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和他商量,叫他想辦法借啊。
2樓:何夫人
我現在也是這個情況,懷孕兩個月了,也是五萬八隻給三萬八,我媽都說我了
3樓:銘功路狙擊鏡
你跟他那麼久,不知道他具體什麼情況嗎,拿不拿的出來你不知道?
我是初犯第一次偷了一個手機!要拘留多久可以!還判刑嗎
4樓:mango菌吃橙子
拘留多長時間、是否判刑要主要考慮兩個因素:手機的實際價值還有當地盜竊罪刑事立案的標準。達到刑事立案標準就會受到刑事處罰、判刑,達不到刑事立案標準就會處治安拘留。
如果手機價值1000元以上不滿1500元,處罰金;如果手機價值1500元以上不滿2000元,處管制。
盜竊罪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等
(4)他人的財物
(5)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
根據《刑法》第264條的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按《刑法》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數額較為大」;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兩萬元以下的,為「數額巨大」。
前者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充套件資料:
盜竊罪與非盜竊罪的認定界限:
對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為的、因受災生活困難偶爾偷竊財物的、或者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分贓甚微的,可不作盜竊罪處理。
必要時,可由主管機關予以適當處罰。把偷竊自己家屬或近親屬財物的行為與社會上的盜竊犯罪行為加以區別。
《解釋》規定,對此類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但情節輕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已滿16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作案的
2、全部退贓、退賠的;
3、主動投案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較少的;
5、其他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
5樓:太近寂寞土建
作為初犯,在判決的時候會從輕處置。盜竊手機**如果大於2000,犯罪者年滿16週歲,將會盜竊罪判刑。金額未到的會處刑事拘留15至30天。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公私財物的特徵
盜竊罪侵犯的物件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徵是
(1)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佔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佔有是事實上的支配。
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有時佔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佔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佔有。
例如,在自己住宅的範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錶、戒指,仍沒有失去佔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佔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
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裡所說的手錶、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無形物也能夠被人們所控制,也就能夠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如電力、煤氣、手機號碼等。
不能被人們控制的陽光、風力、空氣、電波、磁力等就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
(2)具有一定的經濟價值,這種經濟價值是客觀的,可以用貨幣來衡量的,如有價**等。具有主觀價值(如有紀念意義的信件)及幾乎無價值的東西就不能成為中國盜竊罪侵犯的物件。盜竊行為人如果將這些無價值的財物偷出去後,通過**或交換,獲得了有價值的財物 (相當於銷贓數額),且數額較大,則應定盜竊罪。
(3)能夠被移動。所有的動產和不動產上的附著物都可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如開採出來的石頭,從自然狀態下運回的放在一定範圍內的砂子,放在鹽廠的海水,地上的樹等。
不動產不能成為盜竊罪侵犯的物件,盜賣不動產,是非所有人處理所有權,買賣關係無效,屬於民事上的房地產糾紛,不能按盜竊罪處理。
(4)他人的財物。盜竊犯不可能盜竊自己的財物,他所盜竊的物件是「他人的財物 」。雖然是自己的財物,但由他人合法佔有或使用,亦視為「他人的財物」。
如寄售、託運、租借的物品。但有時也有這種情況,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處分的財物,也應視為:「他人的財物」。
如在主人的店裡**物品的僱員在現實中監視、控制、**的物品,倉庫管理員領取的庫存品,旅客借用旅館的電視等。遺忘物是遺忘人丟失但知其所在的財物,大多處於遺忘人支配力所及的範圍內,其所有權或佔有權仍屬於遺忘人,亦視為「他人的財物」,遺失物是失主丟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財物。行為人拾得遺失物,應按《民法通則》處理,一般不構成犯罪,無主物是被所有人拋棄的財物、無人繼承的遺產等。
佔有無主物,不構成犯罪。被人拋棄的財物歸先佔者所有。佔有無人繼承的遺產應退還給國家或集體。
埋藏物、隱藏物不是無主物。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
」盜掘墓葬,盜取財物數額較大,以盜竊罪論處。《文物保**》規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以盜竊論處。
」(5)一些特殊的財物儘管具備上述四個特徵,仍不能成為盜竊物件。如槍支、彈藥,正在使用的變壓器等。不同的財物或同一財物處於不同的位置、狀態,它所表現的社會關係不同,作為犯罪物件時,它所代表的犯罪客體也不同。
如盜竊通訊線路上的電線構成破壞通訊設施罪,盜竊倉庫中的電線則構成盜竊罪。因為前者的直接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後者的直接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盜竊槍支、彈藥則構成盜竊槍支、彈藥罪,不構成盜竊罪。
因為它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
(6)盜竊自己家裡或近親屬的財物,根據《解釋》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近親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盜竊近親屬的財物應包括盜竊分居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盜竊自己家裡的財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的財物,也包括盜竊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親屬的財物。家庭成員勾結外人盜竊自己家裡的或近親屬的財物,屬於共同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種情況對家庭成員也要與社會上其他同案犯區別對待。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需要注意一下幾個問題:
(1)竊取行為雖然通常具有祕密性,其原意也是祕密竊取,但盜竊不能限定在祕密竊取上,否則會造成處罰的不公正。中國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為「盜竊公私財物」,並沒有說是「祕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8.3.
17)卻將「盜竊」解釋為「祕密竊取」,於是中國刑法通說就認為盜竊需要祕密竊取,即行為人自認為被害人沒有發覺而取得為祕密竊取。
注意一、行為人的「自認為」是屬於主觀內容,不屬於客觀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為人非常大膽地到案發地「光明正大」地拿東西,但是沒有任何人出來阻止的情況,按照通說很難定罪;
三、僅憑行為人「自認為」祕密或公開決定犯罪性質,也難以定罪。
四、在現實生活中「公然」盜竊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竊取不需要「祕密」進行。
(2)竊取行為是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關係的過程,如果只是單純地排除他人對財物的支配,則不是盜竊。竊取的手段與方法沒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騙方法,但是沒有到達讓被害人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的程度,也是盜竊。
(3)竊取是一種通過平和方式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第三人佔有的過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盜竊。
(4)要成立盜竊,需要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需要根據各地的經濟不同而定。多次盜竊根據司法解釋:
「對於一年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但是這太絕對化,需要綜合多方面得因素認定「多次盜竊」。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對主體的修改是對本罪修改的重要內容。依原刑法,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少年犯慣竊罪、重大盜竊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本法取消了此規定。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盜竊罪故意的內容
(1)行為人明確地意識到其盜竊行為的物件是他人所有或佔有的財物。行為人只要依據一般的認識能力和社會常識,推知該物為他人所有或佔有即可。至於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是誰,並不要求行為人有明確、具體的預見或認識。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車,河中一群暫時無人看管的鴨子,客車行李架上的行李等。如果行為人過失地將他人的財物誤認為是自己的財物取走,在發現之後予以返還的,由於缺少故意的內容和非法佔有的意圖,不成立盜竊罪
(2)對盜竊後果的預見。如進入銀行偷保險櫃,就意圖盜竊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的財物。進入博物館就意圖偷文物。
這樣的犯意,表明了盜竊犯意圖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根據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解釋》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
」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 ⑷非法佔有不僅包括自己佔有,也包括為第三者或集體佔有。對非法竊取並佔為己有的財物,隨後又將其譭棄、贈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佔有的,系案犯對財物的處理問題,改變不了其非法侵犯財產所有權的性質,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如果對某種財物未經物主同意,暫時挪用或借用,無非法佔有的目的,用後準備歸還的,不能構成盜竊罪。
構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將這一情況作為情節考慮。有一些偷汽車的案件即屬此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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