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解釋出臺法律工作者怎麼應對

2021-05-31 23:14:26 字數 1990 閱讀 9787

1樓:法律實務研究

1、《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出臺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所**的訴訟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的證明。位於本轄區的證明包括戶籍地址資訊、經常居住地址資訊、登記註冊地址資訊、辦事機構地址資訊等。

2、訴訟當事人雙方都不在本轄區的訴訟案件,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無權**,法院不予認可其**資格。

3、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上沒有「法律工作者」的稱謂。對於鄉鎮法律服務所中的法律從業者,法律上稱為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基層」二字,體現了其服務物件和服務範圍的侷限性。

《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十八條訴訟**人除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提交授權委託書外,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一)律師應當提交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證明材料;

(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提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介紹信以及當事人一方位於本轄區內的證明材料;

(三)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委託人有近親屬關係的證明材料;

(四)當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與當事人有合法勞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

(五)當事人所在社群、單位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推薦材料和當事人屬於該社群、單位的證明材料;

(六)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應當提交身份證件和符合本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2樓:昆明胡俊律師

您好,積極、主動學習、理解司法解釋的規定,特別是相比較訴訟法創新的一些規定。

民訴法新解釋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影響

3樓:戊辰年軒

第一百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民訴意見》

199.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200.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發現確有錯誤的,應在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的裁定中同時寫明中止原裁判、裁定的執行;情況緊急的,可以將中止執行的裁定口頭通知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但應該在口頭通知後10日內發出裁定。

202.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需要指令再審的,應當指令第二審人民法院再審。

《審判監督程式解釋》

第二十七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再審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審。最高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與原審人民法院同級的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十八條 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的影響程度以及案件參與人等情況,決定是否指定再審。需要指定再審的,應當考慮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以及便利人民法院審理等因素。

接受指定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程式審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一)原審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的;

(二)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三)原判決、裁定系經原審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作出的;

(四)其他不宜指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的。

第三十條 當事人未申請再審、人民檢察院未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發現原判決、裁定、調解協議有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確有錯誤情形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的規定提起再審。

4樓:dreamiheart丶

該解釋明顯違背了民訴法明顯違背了民訴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應當以民訴法規定為主,再說該解釋混淆不清,提供轄區證明是指法院管理轄區還是執業證轄區呢?解釋和民訴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基層法律工作者不能**所謂本轄區外的案件,請問最高院你們懂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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