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係嗎

2021-03-05 10:54:12 字數 4951 閱讀 6542

1樓:殿様愛

按實際情況,對於丈夫為人擔保,需要承擔責任的,由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妻子應當承擔債務清償責任。但妻子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妻子不需要承擔債務。

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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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保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擔保,是指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等經濟活動中,債權人為保障其債權實現的,要求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合同。

2樓:

1、丈夫在婚姻存續期間給別人擔保,以夫妻共同財產承擔責任。

2、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作出一般性規定,除列舉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所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當然也應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4、《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5、根據司法解釋,可以明確,實質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自然應當共同償還;實質並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亦即個人債務,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證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也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3樓:

首先要看丈夫擔保

的責任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若一般擔保,首先債務人先以財產償還債務,無力償還部分由丈夫承擔還款責任,丈夫還款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若是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向債務人或是丈夫(擔保人)任何一人要求還款,債務人有錢不還,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丈夫要求承擔擔保責任,法院也會判決丈夫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丈夫作為擔保人所負的債務,為夫妻的共同債務。

除非妻子能證明兩點,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該第三人明知這一事實,夫、妻負有舉證責任。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如果妻子證明不了上述兩點,妻子仍要承擔連帶責任。

4樓:匿名使用者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這裡明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夫妻共同債務或稱家庭債務是為了共同生活或者從事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

該債務的形成從本質上講其目的是為了家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債務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因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或雙方**疾病所負的債務;4、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5、因贍養老人所負的債務;6、其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由此,可以清楚的看出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你丈夫為其別人擔保顯然不是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無權追加你償還債務。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能證明房子是在離婚期間你買的,且你們的離婚沒有逃債行為。那房子就是你個人財產。但是你和你丈夫在前段婚姻中的,丈夫為他人做擔保人,法院還要審查你們是不是家庭共同債務。

如果是共同債務,你也有責任的。你丈夫為他人做擔保人擔保了多少?法院在擔保額內追償債務

6樓:錢歸回

你丈夫作為擔保人所負的債務,為你們夫妻的共同債務,儘管你們離婚了,仍由你兩人承擔連帶責任。除非你能證明兩點,第一,《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對該第三人明知這一事實,夫、妻負有舉證責任。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如果你證明不了上述兩點,你仍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再會不會追究你丈夫的責任,一要看你丈夫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二要看是按份責任擔保還是連帶責任擔保。如果是按份責任擔保,則以其擔保範圍為限;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則要負責把全部被擔保的債務償還清為止。

7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如果沒有還錢

他有財產的時候,法院還是會執行的

8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在妻子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別人三戶聯保貸款,妻子有責任承擔債務嗎?

老公人為別人擔保,我名下的共同財產會不會被法院賣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被法院拍賣

1、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的,法院可以強制

執行夫妻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但只能強制執行一半的拍賣款,剩餘一半拍賣款要交還給妻子。

2、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與妻子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可以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該變賣款償還債務。但因妻子不是擔保人,所有,要將妻子的一半份額返還給妻子。

3、根據《婚姻法》 第二十四條規定: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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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

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1、夫妻一方為他人擔保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夫妻雙方名下的共同財產,但只能強制執行一半的拍賣款,剩餘一半拍賣款要交還給妻子。

2、夫妻一方為他人提供擔保的,如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擔保人應當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與妻子有夫妻共同財產的,法院可以對該財產進行拍賣、變賣,以該變賣款償還債務。但因妻子不是擔保人,所有,要將妻子的一半份額返還給妻子。

《婚姻法》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的,法院只會執行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擔保人那一半,你不是擔保人,對你沒有影響

1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房子不會被法院賣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13樓:匿名使用者

四個擔保人負連帶償還責任。四個人可以內部約定如何償還。然後向被擔保人追償。

連帶償還就是你們四個擔保人不管怎麼分配,可以一個人來付錢,可以四個人一起,只要還清就可以。然後因為被擔保人有欺詐行為,四人可以向他追償。既然有四個擔保人,就一起討論下怎麼還吧,應該不至於執行你們所有的房子。

不過如果對方三個人都沒有財產,那就只有你老公的財產來償還。但你們還可以要求對方三個擔保人還有被擔保人賠償損失

14樓:寒武熙冰

這個是第三人抵押擔保

抵押擔保需要做登記,不知道你老公做沒做抵押登記,如果沒做,抵押是不生效的

不知道你老公是拿你們倆哪套房子做的抵押

您的房子不會被法院賣

15樓:周偉平

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於你的部分或者是你的私人財產,你丈夫在沒經過你同意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力處分的,他在未經你同意的情況下拿你的財產做擔保是無效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借款人抵押的房子有問題不能做為還款的標的..就執行擔保人的財產..你的名下的.當然有你老公一部份所以也有可能賣你的房子.

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係嗎

現在對於大部分人來說,如果他們想要去銀行或者是各種各樣的機構貸款的話,有些它們是有明確的要求,一定要有擔保人的,而且再擔保的這個過程中也是要錢,但一定的連帶責任。所以有些人就會產生上的疑惑,就是丈夫給別人擔保,跟妻子的財產有關係嗎?對於這一問題的回答,在我個人看來,其實我覺得這是沒有關係的,而且只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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