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司法人員律師,請進

2021-03-07 00:25:54 字數 1874 閱讀 9136

1樓:春雨潤田

根據你提供的資訊,a的行為肯定存在惡意欺詐,國土局私自為a替換了備案確認書程式是違法的,如果要變更備案必須要有新的土地出讓合同,而且合同雙方當事人要到場簽字。你的朋友要起訴,必須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a與b、c存在惡意欺詐。建議如下:

1、提供合夥協議,證明你的朋友與a之間存在合夥關係;提供最初a與b、c的土地出讓合同,證明a與你的朋友簽訂合夥協議時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設法查詢國土局原備案的存根(都有相應編號)如果自己查詢因難可以在起訴後,申請法院查詢,用於證明a私自替換備案的違法性;如果有證人的話,可以向法院申請證人出庭作證。

2、如果a否認以上的證據,可以向法院申請進行筆跡司法鑑定,這種鑑定不存在時間問題,什麼時候都可以作,因為筆跡是不會變的,一般申請後一個月左右就可以有結果。如果a不否認以上證據,就不需要做。

3、如果以上證據無法獲得,最低限度是根據合夥協議,合夥目的無法達成,要求a退還交納款項。

4、如果各項證據都具備的話,要求a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經濟損失。關於勝訴率有多大,要看法院**審理情況。要相信正義總會戰勝**。

我的意見僅供你參考。建議起訴時請一位有實力的律師。

2樓:趙歡慶律師

你好,由於你敘述的情況不是很清楚,但是我仍然可以知道的是:在國土局備案的土地使用權人是b c公司的,那麼a也是這土地使用權人之一嗎?在我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是需要國土部門的許可的(注:

本案的土地是**劃撥的,更應該得到**部門的同意的,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轉讓。)。即國土部門先解除與bc之間的土地使用權合同,a與你朋友再與國土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也就是雙方私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是無效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即該土地使用權並未進行轉讓,所以你朋友並不能獲得這土地升值所帶來的利益。你朋友可向a要求退回土地款50萬元,如果是a有過錯的,你朋友還可以追究其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關於司法鑑定,您提的兩種都是可以的。你朋友和a的協議收據,如果確實偽造,一般可以鑑定出,通過筆跡公章等鑑定;但是,您所說的後者,即a和bc的協議,如果是三者合夥欺騙,所用公章等是真實的,由於鑑定主要是對協議的真偽進行鑑定,所以一般來說鑑定的意義不大。民法中的鑑定所用時間一般較長,因為不計入審限。

另外,協議中是否約定了分期繳納土地款的條款。根據的您提供的材料,他們約定辦理土地證時,一次全部付清餘款。應該說,合同有規定。

現在就是看您朋友又沒有付清首筆約定款或者是上述餘款之外的款。有的話,即您朋友沒有任何違約事項。

有一情況不解,合同的簽訂方為abc,bc將土地轉給a,怎麼最後c成了受讓人,c本身是出讓人啊?假使存在c為受讓人的合同,那麼您朋友需要舉證,證明abc存在惡意串通,民法中對於此類惡意串通合同的規定是自始無效。

關於確認書方面,因為我對這不太瞭解,不知道它的作用和效力,所以無法給您明確的答覆。

4樓:匿名使用者

cao我還以為是英國的皇家大律師呢。。你這人奇怪。沒本事還冒充什麼律師的。

讓我聯想到我們家樓下那幫流氓一部**一張桌子開的什麼律師事物所。。連起碼的律師證都沒有就出來混了。就為了騙事主那點小錢。。。

丟人呀。。。

cao我還以為是英國的皇家大律師呢。。你這人奇怪。沒本事還冒充什麼律師的。

讓我聯想到我們家樓下那幫流氓一部**一張桌子開的什麼律師事物所。。連起碼的律師證都沒有就出來混了。就為了騙事主那點小錢。。。

丟人呀。。。

5樓:一點兩點三點

我 是 學 民法的

可以給你提供法律諮詢

但要 按勞收費

6樓:深刻技術

你的朋友究竟有沒有準時交款,如果有或許還有得打,如果沒有就可能被法院判為敗訴。

7樓:匿名使用者

我贊同---深刻技術的話

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可以做公司法人代表嗎

回答提問 可以不回答 不能。依據公司登記相關法律法規,公務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可以註冊公司,也不能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法人是世界各國規範經濟秩序以及整個社會秩序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各國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徵,但其內容不盡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論,法人制度理論成為世界各國建立和完善法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