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中顧法律網權威
協商不成 立即報警 警察調解不成,立即起訴。讓對方提供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雙方的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商場無權扣押其車
3樓:深圳劉勇律師
商場無權扣車。要求商場扣車造成的損失。
顧客在商場打爛東西該不該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依侵權法,該案中顧客應該賠償專櫃及物品損失,主觀過失不能當然免責,不能列入消費者權益保**,
5樓:匿名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雙方都有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顧客應當賠償,從你所陳述來看,顧客屬於主觀上的過失,顧客不能以自己非故意要求免責。顧客的行為屬於侵權,商場有權要求賠償。 退一步說,顧客以商場陳列有過錯要求免責的理由也不成立,顧客需要對自己的主張舉證。
7樓:匿名使用者
由於顧客的碰撞而產生的結果,顧客必須負責,陳列架質量再差,沒有自己倒下,而是你碰撞的結果,顧客應付全責。
在商場購物時不小心損壞東西要怎麼賠償?
8樓:么貝兒
這要看商場的服務態度了,如果服務態度好,並且顧客不是故意打壞的一般的不用賠償;如果服務態度不好,那就只有自認倒黴了,不過相信這樣一來顧客也會對這個商場有點忌憚了吧。
9樓:速度我們不
原價賠償,我以前也不小心給打破了個杯子原價賠錢給他們了。
10樓:喋喋
我今天和朋友和精品
來店買東西,我自看見一個帽子還挺好看的就戴在了我閨蜜
的頭上,不小心閨蜜的口紅沾了一點在帽子上,店裡的人看見了就告訴了店長吧,她說要賠的,我當時以為不要賠,就算賠也會打個折扣的,一樣沒有原價付款。我也知道把別人東西弄壞是要賠償的,他們店的服務態度不是很好,我以後不會去你們那個店了,將心比心如果今天我是店長先不說賠吧,最起碼態度能不能好點。
11樓:東莞郭浩律師
不應賠償,你方應沒有責任。商場應給予警示之特別注意義務。若因此造成顧客受傷,也應由商場承擔賠償責任。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買下,當場砸了。東西買了,就可以自己處理了。
商場打破東西賠償問題
13樓:問法網周律師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 主觀上你應盡到注意的義務,有一定過失
二 超市沒有正確的放置物品也有過錯
讓你賠償一個基本合理
解答完畢,祝好運!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商場擺貨混亂,是商場的過失
第二:商場應該有提示 破損需賠 的提示吧?
我是做商場的,我可以大概的跟您說下
商場那些陶瓷類是沒有售後服務的,商場是不可能自己全賠的按理來說,商場只讓您賠一個,屬於合理的。
顧客在商場絆倒受傷,商場就遭顧客索要賠償,對此你怎麼看? 5
15樓:阿哲
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消費者權益保**》第十八條第二款等法律規定,從事商場等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等情形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法律)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法律)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第六條第一款 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6樓:法律快車
首頁看是誰的原因,如果是**的安全隱患造成的,比如電梯出了問題,或者欄杆斷了導致顧客摔傷的(上面是舉個列子)這種,我覺得可以索要賠償,但是也是在一定範圍內,如果是自己不注意,在正常的地方摔傷,或者在**比較多的時候自己沒注意被絆倒摔傷,除非有意,或者找到絆倒他的人的話,我覺得這應該和**無關,比較現在的社會,稍微繁華一點**量就不會少,怪**,然後找**索賠,那我覺得這是不合理的!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商場的設施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有的顧客一旦在商場出了安全事故,就不分青紅皁白地要求商場賠償,這和在公路上碰瓷的人沒什麼區別。
18樓:祿中
戶口在商場半島,這要看是商場的原因還是顧客自己的原因,比如說地面上有積水,易華商場沒有及時處理,這個時候商場肯定會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商場做好了各方面的措施,是顧客自行滑倒的,那個時候商場可以完全不理的,不是說顧客想怎麼索賠就怎麼索賠的,現在是一個法制社會。凡事都要講求證據的,講求法律精神的。
19樓:廣琴心
在商場被絆倒摔傷 向商場索賠很正常啊 商場里人員眾多 沒有安保管理嘛 大的商場數百上千人 多的幾千人 就這麼管理 以後誰還敢去逛商場啊 商場也不能只管掙錢 不管安全那
20樓: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實際情況,如果商場對於受害人摔傷的,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受害人可以要求其在過錯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商場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是法律規定的店家應盡的法定義務,商場未全面履行,導致消費者摔傷,對其構成侵權,應承擔侵權責任;
但如果是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因此應該看顧客是否是因商場自身安全原因造成,是則負全部責任,若是因第三人,則商場只需要承擔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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