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在電話裡恐嚇乙方導致另乙方自殺,請問甲方有什麼刑事責任

2021-05-22 06:44:20 字數 545 閱讀 5823

1樓:匿名使用者

甲方:故意殺人罪!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4.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2樓:匿名使用者

按刑法理論,一般認為甲的恐嚇與乙自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所以甲不負刑事責任。不知甲恐嚇了什麼導致乙自殺的?

3樓:翻江倒海丶美好

要付刑事案件,這點毋庸置疑, 屬於教唆犯罪,第三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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