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1.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2.
說明:週休與月是二個不同的概念。週休制是法定的;月休制也許是企業規定的,超出法律規定屬無效的。
3.解決:1)申請調休;2)申討雙倍標準的工資支付:
3)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申訴、調解;4)依法辭職跳槽。4.糾詞:
社會主義國家有著較多的法律法規管理制約著企業,不存在「剝削」;企業員工可以依法行使權利。5..方法:
1)運用法律工具打官司,2)請病事假逼迫,3)舉報商品**、偽劣等欺詐。6.反擊:
任何方式都不能使用超越法律的行為而反擊經理,否則,觸犯刑律。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合理,沒有任何辦法,除非你辭職
一個月為5個星期日,單位讓員工休4天合理嗎
4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不合法的行為,法律要求是每週必須要休息一天,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該保證職工每週至少休息一天,但這一天並不是要在星期六或星期日,可以是一週內的任何一天。所以,雖然單位這個月有一週的一個星期日未讓你們休息,但只要在這周內的其他六天內讓你休息一天也是可以的。
但如果在其他六天也沒有進行補休,那就是違法的,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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