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有刑事拘留證的。copy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符合該法第八十條規定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決定對其刑事拘留,而根據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在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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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進行先行拘留的,需要出示拘留證。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拘留證。
3樓:匿名使用者
第六十四條(拘留證的出示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的程式)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七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拘留決定後,應當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協助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七十九條 擔任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因現行犯被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因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報請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許可。
人民檢察院拘留擔任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直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層報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向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請許可,也可以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拘留擔任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由縣級人民檢察院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拘留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分別按照本條第
二、三、四款的規定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拘留擔任辦案單位所在省、市、縣(區)以外的其他地區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應當分別委託該代表所屬的人民代表大會同級的人民檢察院報告或者報請許可。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八十條 對犯罪嫌疑人拘留後,人民檢察院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因有礙偵查,不能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的,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並將原因寫明附卷;無法通知的,應當向檢察長報告,並將原因寫明附卷。
《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一百零六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並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撩指印,其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註明。
對符合本規定第一百零五條所列情形之一,因情況緊急來不及辦理拘留手續的,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後立即辦理法律手續。
《公安機關程式規定》第一百零八條 拘留後,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製作《拘留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家屬或者單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隱匿、譭棄或者偽造證據的;
(二)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對沒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註明原因。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節錄)(2023年12月10日)
第四十四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 (節錄)(2023年2月28日)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相關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 (節錄)(2023年6月22日)
第30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相關規定] 《中共**政法委員會關於對政協委員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應向所在政協黨組通報情況的通知》 (2023年7月18日
為了保障政協組織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維護各級政協委員的合法權益,調動他們參政議政的積極性,進一步做好**工作,今後各級公安機關、****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對有犯罪嫌疑的政協委員採取刑事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前,應向該委員所在的政協黨組通報情況;情況緊急的,可同時或事後及時通報,以利於政協黨組及時掌握情況,採取相應的配合措施,保證案件的順利查處。
(釋解)
本條是關於拘留證的出示和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或單位的程式的規定。
一、拘留證的出示
刑事拘留的審批權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公安機關需要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時,應當由辦案部門製作《呈請拘留報告書》,說明刑事拘留的理由及有關證據情況,報請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拘留證》。在執行拘留時,執行人員應當向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並責令其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拒絕簽名(蓋章)、捺指印的,執行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
公安機關對於符合拘留條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情況緊急時,也可以不出示《拘留證》,先將犯罪嫌疑人帶至公安機關,但是應當在將犯罪嫌疑人帶到公安機關後立即辦理有關法律手續。這裡的"情況緊急",是指犯罪嫌疑人正在實行暴力犯罪活動,有可能危及在場群眾的安全,或者是在實施犯罪行為、實施犯罪行為後正在逃跑、自殺的等。
(填寫說明)
拘留證為填充式文書,共三聯。第一聯是存根,存檔備查;第二聯是執行拘留的憑證,應向被拘留人宣佈,並責令被拘留人寫明宣佈的具體時間,同時在上面簽名或者按指印,拒絕簽名或者按指印的,應當加以註明,此聯帶回入卷;第三聯是副頁,是送看守所拘留的憑證,交看守所收執。
(一)第椓?存根)
1.首部
(1)標題,依次寫明以下事項:
①製作文書的機關名稱,即" 公安局";
②文書名稱(另行起),即"拘留證";
⑧在文書名稱下另行起標明"(存根)"字樣;
(2)文書編號,即" 字( ) 號"。文書編號的內容和順序為:
①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的簡稱,通常是把公安機關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兩個字作簡稱,如:天津市公安局簡稱為"津公";
②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具體業務部門的簡稱,通常是把業務部門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一個字作為簡稱;
③文書名稱簡稱,通常是把文書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字作為簡稱,本文書可簡稱為"拘";
④年度,在括弧中填寫本文書的年度,如:"(1998)";
⑤序號,即本類文書年度內發文排列序號,一般是從1號開始逐次排列。
2.正文
依次填明以下事項:
(1)"犯罪嫌疑人"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姓名,寫犯罪嫌疑人在戶籍上註明的常用姓名;性別,根據犯罪嫌疑人的性別在"男"、"女"上打勾或劃線;年齡應寫公曆實足年齡。
(2)"住址"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填寫經常居住地。
(3)"單位及職業"欄:填寫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的名稱,以及其在某行業從事的具體工作。
(4)"拘留原因"欄;填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理由。
(5)"拘留時間"欄;填寫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時間(年月日)。拘留時間是指執行拘留的時間。在一般情況下,存根上的"拘留時間"與正頁上填寫時間(即製作日期)以及被拘留人在正頁上簽名的時間應當是一致的。
(6)"批准人"、"執行人"、"填發人"欄:分別填寫本文書的批准人、執行人、填發人的姓名。
(7)"填寫時間"欄:填寫製作本文書的具體時間(年月日)。
(二)第二聯(正頁)
l首部(1)標題,依次寫明以下事項:
①製作文書的機關名稱,即" 公安局";
②文書名稱(另行起),即"拘留證"。
(2)文書編號,即" 字( ) 號"。文書編號的內容和順序為:
①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的簡稱,通常是把公安機關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兩個字作簡稱,如:天津市公安局簡稱為"津公";
②製作文書的公安機關具體業務部門的簡稱,通常是把業務部門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一個字作為簡稱;
⑧文書名稱簡稱,通常是把文書名稱中具有代表意義的字作為簡稱,本文書可簡稱為"拘";
④年度,在括弧中填寫本文書的年度,如:"(1998)";
⑤序號,即本類文書年度內發文排列序號,一般是從1號開始逐次排列。
2.正文
其內容主要為執行拘留的法律依據和拘留事項。表述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茲決定由我局偵查人員 對居住在 的 執行拘留。
"在其中的空白處依次填寫執行拘留的偵查人員姓名、被拘留人的住址和被拘留人的姓名。
其中被拘留人的住址,即"在對居住在"的空格處應寫被拘留人的常住地,即戶籍所在地。但在辦案實踐中,有不少辦案人員填寫"收容審查所"、"旅店"、"招待所"等等。因為"對居住在 的"是表示對居住在xx地點的xx人進行拘留,即說明被拘留人的身份情況,並不表示在xx地方對xx人執行拘留,並不表示執行拘留的地點。
'最後由被拘留人填寫拘留證送達時間,表述為"本證已於xx年xx月xx日xx時向我宣佈"。被拘留人簽名或蓋章。被拘留人拒絕填寫或簽名蓋章的,偵查人員應記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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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會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拘留審訊後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批准逮捕的會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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