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當時報警了,雙方同意私了,警察說,同意私了我們就不問了。但第二天一方又反悔了怎麼辦

2021-04-20 23:09:49 字數 5408 閱讀 5186

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當時交警出現了,並進行了現場勘查和繪圖,那麼就可以再去到交警隊,要求重新走正規程式,交警會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然後庣認定書劃分的責任比例來進行賠償。

如果交警沒到現場,或者到了現場,當時雙方和交警一起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私了,交警就沒有做全面的測量和勘察。但現在又後悔了,那麼交警就沒辦法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了,只能給你們出具事故證明,證明發生過事故,那麼不服的一方就只能是到法院起訴了,要求法院劃分責任的比例。

沒什麼大的損失,還是雙方私了比較好,處理的快。否則要是走正常程式的話,很麻煩的,要10天左右才能出事故責任認定書的。

電瓶車與摩托車相撞,雙方都沒私了,也沒報警,就都離開了,隔一天報警先走的一方算肇事逃逸嗎

2樓:二二一二二二

不算,只有當時就報警,又沒證據的情況下才算。

3樓:鍵盤的灰

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責任而駛離現場、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等8種情況將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其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以上八種行為可以認定為交通事故逃逸行為,並在一些情況下可以追求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4樓:與各位同行

都離開,雙方沒有異議,不是逃逸。

5樓:are不

親,麻煩問下這個事情後續怎麼樣了,你被定性為肇事逃逸沒

6樓:es__神牛

我想知道你現在有沒有事,我的情況跟你差不多

7樓:ge一沙一世界

你覺的呢!!!誰撞誰。兩人都逃逸

被車撞了,對方全責,事情處理程式

8樓:樂觀小山

一、交通事故調解程式:

1、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賠償,不是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爭議解決的必經程式,是否親切調解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而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職權行為。

2、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損害的調解是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損害賠償調解應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 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指定。

在調解過程中,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專案、標準、賠償總額等進行協商,從而達成協議。

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式:

1、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2、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4、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章 簡易程式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但有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嫌疑的除外:

(一)財產損失事故;

(二)受傷當事人傷勢輕微,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適用簡易程式處理的傷人事故。

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後,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處理。

撤離現場後,交通警察應當根據現場固定的證據和當事人、證人陳述等,認定並記錄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道路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等,

並根據本規定第六十條確定當事人的責任,當場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不具備當場製作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並現場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接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註明情況。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應當當場進行調解,並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記錄調解結果,由當事人簽名,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9樓:之何勿思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加起來交強險先賠,超出的第三者險賠,還能報工傷,不過沒傷殘意義不大。

如果傷情不嚴重,較短時間就可以出院,沒有什麼後遺症,可以和車方協商,如果賠償達到協議,交警部門讓你們雙方簽字達成協議即可。

如果病情較重,**時間較長,且不知道會不會留下後遺症,建議不能私了,由司法鑑定部門出具傷情和傷殘鑑定,然後由公安交警部門調解。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受傷未致殘的:如果因交通事故受傷但還未達到致殘的程度,那麼傷者可以索賠的專案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7項。(二)因傷致殘的:

因交通事故致殘,除第一條的各項費用外,還可以索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6項專案。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既然事故責任已經劃定,其它程式不再說了,給你說說以後的程式。

二、如果傷情不嚴重,較短時間就可以出院,沒有什麼後遺症,可以和車方協商,如果賠償達到協議,交警部門讓你們雙方簽字達成協議即可。

三、如果病情較重,**時間較長,且不知道會不會留下後遺症,建議不能私了,由司法鑑定部門出具傷情和傷殘鑑定,然後由公安交警部門調解。

四、在公安部門如果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由法院調解、判決處理。

五、肇事方的車輛,公安機關不能長時間的扣押,車方可以交取一定數量的押金將扣押車輛取回,不過就是肇事方不交押金,交警部門扣押車輛的時間最長也不能超過20天。

五、如果車輛是全保,傷者的醫療等費用是保險公司賠償。

六、具體傷害賠償:

各項賠償費用的標準是:

1.醫療費:按照醫院對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所必須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結案後確需繼續**的,按**必需的費用給付。

2.誤工費,當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護理費:傷者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按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

5.殘疾賠償金:根據傷殘等級,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計算,自定殘之日起賠償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6.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之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八週歲的撫養到十八週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撫養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每增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7.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8.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比照上述規定計算,但不得超過三人。

12樓:朕是太陽風

被車撞了,對方是全責,那麼經過交警的處理,明確責任,以後就要進行賠償,如果協商不行,這要走司法途徑,可以打官司來解決

13樓:秋子默

交通事故,可以由交警大隊組織協調,未達成協議的,可以訴諸法院.一般不推薦私了,一旦對方拖起來,怪麻煩的,法院裁定一下,不賠償還可以直接申請強制執行.嘿嘿.省心.

如果你自己不會算建議請個律師代勞,別算少了.

14樓:匿名使用者

金額不大,受害者不是十分嚴重一般交警當場就解決的:

你母親這種情況,既然現場勘查的結果是對方負全責,那就不用怕了。交警部門讓你們去簽字是他們工作的程式,應該配合。這個與他跑不跑無關。

而且,他的車牌號也已經交警部門已經記錄檔案了。這個可以放心。還有,最好在這段時間提出要支付賠償。

事情過了有關部門會託時間的。說不定那方還有關係呢。所以乘早解決事情才是上策。。

15樓:匿名使用者

既然已經是全責了那麼你當然要對方支付醫藥費,可以私了,但是對方拒絕可以上法院

16樓:找法網

發生交通事故,可以選擇雙方協商解決賠償事宜,也可以在交強險賠償的範圍內進行賠償,不足部分,由過錯方進行補充賠償,對賠償結果有爭議的,可以請交通部門調解,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條 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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