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合同。
員工曠工2天,公司給予書面警告一次,要他本人簽字,可是他就是不籤,請問面對這種情況有什麼好辦法嗎?
2樓:慕容顥軒
在這裡挖空心思如果讓員工籤警告書,為什麼就不去分析他的主管為什麼不批假,導致他曠工? 他已經履行請假義務,難道不是你們公司的管理問題? 難道他是你們公司支柱,請假兩天公司就會倒閉,所以不批假?
員工寧願曠工也要請這兩天假,說明事情的重要性。假如說你家有重大事情需要你請假兩天,你主管不批,你就老實呆在公司不顧家人? 只能說你們公司很奇葩,管理方法更刁鑽。
3樓:匿名使用者
1.在公司公告欄公告員工
違紀事件,公告此員工不肯簽字事件,並給員工申訴的權利。拍照存檔,**最好能顯示有員工在現場,包括公告內容。
2.請再次要求其簽字,並請工會代表或員工代表到現場,做好錄音錄相證據。
做到以上兩點基本上就沒問題了。
4樓:廆雋
不知道你們公司的規定裡是否有,如拒不簽收**通知後,書面警告自動生效。如果像你說的他不能簽字,你們公司的書面警告難道就沒有效果了?
5樓:天啊瘋了
安我們公司制度,直接開除,解除勞動合同。這是不服從公司規定,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給我書面嚴重警告足以開除我但是現在沒開除我,但是事實上不是那樣我該怎麼辦? 20
6樓:匿名使用者
哥們! 估計你唄陷害了! 你和公司簽了合同 你就不能主動離職! 但是公司開除你 就會有賠償金的!
7樓:豬頭愛三八
看樣子還能榨油吧,又能扛黑鍋!這樣的人上那找去?去戳老闆他娘!
單位工作了14年了,現在單位跟我解除勞動了,理由是一年裡有三次書面警告,可我都沒有簽字。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否有補償金,看單位解僱理由
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違反單位規定解僱,是沒有補償金的。書面警告是不需要本人簽字的
如果單位以《勞動合同法》第40條的不勝任崗位解僱,可以要求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支付補償金,在本單位每工作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做補償標準
9樓:禪思佛語
應該是沃爾瑪,拿上身份證,解聘書,勞動合同,工牌,最後一年銀行工資流水等找律師,律師會拿回24個月工資給你!
在公司工作6年,簽過2次合同了,有一次違紀書面警告,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合同,是否有補償?
10樓:李鎮男律師
除非公司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的情況下要求你續簽而你不同意續簽,否則其他情形下公司不續簽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我工齡5年,今年由於遲到兩次公司給我一個書面警告,又有一次早退5個小時,要跟我解除勞動合同,能賠償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有重大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公司可以勞動合同而不給予經濟補償金, 早退5個小時,可以記為曠工了吧,不過曠工一次應該還沒到那麼嚴重的程度
曠工30天單位要減除勞動合同,之前沒有收到單位書面警告,通知,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辦?
12樓:二寶家
單位未出具書面警告只能說單位解除程式上有瑕疵,但單位解除決定是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曠工30天了可視為嚴重違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13樓:山屋
如果你工作不足十年,廠子有規定,就沒辦法?
員工故意將給自己出的警告信發給客戶
14樓:
這件事情應該從兩個方向解決。
一、對於這名員工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我個人認為他的行為是構成侵權的,但是如果進入訴訟程式,對於貴公司的損失如何確認是一個問題,法院對這名員工的行為如何認定也是個問題,即使一審認定其侵權,如果員工上訴,貴公司也會陷入漫長的訴訟當中。對於他的行為產生的影響也不一定會得到滿意的解決。
二、對於收到信的客戶和員工的安撫問題。法律手段不是萬能的,如前所述,即使勝訴對貴公司的影響已經形成。現在要減少影響,我認為貴公司應該給受到信的客戶和員工也發一封信函,澄清此事的來龍去脈。
如果這名員工的行為確實存在不妥當之處,客戶和其他員工在收到貴公司的信函後自然會有自己的理性評價。
其中第二點是重點,消除影響的同時也許是貴公司形象公關的一個好機會。
15樓:達州律師劉江
屬於一般的侵權行為,可以通過起訴解決!
16樓:匿名使用者
嚴格的說吧:你公司進行書面警告的本身欠妥。一般的工作差錯,找來口頭面說交流一下並口頭警告一下就可以了,可你公司居然連這點思想工作程式概念都沒有,而是一開始就給予「書面警告」處分……而按「書面處分」的程式,一般都是要公佈大家以警效憂並進入檔案的!
你公司這樣做,並沒有給人以申辯並承擔的認識過程,很有些讓人難以理解並形成對抗情緒而發生報復心理……因此,建議你公司找本人談談,互相勾通一下並將「書面警告」收回並讓本人承擔損失就可以了……這樣人性化一點,也不要計較該人的網上內部傳遞申辯行為(實際上他這樣做,和你們「書面警告」一樣並不違法!只是情緒化了一點。),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可以了。
這樣不僅可以給大家樹一次榜樣,避免下次該類事件發生,又可樹立企業的良好形象。幹嗎非要和一個受不了一點委屈就到處發洩的下屬計較不已呢?!
17樓:匿名使用者
不能在這個事情上糾纏,要認為此人不可用的話可以將來再找理由辭退他,為此
花些代價也是值得的。
因為這件小事如果弄大的話對公司的影響很不好,
1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只要有證據證明其不良行為,要開除他應該是比較容易!甚至追究其法律責任也不是沒有可能!
19樓:匿名使用者
他發這個警告信給別人也不屬於違法,但是這種員工的話,你們最好的口頭勸其自動離職比較好,他今天可以將你們發的信件發給其他的,難保他改天將公司機密檔案發給你們對手呢.
20樓:郭浩律師
不違法。
但是畢竟公司給他的警告信屬於公司的資訊,如果公司的規章制度裡對洩露此等資訊有處罰的話,可以直接予以處罰。
21樓:怨聲大碟
把這個員工乾的事發給全國所有同業公司,找個機會踢了他
22樓:凡塵淨土
請到相關的法律論壇去諮詢,希望你不是一個奸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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