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沒結婚之前,男朋友給女方一些錢,如果分手了,這個錢要歸還嗎

2021-04-01 09:28:41 字數 5205 閱讀 1523

1樓:無花

我也面臨過同樣的問題,雖然我不願意講,但是就道德也素質而言,戀愛所產生的費用除生活與禮物以外的大額現金還是應該歸還的,除非男方做了什麼特別傷害你的事情,除此之外還是應該考慮歸還。

2樓:旦蛋的幸福

如果是女方收受了男方大額現金、貴重物品,在有憑證的前提下,法院會支援男方主張的。但具體會進行分辨,因為贈予、借貸以及影響男方經濟能力程度等具體問題,會對這些財物的性質產生影響,善後處理也會有所不同。

3樓:匿名使用者

若算得那麼清,bai

那麼注du定要分手

。zhi

談女朋友就當作投資dao,

投資有風險,回

投資需謹慎。

做好答風險管控就可以。

及時止損。

平時給的一些小錢就不要去要了吧。

若是鉅額彩禮那是可以要回來的。

其他的沒必要,

也是要不回來的。

趕緊賺錢,

才是正道。

4樓:匿名使用者

自願給的就別要了,但如果她是問你借的就去要回來

男女朋友交往中如果男方給女方錢,分手後要回來,女方不給,這種做法合法嗎?

5樓:一個白日夢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給錢是有條件的,例如投資給女方做生意,並且留有憑證,例如簽訂了合約,,那麼可以把錢要回來,在法律上是支援的;

2.如果給錢是無具體條件,例如請客吃飯,購買商品,沒有留下具體憑證,沒有合約,那麼錢就不能要回來了..

有一個例子是一對男女商量要結婚,男方出錢買了很多家用電器(男方保留了購買憑證),並且都送到女方家,,但是後來女方反悔,不願結婚,,男方上訴到法院,判決女方把家用電器返還給男方..

6樓:依依兒

彩禮錢要給的,但是生活中的錢,男的好意思要麼?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可以收回看家錢嗎

8樓:永遠姚品

都給了還要什麼啊,又不是幾萬

9樓:綾崎妙麗

你的亞瑟王頭像能發給我麼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

10樓:孤九i小童鞋

這個要看情況處理,戀愛、同居期間常見的經濟糾紛有三類。

第一類是因戀愛同居產生的經濟糾紛;

第二類是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金錢甚至汽車房產等大額財產,戀愛結束後贈與的財產能否要回;

第三類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

不同的情形法律規定也不相同。

1.同居期間財物混同適用《物權法》的共有關係

同居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不產生夫妻之間的婚姻權利義務。

但同居期間雙方因共同生活,發生財物混同的情況,適用《物權法》第八章的共有關係。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

2.戀愛期間贈與適用《合同法》,車房在權利轉移前可撤銷

對於戀愛期間贈與的戒指、服飾、包包、金錢等,其性質區別於彩禮。「一般認為戀愛期間的財產贈與,一經交付即完成贈與,贈與人要求返還,法院一般不予支援。

如果贈與的是車、房,如果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想撤銷贈與,要回房車比較困難。

如果一方認為給對方的錢是借款,應有借條等書面證據,法院可憑藉貸關係的證據,要求對方返還。

3.返還彩禮 三種情形應支援

還有一種較常見的糾紛,就是以結婚為目的贈與的彩禮。彩禮是一種特定的婚前財產的贈與,可以看成是附條件的贈與。

「確定是否為彩禮性質,要考慮當地風俗習慣,一般不能隨意將彩禮的範圍擴大到所有婚前贈與的財產。」

對彩禮的返還,根據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如果查明屬於下面三種情形,法院應當予以支援: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11樓:熱心網友

女方是沒有法律義務償還的。

(1)但從道德角度出發,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

(2)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1、戀愛期互贈小禮物: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2、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可以起訴索回。

(1)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

(2)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3、戀愛是兩個人互相愛慕行動的表現。在不同的時代有不同定義,現代定義為無論性別的兩個人基於一定條件和共同戀愛的人生理想,在各自內心形成的對對方最真摯的仰慕,並渴望對方成為自己終生伴侶最強烈、最穩定、最專一的感情。

擴充套件資料:

戀愛、結婚須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1、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2、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3、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4、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5、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6、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12樓:找法網

如果男方是屬於自願行為的話,視為贈與行為,女方沒有義務償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 定義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與限制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九條 贈與人責任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贈與的法定撤銷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3樓:四哥有法說

戀愛期間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要根據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屬於小禮物,可以不歸還。如果價值較高的,應當歸還。

一、戀愛期互贈小禮物

戀愛時互贈小禮物、小禮品,分手時索回的,法院不予支援。當然,因為小物件鬧上法庭的,也不多見。

二、戀愛期贈與貴重物品

戀愛期間贈與貴重物品,雙方反目時,與上述案例如出一轍,可以起訴索回。這種贈與實質上是一種默示的附條件贈與,即附加了締結婚姻、步入婚姻的暗含條件;如果雙方婚前分手,即該條件未能成就,一方仍佔有該貴重財產就沒有法律依據,構成法律上的不當得利。

14樓:匿名使用者

雙方在談戀愛時,男方自願給女方花的錢,分手後女方有無法律義務償還?法律義務應當沒有,你們都是成年人了,都是自願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上是可以要回去的,不成了就還給他,但是我國法律沒有這方面的規定啊,那要看你怎麼說了,如果她不還你可以通過第三方去索要,你要慶幸啊,相信天涯何處無芳草啊,緣分沒到而已,祝你好運

男女雙方交往期間男方送女方錢和手機,分手後男方要要回去.不還可以嗎

16樓:婚戀專家雅心

你好朋友!

1、贈與的財物,是可以不還的,除非你願意

2、這上升不到法律問題, 這是民事問題。

17樓:匿名使用者

扔掉也不要給他,否則還有下一個人上當。

18樓:防彈背心灬

這男人真渣 交往的時候怎麼不說 逗

19樓:匿名使用者

不還!如果是他送你的!你就不還!如果是你找她要的你就得還!

20樓:小豬斑馬在**

我以前是還給對方了,因為顯得自己很高尚,哈哈

21樓:曹耀中

換不換是你的自由,可是你要是還想要最後一點尊嚴都不想要

22樓:鑫焰煙

不還他,這麼無聊的男人

23樓:

***,你們從來不站在男的角度上想想,都是一群賤人,

24樓:落花景

那男的也太小氣了,送出去的東西哪有收回去的道理,你就算不還他去告也沒用

25樓:匿名使用者

還吧!小心人家告訴去

26樓:鳳羽秦翎

叫你還你就還,佔那便宜幹嘛? 沒品

27樓:笑擁♀孤獨

除非那男的有問題,小氣,正常的誰還會算的那麼清。

28樓:匿名使用者

別要,面子不比這個重嗎

男朋友性無能,戀愛時給女方花錢,分手了要還嗎

29樓:愛抽菸的小猴子

這個不能一棍子打死 上面兩位的意見我也贊同,給自己喜歡的女孩兒花錢很正常 要回來的心思笨就不該有 但是 如果是女孩故意騙男孩兒的錢呢? 建議去告詐騙。。。。

30樓:匿名使用者

男生應該不會計較那些錢吧

31樓:暖男丶傾心

那要看是多少錢,給你買了一些什麼物品

32樓:老好人

不好要,如果不多就算是補償

求助!男女雙方結婚之前合算合姻緣有這樣的習俗嗎?我們家是不信這個的,就想知道算這個是有用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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