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判斷因果關係時怎樣判斷介入因素是異

2021-04-29 04:17:52 字數 3766 閱讀 2801

1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刑法中判斷因果關係時判斷介入因素是否異常,第一,可以看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的大小。  如果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因果關係就中斷;反之介入情況對結果發生作用小,因果關係就不中斷。比如甲對乙以故意殺人故意實施暴力,導致乙重傷瀕臨死亡,乙在醫院接受**,醫生丙存在輕微過失,最終乙死亡。

對於乙的死亡,雖然存在醫生丙的過失,但屬於輕微的,對死亡結果發生作用小,因果關係不中斷,甲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仍然存在因果關係。

第二,看介入因素是否屬於行為人的管轄範圍

被害人雖然介入了不適當或者異常的行為,但是如果該異常行為是屬於行為人的管轄範圍之內的行為,仍然能夠肯定行為人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例如:在泳池,深水區和淺水區沒有明顯區分的游泳池中,救生員沒有履行職責,初級游泳者進入深水區淹死,救生員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就具有因果關係。

如能給出相信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2樓:匿名使用者

存在介入因素時,判斷先前行為與最終結果有無因果關係,判斷標準是:先前實行行為→介入因素→實害結果

(1)先前行為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則先前行為與結果有因果關係;反之無。這裡的作用大小,是指先前行為導 致結果發生的危險性大小。這種危險性大小,是根據生活經驗的蓋然性大小(概率大小)來判斷。

一般認為,重傷行為對死亡結果作用大,輕傷行為對死亡結果作用小。

(2)介人因素異常性的大小

這是指在先前行為製造的危險流在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介入因素,該介入因素的出現是 否異常。對此主要考察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關聯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現是先前行為導致的,則介入因素這裡包括四種情形:

先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因素出現;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出現無關。大致而言,前兩種情形的介入因素不算異常,後兩種情形的介入因素較為異常。例如,甲持刀近距離追殺乙,乙為了逃命而闖紅燈,被車撞死。

乙的闖紅燈行為不算異常。又如,甲偷了乙一塊錢,乙為了追回自己的一塊錢而不顧危險闖紅燈,被車撞死。乙的闖紅燈比較異常。

這表明,在判斷介入因素的異常性,或者先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的關聯性時,不能孤立地 判斷,而應情景化判斷。例如,孤立地看,車禍的發生很異常,但如果情景化判斷,則不一定。例如。

甲突然將乙推到高速公路上,丙剎車不及軋死乙。該車禍不算異常。

(3)介入因素本身對結果發生所起的作用大小

作用大者,則表明先前行為與結果無因果關係;反之有。

上述三點需綜合判斷,根據少數服從多數原則得出最終結論。根據介入因素三標準,上述例1 (車禍案)中,第一,重傷對死亡結果作用大,前後有因果關係;第二,車禍很異常,前後沒有因果關係;第三,車禍對死亡作用大,前後沒有因果關係。綜合結論,甲的重傷行為與乙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死亡應歸因於第三人的車禍。

刑法中介入因素的異常和正常是什麼意思?

3樓:湛江馬律師

所謂異bai常,就是前行du

為與介入因

素無關;所謂zhi正常,dao就是前行為必然導回致介入因素的介入。答

介入因素的異常與否,對判斷因果關係是否中斷具有重要意義。前行為必然導致介入因素、前行為通常導致介入因素、前行為很少導致介入因素、前行為與介入因素無關,這四種情形,對認定因果關係的中斷所起的作用依次遞增。

刑法上如何區分原因的原因與介入因素的區別?

4樓:明厲鋒

判斷介入因素的三bai個標準:

1、先前

du行為對zhi結果發生所起作用的大dao小;

2、介入因素內異常性大小;

3、介入因素對結果容發生所起作用的大小。

三者分別判斷,少數服從多數

你的案例有個問題沒有說明,那就是甲是以怎樣的犯罪故意實施的犯罪:是要殺害乙,還是要傷害乙。這主要是為了表明甲的投毒行為的性質,如果甲投毒量大或者毒性重,則為殺人故意;如量小毒性輕,則為傷害故意。

根據「乙中毒後不至於死亡」,我推斷甲為傷害故意,則甲的投毒行為對乙之死亡結果作用小,而介入因素——乙自殺對乙之死亡結果作用大,其介入因素相對異常,則介入因素成立,切斷甲的行為和乙的死亡結果間的因果關係。

如甲為殺害乙的故意,則甲的投毒行為對乙之死亡結果作用大,介入因素作用也大,但介入因素不異常,所以不切斷因果關係。

雖然有三個判斷標準,但其實最核心最複雜的,還是介入因素異常性,你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就本案來說,如果甲是傷害故意,則其對乙的死亡結果並無合理預見,介入因素超出了他的掌控範圍;如果甲是殺人故意,則其積極追求乙的死亡結果,至於其究竟為毒藥疼死還是受不了疼痛自殺,都在甲的掌控範圍之內。

5樓:匿名使用者

我認為是介入因素

肯定不會是原因的原因

因為中毒而自殺,這超出了一般人和犯罪行為人的預期這與被**了自殺是不同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介入因bai

素。乙可以求醫

du急救啊,不是一定要zhi

尋死解脫嘛。dao

甲投毒是回

促成乙自殺的原因答之一,但不是必要或全部的原因(條件)。

介入因素是特別的、重大的、足以隔斷原來原因的新的因素,比如a破壞b的剎車裝置,預備等b駕駛後無法剎車,到必經懸崖路段必然墜落懸崖下摔死,但是c在路中對b開槍打死b,那麼c**是介入因素。如果c只是路中向b吹口哨干擾,不是介入因素,b不知車受破壞果然不能剎車而墜落深崖死去,則a的原因力沒有被打斷。

7樓:理想的雪兒

youhengduohengduo

8樓:匿名使用者

介入因素與現行行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先後起作用的,如果介入因素是異常的,是一內般人的

生活容經驗不能**的並且對危害結果起重要作用的,介入因素會阻斷因果關係。多因一果,是數個行為共同導致一個結果的情況下,如果除去一個行為結果將發生,除去全部行為結果將不發生,則全部行為都是結果發生的原因。只要具體行為對最終的結果事實上起作用,行為和結果之間就有條件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原因的原因的結果的原因,顯然,甲已經構成犯罪了,但主觀故意題幹給的資訊不夠,具體罪名不好定,個人認為乙的自殺行為不是介入因素,因為乙的自殺行為恰恰是甲的投毒行為引起的。因而,是原因。

刑法中介入因素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一點說,傷害行為是a,介入因素是b,最終結果是c。

那麼,a+b=c。

分析b的作用時,用手版把a擋住,也就是

權說,如果單純只有b的情況(無a參與),會不會導致結果c的出現? 如果可以,則b就是介入因素,中斷了因果關係,反之則不中斷。

多讀幾遍我說的,並嘗試用這個方法去分析你的問題。

救護車和警察的行為,都不能中斷因果關係。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11樓:唯寶獨尊

我認為第一個復案例應該適制用條件說,即使救護車及時到了,被害人未死亡,也不能認定因果關係中斷,仍然是甲的行為導致了乙的傷害,所以救護車沒到更不可能導致因果關係的中斷,乙的死亡還是甲的行為引起的

第二個案例,屬於介入因素中屬於行為人的管轄範圍之內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未能履行職責導致被害人死亡,這個時候因果關係中斷,也就是**的不作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不過要看案例一中的救護車不到是故意不來還是確實是因為堵車,故意不來那麼也屬於不作為咯

12樓:法律信箱

我認為第一個算介入因素

第二個不算,因為甲有故意和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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