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宿遷668廣告網
那你還真沒什麼辦法,只能以牙還牙,別慫!**丫的。
法律規定房子幾米內是屬於自己的範圍?
2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相鄰權的問題,相鄰關係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範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簷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相鄰權不動產使用人,為謀求土地使用價值的最大化、建物的方便、生活的舒適與安寧,一般都需要相鄰不動產使用人予以提供方便與合作。實際上,鄰里之間的相互幫助和協作,一直是人類的傳統美德。俗語:
「遠親不如近鄰」也足以體現出鄰人之間關係的密切性。密切的關係,既可使人們和睦相處,也容易滋生鄰里糾紛。儘管一切社會制度最終都是謀求人類生活的和諧與幸福,民法對此更是孜孜以求,但人們之間糾紛的存在還是有的。
它一方面跟人的文明程度有關,這是一個需要各種制度相互配合逐漸提高的緩慢程序;另一方面也跟產權的界定不明,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不清楚有關。如果對前一點還有理由可以寬容的話,對後一點則是法律不可推卸的義務。基於此,法律有義務把不動產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明晰化。
相鄰權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過舒適、享樂、寧靜、合諧的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中的人都會意識到自己有隨心所欲生活的權利,只是不要給他人造成麻煩,否則他人也會有給自己生活造成麻煩的權利,哪怕他開始並沒有意識到,最終也會接受該生活規則。
人的權利觀念並不是一開始就由法律賦予的,而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只要人們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權利,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逐漸就會為人們所意識到。相鄰權觀念也有這樣一個過程。
法律並不是在人們的意志之外課以權利、義務,而是在人們自覺的意識中將其法制化。很少有人意識不到相鄰關係的重要性,相鄰權義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礎上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充分明確,來協調相鄰人們的日常生活、經濟生活的合諧,實現鄰人之間進而人類之間互幫、互讓的人類本性生活。
《物權法》第七章 相鄰關係 第八十四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五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係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第八十六條 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條 不動產權利人對相鄰權利人因通行等必須利用其土地的,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建造、修繕建築物以及鋪設電線、電纜、水管、暖氣和燃氣管線等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築物的,該土地、建築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條 建造建築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第九十條 不動產權利人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棄置固體廢物,排放大氣汙染物、水汙染物、噪聲、光、電磁波輻射等有害物質。
第九十一條 不動產權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築物、鋪設管線以及安裝裝置等,不得危及相鄰不動產的安全。 第九十二條 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商品房也就是死纏只有建築主體部分屬於個人包括外牆和樓道內 其他都是共有 你的水果攤和他相隔6米多 他是無權干涉的
法律上住宅的定義是什麼?什麼是住宅?
4樓:匿名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采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1 必須有上蓋;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3 必須是合法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供一家人生活起居,對外相對隔離的房屋,都是法律意義上的住宅。
6樓:匿名使用者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是單純生活居住的地方。
前面有門市的商業服務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髮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法律上什麼是民宅?民宅的定義是什麼?
7樓:用q戶名
住宅,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包括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樓中作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託兒所、病房、療養院、旅館等具有專門用途的房屋,是單純生活居住的地方。
前面有門市的商業服務用房,是指各類商店、門市部、飲食店、糧油店、菜場、理髮店、照相館、浴室、旅社、招待所等從事商業和為居民生活服務所用的房屋。
8樓:百度使用者
所謂的"私闖民宅",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即他人未經住宅主人許可或有權機關未依法定程式擅自侵入他人住宅的行為。 民宅說指的就是住宅了。
根據《憲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害公民的住宅。即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與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等權利一樣同等重要,同樣受法律的保護。
基於此,我國《刑法》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構成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構成此罪的從重處罰。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在司法實踐中,區分"私闖民宅"罪與非罪的關鍵,主要從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故意,客觀上是非違背住宅主人意願強行侵入及主觀動機(如:尋釁滋事等)和社會危害性等方面來予以認定
9樓:匿名使用者
是指專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別墅、公寓、職工家屬宿舍和集體宿舍、職工單身宿舍和學生宿舍等。
10樓:渴求正道
還沒交工,工人進來我看不能算是私闖民宅。
關於房子的法律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很清楚你想問什麼?
沒有具體問題,如果是想問法條,也要給個具體問題,不然也太多了。而且回答字數限制100個字元。
12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合同法、商法、經濟法、刑法都有內容與之相關。
13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合同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商品房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等
關於法律.房子的糾紛!
14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說好他替你還錢房子歸他」,是口頭約定還是有字為憑證?
這個涉及你的舉證。
第二,你的房子是否在房管局作過相關登記,辦理了房產證(某些情況下以及土地證)?這個涉及的是否真的取得了對不動產的物權,是否經過公示而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這個可以向兩個方向打。一個是物權方向,個人推薦,只要你舉證你對房屋享有完整的所有權。一個是侵權方向,這個還必須舉證對方侵害了你的權利,相對舉證責任較大些。
其實房產證在他那裡不重要,因為只要房產證上登記的是你的名字,你就可以憑身份證到房管局查拆,將相關資訊列印出來,作為你完整物權的證據。還債務的事甚至不必提,就說借給他住,但希望收回的時候對方不願意搬出。先發一封正式的信函通知你要收回房子(一式兩份拿去公證),經過一段時間對方依然不肯歸還房子的話就可以提起訴訟。
按照物權的方向,要求侵害人歸還原物,保護你的物權並賠償損失(按租賃計算,起算點為你正式通知書中的歸還限期)即可,證據只要包括你的查拆,正式通知書函就夠了。但是要保證你沒有任何贈予或買賣類的文書或證據在對方手中。判決下來後,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15樓:匿名使用者
據你所說,可以要回房子。
第一:證明房子是你的,到房產部門重新辦理房產證,或房產部門出具證明,證明房子是你的;這是起訴必須得。
第二:要求他限期騰退房屋,並支付這幾年佔用房屋的使用費,可以按當地租金計算。
第三:不知你們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協議,如果有協議,那麼需要證明他沒有履行相關義務。
ok!----------------------------------
口頭協議也沒關係,如果他不承認有這個協議,那麼他就是屬於侵權,非法佔有你們的房屋,可以侵權為由起訴;
不知道你們的房產證上的房主是誰,如果是你父親,那麼帶著你父親的死亡證明,你們的身份證,戶口本等能證明父子、夫妻關係的證明,到當地房產部門,辦理掛失手續,直接將土地證和房產證掛失,辦理新的證件,直接辦到你們自己名下,這是可行的
16樓:法律與公正
可以訴訟解決。
贏的機率應在90%以上。
17樓:廣東胡律師
廣東胡律師:
補充回答:只要房產證是你家人的名字,就能打贏官司。
目前房產證上面是誰的名字,是你家的話你們可以去拿回;
如果是對方名字的話,那就拿不回,很麻煩。
住宅的法律定義
18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關於房屋的定義,唯一可查的只是2023年實施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條的規定:「本法所稱房屋,是指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築物及構建物」,但是以上的定義也十分模糊,很難明確房屋的含義。
鑑於以上情形,在我國法學界,關於房屋的定義多采納:「房屋是指人類建築在特定地塊上的形成固定空間、供人居住、從事營業或其他社會活動的建築物」這個定義。
在司法實踐中,所謂的房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 必須有上蓋;
2 必須固定於土地之上;
3 必須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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