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因斯坦
當然屬於。後果可能是你的**被不同期刊刊載了,這不是浪費了人家的資源嗎?
一稿多投多發應該屬於學術不端行為麼?
2樓:灰機
今天高翔老師的講座,我很想提一個問題,舉手三次,均被其他同學搶了先。最後只能放棄。
先說一稿多投。先擺明觀點:本人認為,一稿多投是一種非常正常的合理的行為,根本算不上學術不端。
高先生說了,《中國社會科學》收到的稿件很多,用稿率大概只有百分之零點二。那麼假如我是一名向《中國社會科學》雜誌投稿的忠實作者,嚴格按照等待三個月審稿期再決定是否另投。再假如我這個人是個死心眼,每過三個月就向該刊投一篇新的稿件,學術水平處於所有投稿人的平均水平。
那麼意味著我每三個月投稿一次,按照高先生說的用稿率,我要持續投稿125年才有可能有一篇文章發表。在現實生活中,一個理性的作者一定會選擇多投。所以,多投是一種正常現象,也很合理,與學術不端完全沒有關係。
至於一稿多發,那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之所以出現一稿多發的可能,主要是源於精神產品和物質產品的不同,物質產品從物理屬性上決定了它不可能一物賣兩家,而精神產品是可以的。想到制止一稿多發事件的發生,其原則應該是:
資訊全面的一方和獲利的一方有義務阻止這件事情的發生。
先說第一個原則,為何資訊全面的一方應該有義務阻止此事件的發生。比如作者將一篇已經發表或確定肯定發表的文章投到了第二家刊物,作者本身是資訊全面的一方,他應該為這個一稿多發的後果負責。如果是某刊物在收到稿件,並未與作者本人聯絡,就擅自發表,這個刊物應該為一稿多發的後果負責。
因為刊物拒絕了獲取全面資訊的機會(刊物應該與作者進行聯絡,以獲知此文是否已經發表或確定發表)。
再說第二個原則,為什麼說獲利的一方應該負責。其實學者創作一篇學術成果的過程與一個製造者製造一件產品的過程基本是一樣的,只不過一個銷售的是精神產品,一個是物品產品而已。一稿多投相當於張貼廣告,面對的不確定的多數潛在客戶。
客戶對產品滿意,交易雙方(刊物和作者)應該進入談判階段。就目前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情況:刊物付給作者稿費,刊物不付稿費但也不索取版面費,作者付版面費。
談判成功之後,在第一種情況下,也就是作者從此次交易中獲利,作者應有義務推掉其他交易者,以保證不出現一物賣給兩家的情況。但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作者並未獲利,應沒有義務拒絕其他買家。
在刊物和作者之間,大多數情況下作者是弱勢群體。在一個矛盾發生時只追究弱勢一方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允。高先生興奮地談及他聯合五十家優秀刊物形成聯盟,一旦有一稿多投者,將**十年。
力量博弈的一方制定規則強迫另一方服從,公平麼?而且一下子**十年,這樣的事情一旦發生,只能是強迫一個偶犯小錯的(根據本人意見,其責任也未必在他)學者被迫轉行,這無疑又是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以職業足球運動員為例,即使有嚴重犯規者,其禁賽期無非幾場,最多一年。
一稿多投多發屬於學術不端行為麼?
3樓:灰機
今天高翔老師的講座,我很想提一個問題,舉手三次,均被其他同學搶了先。最後只能放棄。
先說一稿多投。先擺明觀點:本人認為,一稿多投是一種非常正常的合理的行為,根本算不上學術不端。
高先生說了,《中國社會科學》收到的稿件很多,用稿率大概只有百分之零點二。那麼假如我是一名向《中國社會科學》雜誌投稿的忠實作者,嚴格按照等待三個月審稿期再決定是否另投。再假如我這個人是個死心眼,每過三個月就向該刊投一篇新的稿件,學術水平處於所有投稿人的平均水平。
那麼意味著我每三個月投稿一次,按照高先生說的用稿率,我要持續投稿125年才有可能有一篇文章發表。在現實生活中,一個理性的作者一定會選擇多投。所以,多投是一種正常現象,也很合理,與學術不端完全沒有關係。
至於一稿多發,那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之所以出現一稿多發的可能,主要是源於精神產品和物質產品的不同,物質產品從物理屬性上決定了它不可能一物賣兩家,而精神產品是可以的。想到制止一稿多發事件的發生,其原則應該是:
資訊全面的一方和獲利的一方有義務阻止這件事情的發生。
先說第一個原則,為何資訊全面的一方應該有義務阻止此事件的發生。比如作者將一篇已經發表或確定肯定發表的文章投到了第二家刊物,作者本身是資訊全面的一方,他應該為這個一稿多發的後果負責。如果是某刊物在收到稿件,並未與作者本人聯絡,就擅自發表,這個刊物應該為一稿多發的後果負責。
因為刊物拒絕了獲取全面資訊的機會(刊物應該與作者進行聯絡,以獲知此文是否已經發表或確定發表)。
再說第二個原則,為什麼說獲利的一方應該負責。其實學者創作一篇學術成果的過程與一個製造者製造一件產品的過程基本是一樣的,只不過一個銷售的是精神產品,一個是物品產品而已。一稿多投相當於張貼廣告,面對的不確定的多數潛在客戶。
客戶對產品滿意,交易雙方(刊物和作者)應該進入談判階段。就目前情況看,基本上有三種情況:刊物付給作者稿費,刊物不付稿費但也不索取版面費,作者付版面費。
談判成功之後,在第一種情況下,也就是作者從此次交易中獲利,作者應有義務推掉其他交易者,以保證不出現一物賣給兩家的情況。但在第二種和第三種情況下,作者並未獲利,應沒有義務拒絕其他買家。
在刊物和作者之間,大多數情況下作者是弱勢群體。在一個矛盾發生時只追究弱勢一方的責任,顯然有失公允。高先生興奮地談及他聯合五十家優秀刊物形成聯盟,一旦有一稿多投者,將**十年。
力量博弈的一方制定規則強迫另一方服從,公平麼?而且一下子**十年,這樣的事情一旦發生,只能是強迫一個偶犯小錯的(根據本人意見,其責任也未必在他)學者被迫轉行,這無疑又是社會資源的極大浪費。以職業足球運動員為例,即使有嚴重犯規者,其禁賽期無非幾場,最多一年。
哪些屬於學術不端行為
4樓:凝晨
學術不端是指捏造資料、篡改資料和剽竊三種行為。但也可包括一稿多投、侵佔學術成果、偽造學術履歷等行為
5樓:匿名使用者
抄襲 剽竊 篡改 偽造學歷或工作經歷
以下哪些屬於學術**發表中的一稿多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