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司機負主要責任,沒有諒解書和有諒解書,對司機的處理有什麼區別

2021-03-26 19:48:52 字數 1127 閱讀 6582

1樓:阿元

1、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司機負主要責任,沒有諒解書和有諒解書,對司機的處理區別很大。

2、在賠償受害人損失,取得受害人諒解的情況下,可以判處緩刑;如果沒有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沒有簽訂受害人的諒解,就只能判處實刑,不能判處緩刑。緩刑就是不需要蹲大牢。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有諒解書的賠錢沒有諒解書的坐牢這就是區別

3樓:陳律師

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

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主要責任,對方不出諒解書,能不能判緩刑?

4樓:曉喋

1、判緩刑的可能性不大,但仍可以爭取。構成交通肇事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專拘役,如屬果積極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即使沒有得到諒解的,也可爭取宣告緩刑。

2、緩刑稱暫緩量刑,也稱為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3、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拘役,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另: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是收監,注意區分。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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