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十個小故事:
1、選舉非兒戲 破壞要懲處 2023年的一天上午,某市李莊有一名40多歲的婦女,由於對鄉人大代表候選人鄧某有意見,在全村選民正在進行投票選舉鄉人大代表時,竟然糾集部分村民阻止選舉,謾罵、阻礙其他選民投票,還起鬨、推搡工作人員,搶奪人大代表選舉票箱,並撕毀選票。把剩下的選舉票箱扔進村邊的小河裡,在無奈的情況下,工作人員只好返回。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為保障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用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非法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刑事處分」 不久,幾名公然破壞人大代表選舉的人被正式刑事拘留。
後來他們受到了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處罰。
2、要奔前程走正道 花錢賄選要處罰 湖南嶽陽市某鎮召開人大會擬補選一名副鎮長。現年34歲的本鎮畜牧水產站站長鄒魯得知後,便通知鄒遊、柴榮共同商議如何競選副鎮長。鄒魯武決定拿出3000元,由鄒遊、柴榮對各自熟悉的人大代表行賄,共賄賂27名人大代表。
鄒魯武還利用自己是鎮人大會***表團團長的身份,跟鎮人大代表打招呼,結果在選舉會上順利當選。 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條把破壞選舉的行為依法定為破壞選舉罪。該罪是指違反選舉法的規定,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案、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當地縣人民法院近日對鄒魯武賄選案作出判決,以「破壞選舉罪」判處剝奪政治權利1年。在今年6月,鄒魯武因賄選被鎮人大會罷免了副鎮長職務。參與策劃賄選的鄒遊、柴榮免予刑事處罰。
3、修建學校是好事 濫伐森林悔不該 「我們村的馬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太冤枉啦!」村民都這樣說。這是怎麼一回事呢?
原來在2023年的春天,安徽山區某村的小學校年久失修,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由於當地村小太多,鄉人民**也沒錢支助,所以修學校的錢只能由本村解決,但村裡沒有那麼多錢,怎麼辦呢?最後該村的村民委員會主任馬某決定向縣林業局爭取了砍伐40個立方米木材的指標,用它作為修建的材料和經費,結果由於成本大大提高,馬某擅自帶領村民們多砍了200個立方米。當一座漂亮的學校將要竣工的時候,公安人員帶走了馬某。
由於他的行為觸犯了《森林法》和《刑法》,被判處了有期徒刑2年。為什麼馬主任做好事卻被判刑呢?原來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有這樣的規定: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看來我們做好事也得遵守法律呀。
4、少年無知毀樹苗 害人害己是教訓 在2023年的一天,嘉興某高一學生王某(未滿18週歲)被公安人員依法逮捕了,這一訊息在這所學校炸開鍋啦,為什麼啦? 原來是王某被逮捕的原因是因為他的叔叔和他父親長期不和,前一段時間兩家為了房子的事情大打出手,父親由於年齡大了一點,被他叔叔打破了頭,花去了20多元醫藥費,後來他父親向他叔叔要醫藥費,遭到他叔叔的拒絕。正逢星期日王某放學回家,聽到這件事真是氣急敗壞,當天夜裡他把叔叔家的500棵剛種9個月的果樹苗全部砍掉,而這些樹苗買來時總共只花了1800元,最多賠償算了,為什麼要逮捕呀?
其實這是王某太無知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擅自砍伐國家、集體、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量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王某把叔叔家的500棵果樹苗全部砍掉,情節已屬於「數量較大」,後來由於王某未滿18週歲,本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害性也不大,當地人民法院在對他刑事拘留30天后,決定讓他的父母賠償其叔叔的經濟損失後免於起訴,但這件事對王某真是一次深刻的教訓呢。
5、勞資糾紛莫小視 依法處理出和諧 一天,來湖州織裡打工的安徽廣德民工張輝來因不事和業主劉某發生爭吵,劉某當即要辭退張輝來等7人。張輝來十分惱怒,威脅劉某說:「你敢辭退我們,我就殺掉你家兩個孩子!
」隨即打**叫來了40多位老鄉,雙方劍拔弩張。鎮司法所所長、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常務副主任吳美麗當即將雙方叫來,在認真聽取雙方的訴說後,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對他們進行了有關法律的宣傳。經過做工作,張輝來等7人最後同意與業主劉某解除勞動關係,但他們要求調處中心幫他們重新計算一下計件工資的總額。
吳美麗將張輝來等人所做的23種不同款式的衣服全部拿到調處中心,並根據市場**客觀公正地評定了每件衣服的工資。張輝來等人拿到了11660元的工資後十分滿意。一場可能引起惡性事件的糾紛,終於得到了化解。
那麼吳美麗用什麼法進行宣傳的呢,主要是《勞動法》中的第十七條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第十八條 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看來我們平時對勞資雙方都要進行有關法律知識的培訓,一旦出現勞資糾紛才能依法解決,不至於出現重大惡性事件,有利於社會的和諧、穩定。
6、節日加班是需要 支付工資須合法 某服裝公司因為趕訂單安排職工在十一節日期間加班。張某等加班職工提出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該公司勞資部經理只同意給加班職工安排補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資。張某為此向當地勞動保障局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舉報,請求糾正該公司的錯誤行為,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保障監察大隊接到張某的舉報後,經調查取證,查明該公司安排職工法定休假日加班後以已安排補休為由未支付加班工資,違反了《勞動法》,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該公司在勞動保障監察大隊規定的期限內補發了張某等職工的加班工資。
7、依***路漫漫 人間自有公道在 張斌被浙江省仙居縣郵電局招用為報刊投遞臨時工。他並不把自己當做臨時工看待,而是像正式職工一樣有著「綠衣天使」的職業自豪感。他每天都早出晚歸,工作踏踏實實,從沒有出現過報刊的遲投或誤投,因此也深得客戶和郵電局領導的好評。
2023年的一天,張斌在騎車投遞報刊時,不慎被一輛拖拉機上的毛竹嚴重戳傷右眼,右眼視網膜剝離。經過近1個月的醫治,眼睛雖然是保住了,但被認定為6級傷殘,右眼幾近失明,左眼視力已降至0.1。
突如其來的事故,讓張斌欲哭無淚,生存的壓力成了他心上無法釋然的陰影。郵電局雖然同意報銷張斌的醫療費用,但認為張斌只是本單位的臨時工,因此,只同意發給張斌12個月的本人工資作為一次性傷殘補助費。 2023年,張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共同支付醫療費用、傷殘補助金等合計2.
65萬餘元,並安排工作,享受職工待遇等相關的工作保險待遇。 最後官司打到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2023年,經省檢察院提出抗訴,省高階法院直接對案件進行再審,並於最近作出終審判決:張斌所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縣郵政局和縣電信局按資產比例來分擔張斌的醫療費用、工傷津貼等9000多元,並按照每月330元。
為什麼張斌的官司能打贏呢?這是因為工傷保險待遇是憲法和勞動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合法權益,是國家為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促進安全生產和維護社會穩定而設定的一項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作為一項帶有強制性的福利性待遇,是每一位企業職工當然享有的權利。
8、文物保護遇挑戰 目光短淺拆古橋 2003的某一天,在浙江某村村民為了出行的方便,擅自拆掉了清朝嘉慶年間建造的古石橋,該橋已在2023年被確認為市文物保護點,為什麼村民非拆掉它不可呢,原來該橋已經嚴重影響村民的車輛通行,在旁邊另修一座水泥橋則費用很大,而該村經濟基礎薄弱,於是大家決定把古橋石以12萬元的代價賣給桐鄉烏鎮某單位,用這筆資金在原址上造一座可通汽車的水泥橋,後來當地鎮**向區委反映,區委命令鎮**把古橋石追了回來,但石橋已無法恢復,實在太可惜啦。 村民們這樣做既不符合自己的長期利益,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 第二十五條規定:「 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 第二十六條也規定:「 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 看來對農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科學發展觀教育很有必要。
9、學生上課出意外 責任就在不聽勸 某市農村中學初二男生張某生性好動,十分喜歡上體育課,但學校每年的學生體檢都查出他有先天性心臟病,多次勸家長對起進行**,並決定免其上體育課。他家長都在省外辦廠,而且見其身體很正常,學校老師和校長多次打**要求家長配合,均不予理睬。還說出了事我們自己負責,還要求學校讓張某上體育課。
學校為慎重起見,上體育課時讓他在教室內休息,並要求其在室內文明休息,經過了解其能在教室裡正常休息。 一天,班級裡其他同學在室外上體育課,教室裡只剩下張某,張某覺得無聊,在教室做跳躍伸手拍日光燈,結果燈管被拍碎,碎片打在他頭上,既造成外傷,又引發心臟病,幸虧老師及時發現,將其送入縣人民醫院急救,終於脫險,花去了人民幣12000元。不久家長來學校論理索賠,說學校如果讓其上體育課就不會發生此事。
那麼學校的做法對嗎?應該是對的,因為學校是根據《學校衛生工作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 學校應當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據條件定期對學生進行體格檢查,建立學生體質健康卡片,納入學生檔案。
學校對體格檢查中發現學生有器質性疾病的,應當配合學生家長做好轉診**。學校對殘疾、體弱學生,應當加強醫學照顧和心理衛生工作。」所以後來家長不再提出索賠要求了。
10、爭執為何事 只為體育課 某市民辦初中十分重視教學質量,每次開會校長都會說:「教學質量是我們的生命,如果今年初三的中考成績不佳,那麼招生形勢就嚴峻,有的教師就得下崗。所以一些副課要砍掉點,如體育考試是學校自己操作的,少點課也不影響體育成績……」。
任教初二初三體育的吳老師是一位市名教師,對學校砍掉初三體育課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見。有一次,為爭取讓初三學生每週上兩節體育課,吳老師和校長髮生了爭執,此事後來反映到了市教育局。市教育局領導表揚了吳老師不愧是一位市名教師,而且批評了該校校長,並要求該校初中每週開足三節體育課。
為什麼市教育局領導要表揚吳老師呢?因為根據《學校體育工作條例》第十條的規定:「 開展課外體育活動應當從實際情況出發,因地制宜,生動活潑。
普通中小學校、農業中學、職業中學每天應當安排課間操,每週安排三次以上課外體育活動,保證學生每天有一小時體育活動的時間(含體育課)。」顯然以前該校的做法是欠妥的。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檔案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檔案;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檔案。
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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