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言南絮
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為善意佔有;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佔有的權利而為的佔有。
在善意佔有中,根據佔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佔有與無過失佔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佔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佔有。
在時效取得中,不少立法例上規定,動產時效取得的期間一般為10年,但佔有之始為善意的,期間則為5年;動產的善意取得以善意佔有為要件。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出讓人無權處分。
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裡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為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為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為能力、**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裡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為非法轉讓。這裡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
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
以合理的**轉讓。
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樓:實習律師鄭
善意佔有
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佔有的權利而為的佔有。
善意取得制度係指動產佔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佔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最明顯的不同點的之一為:一個屬於「佔」,一個屬於「得」。
善意取得和善意佔有的區別是什麼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言以蔽之:
善意取得:通過有權佔有人的無權處分所得
善意佔有:通過無權佔有人的處分所得
4樓:
善意佔有是指不知自己是無權佔有,自主佔有與他主佔有的區分是是否以所有權人身份自居,善意的自主佔有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的他主佔有要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善意佔有和善意取得的兩個問題
5樓:匿名使用者
1.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的主要區別在於取得與佔有的心態不同。要區分二者就要看佔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態度了,這個要看不同的情況來定的。
佔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於當事人的心理態度是暫時的佔有還是取得所有權。
2.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一種,善意佔有人對該物不具有所有權,權利人可以對善意的他主佔有人請求返還占有物。但是,善意取得是第三人出於善意取得該物的所有權,物的所有權已經發生轉讓,為了保證交易的穩定性,不可以對善意的特定繼受人行使佔有返還請求權。
補充資料: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即時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
(二)以合理的**有償轉讓;
(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四)轉讓合同有效。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善意佔有】
善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再分類。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佔有的權利而為的佔有。在善意佔有中,根據佔有人有無過失為標準,還可以再分為過失佔有與無過失佔有,但嚴格來說,只有不知自己無佔有的權利且無重大過失者,方構成善意佔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262條規定:佔有人因使用佔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善意佔有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6樓:涓夈敮
首先從物本身第一層的法律狀態來判斷。善意佔有的物只能是無佔有權人進行無權處分而相對人系善意取得該物的結果,這些物一般是遺失物、埋藏物、贓物(無權處分人知道自己系無權佔有)而善意取得是權利人(此處的權利人只是無處分權,但不排除其享有佔有權、使用權等其他權利)在無權處分的場合把該物處分給系善意的相對人。(一般為保管物、抵押物等)第一手處分物的人決定了下一個行為是善意佔有還是善意取得,所以類似情況下,如:
1、a盜竊到一部手機,將其賣給善意相對人,客觀來看,相對人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2、b為他人保管一部手機,將其出賣給善意相對人,客觀來看,相對人也取得了該物的所有權。但為什麼前一個行為系善意佔有,後一個行為系善意取得,根本原因在於a、b處分物的第一層法律狀態來判斷。
a明確知道自己為無權佔有,轉讓給別人,該行為的法律性質沒有變化。b行使的是處分權,其行為性質改變的是物的所有狀態,不僅僅是佔有狀態。
善意取得和善意佔有的區別,我沒看懂,那位大神
7樓:司冒魚藍
區分善意佔有與惡意佔有的意義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在取得時效制度中,因佔有的善意或惡意之區別而時效期間有所不同,譬如臺灣民法典第769條規定,一般情況下取得時效的佔有期間為20年,但在第770條規定,如果自佔有之始即為善意且無過失者,那麼取得時效期間即為10年。《物權法》中沒有對取得時效作出規定。
●物權善意取得制度乃是以善意佔有為要件。《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不動產和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要求受讓人在買受無權處分之標的物時,應為善意,也就是對標的物的佔有應為善意,確信出賣人為有處分權人,也同樣確信自己通過購買能夠取得合法佔有
民法關於善意佔有與善意取得的區別.求教
8樓:趙樂子的法律小課堂
善意佔有是指佔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無佔有的權利而為的佔有。
善意取得制度係指動產佔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佔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最明顯的不同點的之一為:一個屬於「佔」,一個屬於「得」。
如何區分善意佔有,惡意佔有以及善意取得?
9樓:長沙金龍律師
佔有人不知道自己是無權佔有的,為善意佔有;明知自己屬於無權佔有的,為惡意佔有。
善意取得又稱為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在不法將其受託佔有的他人的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的,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10樓:匿名使用者
區分那三個就要看佔有人,取得人的心理態度了,這個要看不同的情況來定的。
佔有和取得不同的地方在於當事人的心理態度是暫時的佔有還是取得所有權。
善意佔有; 你丟了一頭牛,我把牛牽回家放在我的牛圈裡,準備明天給你送回去,此時我就是善意的佔有,我沒有佔為己有的意思。
善意取得:我有一塊表借給了你,你戴著表上班去了,你的同事看見你戴著表很喜歡,就跟你說100賣給他,你就賣給她了,此時,你的同事就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1、你沒有實際處分的權利,2、你的行為足以讓第三人認為你有處分的權利,3、取得的物件只能是動產。4、取得人士善意的,也就是說他不是到東西不是你的,5、支付了相應的對價
11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是有權佔有,而善意佔有和惡意佔有是無權佔有的兩個分類
善意取得與善意佔有的區別
12樓:為了思想
善意取得是針對無權處分的一種制度,無權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之物,對於善意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所有權,這就是善意取得。以國內通說,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然有學者提出善意取得性質上是一種特殊的物權行為,是繼受取得。
善意佔有指誤信為有佔有的權利,且無懷疑的進行佔有。自己體會一下就能分清二者關係了。
13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物質所有權,且主觀上有取得所有權之意思,可無須負返還義務。而善意佔有在主觀上就沒有取得物質所有權的意思,僅以事實的佔有為狀態,負有返還義務。
關於善意佔有與善意取得的一個題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理由不歸還,根據《物權法》第107條,因手機
為盜贓,丙雖為善意,不能善意取得手機所有權,所以丙對手機為無權佔有,且為善意佔有、自主佔有。丙不享有手機的所有權。丙故意導致手機毀損、滅失,但是,丙這樣做的時候,內心虔誠地相信自己是手機的所有權人(儘管相信錯了),做夢也想不到這樣做會侵害甲對手機的所有權,換言之,丙對甲的所有權因此遭受的損害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丙就應受到善意保護,甲無權請求丙賠償損失。
善意的自主佔有人,無論對佔有物毀損、滅失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丙不歸還或者故意讓手機毀損迷失,甲可以以侵權要求丙賠償損失。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成立善意取得,偷盜的東西無論流轉何處所有權人均可以追回。而善意買受人則可以向出賣人追償。
丙要歸還。。。。。。。。。甲直接向丙要手機嘛。。。。。
16樓:考慮經濟問題
手機是贓物,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甲有權要求丙歸還。如果丙拒不歸還,甲可以基於物的所有權向法院起訴要求丙歸還該手機。
善意與惡意佔有區別
17樓:墨陌沫默漠末
1、主觀不同:善意的無權佔有,指佔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沒有佔有的權利,相反,無權佔有人(根據起掌握的資訊)虔誠地相信自己享有佔有的權利。惡意的無權佔有,指佔有人明知無佔有的權利,或者雖非明知但仍有所懷疑所形成的佔有。
2、費用不同:權利人請求返還占有物時,善意佔有人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其所支付的保管、維修等必要費用;惡意佔有人無此權利。
3、賠償責任不同:無權佔有人「使用」佔有物導致磨損、折舊、損壞的,惡意佔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善意自主佔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善意他主佔有人超越假想佔有許可權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區分善意與惡意佔有的方法:
一、主體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為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為有民事行為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才會受到侵害,才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才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
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為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為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二、客體
在客體方面,從《物權法》第10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為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為其公示原則。
三、主觀方面
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是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為人在為某種民事行為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為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於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為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通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瞭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
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為其行為出於「非善意」;
最後,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為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為法律行為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為準,至於事後知情與否,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四、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為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通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為。
我國《物權法》中規定「以合理的**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為的性質必須是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於動產,也可以適用於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如貴重金屬、毒品、麻醉品、國家專有財產、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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