犯,否則也要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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