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公務員辭退後和平民老百姓沒區別。
要麼出去自己打工,要麼自己去創業。
2樓:很帥不撩妹
公務員的處分
公務員處分的種類:警告(6月);記過(12月);記大過(18月);降級(24月);撤職(24月);開除。
處分期不得晉升職務級別,不得漲工資(警告除外)。
撤職應降低階別待遇,已經退休被撤職的只減待遇。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級別、職務不再受影響,但解除降級、撤職不得恢復原級別職務
《公務員法》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公務員因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法給予處分;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批評教育後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五十六條 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 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階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結合實際談一談簡歷公務員辭退制度有什麼意義
3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辭退是公務員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務員管理的重要環節。建立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對保證公務員隊伍優化、精幹、高效,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活力,維護公務員的個人權利,提高行政工作效率,都會起到積極的作用。
(一)建立公務員辭職制度的意義
1.符合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適應了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經過近二十年的發展,證明了建立人才市場,鼓勵人才合理流動,改變以往「統包配」的人事管理制度,是符合改革方向的,是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以往的幹部,屬單位、部門所有,「一次分配定終身」,忽視了個人願望,限制了人才合理流動,嚴重束縛了個人才能的發揮,不利於工作效率的提高。為了改變這種狀況,近十年來我國採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特別是人才市場的建立和發展,推動計劃管理向市場配置的轉移,充分調動了各類人才的積極性,更好地適應了經濟發展的需要。
建立公務員制度,實行分類管理,一方面要加強公務員的內部管理,一方面也要能充分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保持公務員隊伍的活力,提高行政工作效率。為了達到這一目的,我們要充分借鑑我國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所取得的經驗,要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建立一套科學的符合改革方向並適應經濟發展的公務員管理制度。辭職,作為人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措施,對落實個人的自主擇業權,促進人才合理流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因此,在公務員制度中用法律的形式明確規定公務員的辭職權利,並對辭職的條件、程式、保障等作出較為明確的規定,充分體現了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
2.是對公務員權利的有效保障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每個公民都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是每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勞動權包含了職業選擇的權利。擇業權有兩方面的內容,即初次擇業權和再次擇業權。初次擇業權是指公民進入社會時所具有的選擇職業的權利;再次擇業權是指已經工作的人有權對自己的職業作重新選擇。
只有這兩方面的權利都能較好地落實,個人的擇業權也就得到了落實。辭職是個人再次擇業權的重要表現形式。當主客觀形勢發生了變化,個人不願繼續從事原來的工作,個人應能通過辭職重新選擇新的職業,這是以個人自願為前提的,充分體現了個人擇業權。
我國公務員制度充分肯定了公務員的擇業權,對公務員的辭職在法律上做出了規定。當然權利的行使不能是無條件的,公務員辭職必須要根據法定的條件,履行法定的程式。
3.是保持公務員隊伍活力,促進人才合理配置的重要措施
建立公務員辭職制度,有助於打破人員的部門所有或單位所有,促進人才的合理流動,更好地發揮個人的才能。公務員享有辭職的權利,可依據自己的條件、志願及發展的潛力,重新選擇新的職業和單位,既有利於人才的合理流動、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也能促進公務員管理單位不斷反思、不斷完善和改進工作,積極為公務員的成長創造條件,使公務員能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更好地服務於社會和人民。
(二)建立公務員辭退制度的意義
1.有利於改革傳統幹部人事宜理制度
傳統幹部人事管理制度一個很大的弊端是沒有健全的辭退制度,國家行政機關沒有明確的辭退權,導致「能進不能出」。一個幹部,只要不犯大的錯誤或觸犯刑法,無論其能力與幹部的要求有多大差距,在品行上與幹部身份多麼不相稱,都無法免除其職務、解除其幹部身份,這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影響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又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因此,充分吸收我國近二十年來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國公務員的辭退制度,對進一步加強公務員的管理,更好地開展各項公務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有利於公務員隊伍的優化和活力
只有新陳代謝,吐故納新,才能保持公務員的活力。只有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才能淘汰劣者,選擇優者。如缺乏競爭機制,「能進不能出」,幹好幹壞一個樣,就無法充分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造成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局面,影響整個公務員隊伍的活力。
建立辭退制度,允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辭退少數不合格的公務員,使其失去公務員身份,脫離公務員隊伍,既可以促進公務員積極進取,努力工作,勇於創新,又可以為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創造條件,保證公務員隊伍的優化和活力。
3.有利於行政機關正確行使權力,切實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為了保證公務員系統的穩定,使公務員隊伍充滿活力和生機,賦予行政機關依法辭退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而為了保證這一權利的正確行使,也必須制定相應的條件和法定的程式。既要保證和落實行政機關辭退權的順利行使,也要著眼於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防止辭退權利的濫用。因此,必須對公務員辭退的範圍、許可權、程式及辭退的待遇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保證公務員辭退制度貫徹實施,切實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建立公務員辭退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急需答案 謝謝了
4樓:失而復得的嚮往
建立公務員辭退制度的意義是:
1.有利於改革傳統幹部人事宜理制度
傳統幹部人事管理制度一個很大的弊端是沒有健全的辭退制度,國家行政機關沒有明確的辭退權,導致「能進不能出」。一個幹部,只要不犯大的錯誤或觸犯刑法,無論其能力與幹部的要求有多大差距,在品行上與幹部身份多麼不相稱,都無法免除其職務、解除其幹部身份,這既降低了工作效率,影響行政工作的正常運轉,又在一定程度上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因此,充分吸收我國近二十年來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建立和完善我國公務員的辭退制度,對進一步加強公務員的管理,更好地開展各項公務活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2.有利於公務員隊伍的優化和活力
只有新陳代謝,吐故納新,才能保持公務員的活力。只有建立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才能淘汰劣者,選擇優者。如缺乏競爭機制,「能進不能出」,幹好幹壞一個樣,就無法充分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造成機構臃腫人浮於事的局面,影響整個公務員隊伍的活力。
建立辭退制度,允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辭退少數不合格的公務員,使其失去公務員身份,脫離公務員隊伍,既可以促進公務員積極進取,努力工作,勇於創新,又可以為優秀人才進入公務員隊伍創造條件,保證公務員隊伍的優化和活力。
3.有利於行政機關正確行使權力,切實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為了保證公務員系統的穩定,使公務員隊伍充滿活力和生機,賦予行政機關依法辭退的權利是十分必要的,而為了保證這一權利的正確行使,也必須制定相應的條件和法定的程式。既要保證和落實行政機關辭退權的順利行使,也要著眼於保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防止辭退權利的濫用。因此,必須對公務員辭退的範圍、許可權、程式及辭退的待遇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以保證公務員辭退制度貫徹實施,切實維護公務員的合法權益。
5樓:匿名使用者
兩方面:
1、規範在職公務員的工作管理。
2、否認公務員永久崗位的傳統說法。
具體的你 可以自己,我僅想到這兩點,希望對您能有幫助。
6樓:家庭教師張
讓公務員能進能出,激發活力。
國家公務員都是幹什麼的,什麼是公務員?具體幹什麼?
國家公務員是黨的現代化建設任務和服務人民工程的勤務兵,是老黃牛,不是官,而是中國社會進入民主法制,成為公民社會的一批前導 不過很可惜,大部分公務員還不能擺正自身的位置,不能夠看清自己的歷史使命乃是為了人民而努力工作,仍然把自己和封建時代的官僚混為一談,這就無視了黨章和黨的現階段歷史人物的規定,是要出...
在職公務員能否考公務員,在職公務員可以考公務員嗎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試用期未滿是不可以的,專轉正之後需要領導同 屬意才可以報考。具體的您也可以諮詢下招考單位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可以的,只要你在職公務員就可以考公務員 一般第二年就可以再考了 在職公務員可以考公務員...
公務員「離職」和「辭退 有什麼區別
處分公務員處分的種類 警告 6月 記過 12月 記大過 18月 降級 24月 撤職 24月 開除。處分期不得晉升職務級別,不得漲工資 警告除外 撤職應降低階別待遇,已經退休被撤職的只減待遇。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 級別 職務不再受影響,但解除降級 撤職不得恢復原級別職務 公務員法 相關規定 第五十五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