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關春荷斂丹
男方有可能構成刑事責任中的防衛過當也有可能構成挑撥防衛
如果公訴機關不介入,那麼公安有可能給予雙方行政處罰
民事責任重的賠償可能要賠
夫妻雙方因爭吵發生打架女方先動手男方還手導致女方受鼓膜穿孔法院怎麼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家庭暴力處理
男人必須負全責
打老婆是不好的
傷了皮肉能治好
心若傷了難挽回
3樓:中山二路海之聲
建議諮詢一下相關律師
男女情侶打架,女方先動手,後來男方還手了,女方就自己用頭撞牆聲稱要自殺。後來女方告訴了父母,
4樓:伊賀秋葉
第一,貸款是否有男方簽字或者擔保,如有簽字或者擔保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第二,男女雙方沒有結婚,僅僅只是男女朋友關係,貸款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如果僅僅是女方自己借貸的男方不需要償還貸款。
結婚後女方先動手打男方,男方還手過種,對女方造成極輕微傷害,離婚時這對誰有利
5樓:匿名使用者
談不上對誰有利的問題,是互毆嘛。
如果是一方背叛外遇或者單方長期虐待毆打造成婚姻破裂的才可以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暴力復,是指發生在家庭成
制員之間的,以毆打、**、禁閉、殘害或者其它手段對家庭成員從身體、精神、性等方面進行傷害和摧殘的行為。家庭暴力直接作用於受害者身體,使受害者身體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損害其身體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暴力發生於有血緣、婚姻、收養關係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員間,如丈夫對妻子、父母對子女、成年子女對父母等,婦女和兒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有些中老年人、男性和殘疾人也會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會造成死亡、重傷、輕傷、身體疼痛或精神痛苦。
南方還手至妻子輕微傷害,不知女方有沒有去做輕微傷鑑定,如果沒有的話就沒有證據哦,如果有鑑定,妻子去法院起訴可以得到一些經濟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離婚.財產分2.誰都有利.都有動手.
8樓:香香香
男人打女人還找什麼藉口?
夫妻吵架,女方先動手,男方還手,這樣屬於家暴嗎
9樓:
首先,吵架很正常,但問題在哪呢,尺度過激,如果當女人擺著,你不打我就不是男人的姿態跟男人硬槓,或者是已經失去控制什麼話都亂放,就算對方在愛你,也受不了這樣,不是把對方嚇跑了,就是還不停?那就發展到動手的局面,吵架一定要適當,不能沒完沒了,更不能乘勝追擊,因為這些行為都是在逼對方打你,我就搞不懂,為什麼直到對方動手,想到的是對方不愛自己了,而不是發現他反應這麼激烈,是不是自己做過了 ~如果你覺得他打你就是不愛你了,那我想說,如果你愛他,你幹嘛跟他吵架 ?什麼話都亂放 ~?
女方先動手,男方隨即還手離婚賠償法
10樓:樂觀羅江山
你好:離婚賠償的法律條件: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女方先動手,男方隨即還手,這是屬於打架行為雙方都有過失就各自承擔。謝謝!!!
11樓:一顆小鹽粒
像這樣的離婚來是沒有自任何的賠償的。
首先就是你們兩個人是屬於夫妻的關係,你們兩個人是一家人。所以現在你們兩個人出現的爭執只能是屬於民事糾紛,而且像這種事情最多就是道歉而已,並不會涉及到經濟賠償。
其次就是你們兩個人離婚的話是可以採取兩種離婚方式,第1種離婚方式就是協議離婚,這種方式非常的簡單而且也快捷,只要兩個人協商好如何的離婚,而且離婚了以後的財產怎樣分配?以及孩子的撫養權歸誰?這樣就可以直接把離婚協議簽好。
然後就可以帶著你們的結婚證去當地的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了。
當然還有起訴離婚像這種方式的比較複雜了,需要聘請律師,而且還要花一部分的律師費。所以說如果家裡沒有太多的財產,就沒有必要選擇第2種方法。
打架,對方先動手,我還手,雙方都有傷誰責任多,對方傷重
打架的話責任均等,你們互相賠償對方醫藥費 對方重傷刑事案件!重傷三年以上!對方有過錯可以稍微減輕處罰一點 與人發生口角,對方先動手,我還手了,雙方都有傷,對方醫院診斷鼻樑骨骨折,等法醫鑑定,我會不會被判刑 1 我會不會被判刑 會不會被判刑,取決於對方是否構成輕傷及以上傷情。1 如果對方經鑑定後確實是...
關於打架雙方責任問題,雙方打架,對方先動手,責任怎樣劃分
這是侵權行為,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甚至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 健康權 姓名權 名譽權 榮譽權 肖像權 隱私權 婚姻自主權 監護權 所有權 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 著作權 專利權 商標專用權 發現權 股權 繼承權等人身 財產權益...
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把別人打傷責任都在我麼
行為不屬於 正當防衛,屬於違反 治安管理處罰法 的打架鬥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