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告人可否提出管轄權異議

2021-03-06 22:58:56 字數 2870 閱讀 3126

1樓:華律網

首先,管轄權異議的提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及《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審判中庭前會議階段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就管轄權提出異議,但應當說明理由。且實務辦案經驗中,若針對案件管轄權有異議,均會積極與辦案機關溝通。其次,根據《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的規定,辦案機關應當對被告人或者其辯護律師提出的管轄權異議進行審查,若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若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

若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事實上,刑事案件的管轄法院確定的問題,往往法院內部會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主動審查並作出是否移送的決定法律規定: 《人民法院辦理刑事案件庭前會議規程(試行)》第十一條 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案件管轄提出異議,應當說明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成立的,應當依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或者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認為本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的,可以請求上一級人民法院處理。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異議不成立的,應當依法駁回異議。

2樓:蠶她爸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一、《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有明確的的規定,而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屬於刑事訴訟管轄權異議制度的缺失,也是目前法律界一個爭論的內容。

1、在立法上,我國刑事法律中沒有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更無直接的適用程式。

雖然《刑事訴訟法》專設了「管轄」一章,但只是規定了不同機關的「職能管轄」,上下級法院的「級別管轄」,不同地區的「地域管轄」,以及上下級法院的管轄權變通和法院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內容,對於當事人不服法院管轄時的「異議」制度隻字未提。

2、在司法中,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也一般武斷地加以排除。

一種觀點認為,《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同級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權移轉,《刑事訴訟法》第 23條、第25條、第26條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所有這些規定都表明,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無須當事人的參與。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法律適用原則,刑事訴訟法未賦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法院亦不必對此作出處理。

另一種觀點認為,既然民事訴訟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為各方訴訟參與人,包括原告方、被告方及第三人,而刑事訴訟的參與人範圍比較廣,那麼,可以提起管轄異議的主體範圍也應該較廣。具體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公訴人與自訴人;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等。

三、總得看來,我國立法和司法中對於當事人管轄權異議權利的漠視,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 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都沒有授予當事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權利。

2.當當事人對法院的刑事管轄不滿時,只能通過訴訟外的方式進行,提請法院指定管轄或者移送管轄。

3.而法院的指定管轄和移送管轄是一種典型的行政決定行為,不舉行聽證,純粹是法院的單方職權行為。

4.我國刑事訴訟法律關於法院管轄的規定,僅是一種審判權的簡單分配,沒有任何當事人的參與。

5.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於被告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要麼武斷地加以拒絕,要麼採取行政性的方式直接駁回。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訴訟是國家機關或自訴人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活動,案件管轄尤其是級別管轄與被告人聯絡最為密切,對管轄權異議的要求也最為強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首先享有管轄異議權。

二、被害人及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雖然對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國家進行,但刑事訴訟的結果與被害人能否獲得物質賠償和精神撫慰緊密相關,被害人也是刑事訴訟當事人之一,也有權對刑事訴訟提出管轄權異議。由於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一併審理並從屬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的受訴法院是由公訴機關選擇的,而刑事訴訟的審理直接決定附帶民事訴訟的審理,故如果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認為受訴法院沒有管轄權或管轄不當,可以提出管轄異議。

三、公訴人與自訴人

一般情況下,對於公訴人與自訴人自己選擇管轄的法院不應該提起管轄權異議,但如果出現優先管轄、移送管轄、指定管轄等情況,如果認為以上管轄改變存在錯誤或不適當,公訴人、自訴人還是對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轄異議的權利。

四、與案件有關係的訴訟參加人

一般情況下,除當事人外,其他訴訟參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地位,但在特殊情況下,有的訴訟參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如未成年當事人的法定**人,或已死亡當事人的法定繼承人、法定近親屬,或經授權的委託**人等。此外,辯護人、訴訟**人原則上沒有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是,如果經過了當事人的授權,也可以代替當事人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4樓:傑少啊

筆者最近辦理一件刑事自訴案件,部,故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現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而現行法律無被告人對刑事案件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規定。據此,有意見認為被告人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但對採取何種方式答覆被告人又有不同見解,有人主張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裁定駁回,人主張用書面或口頭決定答覆。

請問這種情況應如何處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據此,指定管轄是上級人民法院的一項職權,也是保證案件公正、及時處理的重要措施。

下級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轄以後,應當依法對案件進行審查,對於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的案件,應當**審判。

結合來信中反映的情況分析,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對指定管轄提出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在**審判時,就案件**宣佈上級人民法院有關該案件指定本院管轄的指定,講明法律依據。如被告人有異議,在宣告判決時,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轄問題依法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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