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轉企業國家都有什麼政策

2021-03-04 06:52:12 字數 5107 閱讀 8768

1樓:金六福

**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援:

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

《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

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檔案中明確規定:

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淨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

在《關於深化**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係。

第二,社會保障政策。

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23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

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

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

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中支付。

第三,資產管理政策。

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援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檔案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如轉製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淨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

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准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係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不變。

第四,財政稅收政策。

在財政方面的支援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

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

在稅收方面的支援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樓:上官紫沙

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政策支援的主要情況

1.**積極推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逐步改製為企業

2023年3月,國家首先對科技體制進行改革,改變過多研究機構與企業相分離,研究、設計與教育、生產相脫節,以及軍民分割、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況,促進研究機構、設計機構、高等學校與企業之間的協作和聯合。

在這一改革中,從事技術開發的研究機構有的併入企業,有的轉製為科研生產型經濟實體或與企業聯合的技術開發機構。國家圍繞發揮事業單位為經濟建設服務這一目標,制定了一系列支援事業單位轉企、實行靈活的人事制度、工資制度和管理體制的政策措施。

黨的十四大從黨政機構與事業單位同步改革的高度提出了政事分開的事業單位改革思路。2023年,***印發《關於黨政機構改革的方案》和《關於黨政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明確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方向是實行政事分開,推進事業單位的社會化」。

事業單位按照經費的不同**分為三類:一是經費自收自支的,享受企業的各項自主權,實行企業化管理;二是由國家實行差額補助的,**在管理上適當放活;三是國家全額撥款的,其數量和規模從嚴控制。國家相應制定了對自收自支和差額補助的事業單位搞活的支援性政策,促進部分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化管理。

2023年7月,中共**辦公廳、***辦公廳印發了《**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

在檔案中提出了事業單位改革的兩個方向,其中之一即為「能改為企業的要改為企業」,科技領域率先開始探索轉企改制的探索。2023年5月,***辦公廳**《關於深化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不同型別、分屬不同部門的科研機構實行分類改革」。2023年10月,**20個行業部局或大型公司,376個科研院所轉為企業的階段任務基本完成。

隨後,文化領域成為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重點領域。2023年12月,由中共**、***下發的《關於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在總結文化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基礎上,開始將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由試點階段轉為向面上逐步推開的階段。

2.**對轉企單位提供具體政策支援

第一,人員分流安置政策。《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中指出:對於轉制時距國家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內的人員,可以提前離崗,離崗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基本待遇不變,單位和個人繼續按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企業辦法辦理退休手續;對於在職職工,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自工商註冊登記之日起與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職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轉制後企業的工作年限。

在人員分流安置中,重點和難點是對於提前離崗人員的補償問題,對於這一問題上述檔案中明確規定:

對提前離崗人員所需的基本待遇及各項社會保險費、分流人員所需的經濟補償金,可從評估後的淨資產中預留或從國有產權轉讓收入中優先支付。淨資產不足的,財政部門也可給予一次性補助。在《關於深化**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特別對轉企改制過程中經批准撤銷出版社工作人員分流安置作了更為明確的規定:

出版社撤銷後,其工作人員由主管主辦單位優先考慮在本部門本系統內部妥善安置;經協商一致自謀職業的,由主管主辦單位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支付經濟補償、接續社會保險關係。山東省屬事業單位改革中對轉企改制的職工賦予了更大的靈活度:對於工作年限滿10年以上的或距國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人員,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與其簽訂;改企單位要安置好富餘人員,不得將職工推向社會。

第二,社會保障政策。現行關於轉企事業單位改革中職工社會保障政策中,以2023年的《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最為詳細:轉制後自工商註冊登記的次月起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轉制時在職人員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

對於轉制前已經離退休的人員,維持原國家規定(即「老人老辦法」);

對於轉制後參加工作的人員,按照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即「新人新辦法」);

重點也是難點的是關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的問題)。解決好企業與事業單位退休待遇差的問題是事業單位轉企改革的重中之重。在**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改革中,對於「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參加北京市養老保險採取了這樣的補償辦法:

在5年過渡期內,其差額部分採用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加發比例逐年遞減(5年分別為90%、70%、50%、30%、10%),最終過渡到企業養老保險,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中支付。上海對於因改革可能使事業單位員工損失的那部分養老金,計劃通過增加「職業年金」繳付比例等方式加以彌補。在《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規定》中也有類似規定:

轉制後具備條件的企業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並通過企業年金等方式妥善解決轉制後退休人員的養老待遇問題,並規定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企業繳費分別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企業成本中列支。

第三,資產管理政策。由於事業單位所具有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在轉企事業單位改革過程中既要做到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又使公共資源得到優化配置,並能夠為促進轉企事業單位改革提供支援等關於國有資產管理的問題也很重要。相關檔案都對轉企事業單位改革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和資產管理等有關問題作了規定。

如轉製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可通過資產清查,對其庫存積壓待報廢的出版物做一次性處理,損失允許在淨資產中扣除。對於出版、發行單位庫存呆滯出版物超過一定期限的可以作為財產損失處理,在稅前據實扣除,不採取稅前提取提成差價等準備金辦法。而對於國有文化企業使用的原劃撥土地,在改制後,土地符合有關規定並經批准的,可仍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則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經資產評估後以作價出資等方式處置,轉增國家資本。

在地方改革實踐中則有更多變通性的優惠政策,如《深圳市市屬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實施方案》中規定:辦公用房屬於原主管部門並免費提供轉企單位使用的,在三年過渡期內繼續讓其免費使用;屬於租賃關係的,過渡期內維持現有租賃**不變。

第四,財政稅收政策。在財政方面的支援政策有:原事業單位編制內職工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中由財政負擔部分,轉制後繼續由財政部門在預算中撥付;

轉制後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於解決轉制前已經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並規定為確保轉制工作的順利進行,同級財政可一次性撥付一定數額的資金,主要用於資產評估、審計、政策法律諮詢等。在稅收方面的支援政策有:在規定執行期限內(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企業後,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

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等。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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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是什麼?事業單位是指國家以社會公益為目的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 育 科技 文化 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單位涉及行業有哪些?事業單位的範圍涉及 教育 科學 技術 文化 衛生 體育等行業部位和領域。涉及單位包括 直屬事業單位 直屬事業單位 全國政協直屬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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