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2021-04-19 21:11:34 字數 1592 閱讀 8032

1樓:愛木愛木

離婚bai有2個辦法,一個是雙du方無爭議,拿著zhi離婚協議書就可以去民dao政局辦理回。一種是雙方有爭議,那答麼就需要去法院起訴,如果對孩子的撫養權沒有爭議,可以註明。一般情況下,法官的做法都是先調解,如果一方堅持不離,基本不會判離的。

撫養的話,如果兩個人都堅持要,法院會選擇對孩子成長最有利的一方。

2樓:八三老人

除非是你放棄孩子的撫養權,一般13個月的孩子撫養權應在女方。你可以助長孩子的撫養費,合婚內共同財產的分割。

3樓:廖衛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兩週歲以下的小孩,隨母親生活。

4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跟你在一起且小孩才一歲多,那肯定會判給你的。

最高院關於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否有效

5樓:草民學法

1、現行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是202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的關於處理離婚案件所涉子女撫養爭議等方面問題的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現行有效,仍可適用相關案件的司法處理原則。

但是,最高法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一般都會在最後一條左右提出『「本解釋出臺後,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相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牴觸的,一律以本解釋為準」,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司法實務的需要,新的司法解釋出臺,就的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規定廢止的情形下,如果新的司法解釋之中有與舊的司法解釋之中相關條款牴觸的,適用於新的司法解釋,因此,也就是說,如果最高法出臺婚姻家庭領域的相關司法解釋有與問題所涉司法解釋部分條款牴觸的,應以「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以新法作為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這一點,當事人要予以注意。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若干具體意見》第16條規定,依法要求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6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第3款的理解

7樓:匿名使用者

例如甲和乙生育了子女丙,現甲和乙離婚,如果甲除了丙之外沒有其他子女,而乙除了丙之外還有其他子女的,可優先考慮判丙跟隨甲生活。

乙有其他子女的情形是指乙與甲以外的人生育或收養過子女。

8樓:匿名使用者

是子女不是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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