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有什麼意義

2021-03-04 00:25:10 字數 694 閱讀 6430

1樓:匿名使用者

《最高 人民法 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式若干問題的規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即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判定為死緩時,若後期有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最低服刑時間,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五年;如緩期執行期滿後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將不能少於二十年。也就是說,無論如何被限制減刑的死緩犯罪分子都要服滿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所以限制減刑不是說不可以減刑,而是表示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無限制減刑。

限制減刑的意義:在嚴格限制死刑、逐步廢除死刑已經成為我國死刑改革發展趨勢的背景下,基於我國在短期內不能徹底廢除死刑的現實情況,《刑法修正案(八)》創設了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制度這一全新的刑罰執行方式,對於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進一步嚴格限制死刑立即執行的適用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死緩,在兩年考驗期結束都會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現,會減為有期徒刑。

如果增加限制減刑約束,那麼緩刑考驗期結束,只能轉換為無期徒刑,不能減為有期徒刑,客觀上加重了處罰力度。

有點類似美國的「終身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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