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大夫的職能是?刺史職能?丞相職能?參知政事職能?太尉職能?軍機處職能?郡縣的職能?行省的職能呢

2021-05-12 09:07:14 字數 6029 閱讀 6450

1樓:不懂問周公

御史大夫的職能是? 相當於**紀委

刺史職能? 相當於省長

丞相職能? 相當於總理

參知政事職能?

太尉職能? 相當於 某支軍隊的首長

軍機處職能? 幾個重要的大臣組成的議事機構 可以說是相當於人大郡縣的職能?

行省的職能呢

2樓:雖左但右

御史大夫:副丞相 主管監察百官

州刺史:地方行政單位州的監察官

參知政事:字面理解、參與知道機要的事物,就是宰相,唐代一般**加了這個頭銜就是宰相,宋代這個官職就是宰相

太尉:兩漢三公之一,全國最高軍事長官

軍機處:清代皇帝的祕書班子,掌握最高行政權力,類似於今天的**在政治局常委會

郡縣:郡由幾個縣構成,一個郡大於今天一個城市小於今天一個省。地方行政單位。

行省:行中書省的簡稱。始於元代。中書省是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省,掌握決策和草擬詔令的權力。行省是明清兩代地方行政機構。

3樓:醜碧春

御史大夫是三公之一,負責監察百官,相當於副丞相。秦漢置此官。漢成帝時改為大司空。

唐朝以後,御史大夫之職與秦漢有所不同,僅為御史臺長官,掌監察執法。明朝改御史臺為都察院。遂廢。

刺史,中國古代職官名,始於漢代。其等級和職權範圍隨朝代不同而多有變遷。

西漢:監察職

漢武帝廢除了沿秦而置的監御史制度,將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十二州加上司隸校尉部),各州均置刺史一人(司隸校尉部屬首都特區性質,特置司隸校尉)。此時的刺史為監察官,受御史中丞管轄,以六條詔書監察本州郡縣官,秩六百石,較太守的秩比二千石為低。漢成帝時,改刺史為州牧。

漢哀帝初,改歸舊制,不久複稱為州牧。

東漢:軍事行政權兼具(漸演化為全權州長官)

東漢初,又複稱刺史。漢靈帝時,改刺史為州牧,位居太守上,掌握一州軍政大權,成為一級地方行政長官。

魏晉南北朝:軍事行政權兼具

魏晉南北朝,以刺史領州,多帶使持節、持節、假節、都督諸軍事銜。隋文帝廢郡,以州領縣,則刺史與前代太守無異。

隋唐:職任漸輕

隋煬帝、唐玄宗、武則天都曾經廢州改郡,不久仍其舊。晚唐五代時,節度使、觀察使所領諸州不得徑自奏事上計,節度使甚至自署刺史,導致刺史職任漸輕。

宋代以後:虛銜、雅稱

宋朝一般以朝臣充知州,刺史遂成專供武將遷轉的虛銜。

明清,刺史成為對知州的雅稱。

宰相是中國古代最高行政長官的通稱。「宰」有控制、掌握之意。商朝時為管理家務和奴隸之官;周朝有執掌國政的太宰,也有掌貴族家務的家宰、掌管一邑的邑宰,亦管烹殺祭祀,實已為官的通稱。

相,本為相禮之人,字義有輔佐之意。因古時祭祀為頭等大事,貴族當王后,變成王的首席副手。宰相聯稱,始見於《韓非子·顯學》,但只有遼代以為正式官名,其它各代所指官名與職權廣狹則不同,而且名目繁多。

唐宰相名目最多,有:中書令、侍中、尚書左僕射、尚書右僕射、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與(議、豫)朝政、參知政事、同掌機密等等。通常和丞相是一個概念。

參知政事是中國古代的一個官職,於唐朝首先設定,並非正式官位,而是三省長官以外的**,加上此頭銜(或同中書門下三品、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等的頭銜),即可以進入政事堂議事,等於成為宰相群的一員。宋代宋太祖時,為分割宰相權力,故在同平章事(即宰相),底下設參知政事,簡稱參知,為宰相的副職,但後來實際權力大致同等於是宰相,遼、金、元等朝多沿用此制。參知政事一職,明代廢相以後不存,清代的協辦大學士有時亦美稱參知,但已為虛職而無實權。

太尉,中國古代職官。西漢始置,為最高軍事長官,與丞相、御史大夫並稱三公。太尉往往在國家有重大軍事行動時才任命,事畢則改官。

西漢軍制,平時,**軍隊分隸衛將軍和諸校尉,戰時任命驃騎將軍、車騎將軍、材官將軍等諸將軍指揮,太尉是皇帝在軍事上的最高顧問,並不直接領兵。漢武帝時,改太尉為大司馬,作為大將軍、驃騎將軍的加號。東漢,復置太尉官,與司徒、司空為三公。

歷代沿置,均為加官,無實際職務。元朝始廢。因宋朝定例以太尉為武官的最高等級,故習稱高階軍官為太尉。

軍機處,亦稱「軍機房」、「總理處」。是清朝中後期的中樞權力機關。

雍正七年,用兵西北,以內閣在紫禁城太和門外,恐漏洩機密,始於隆宗門內設定軍機房,選內閣中謹密者入值繕寫,以為處理緊急軍務之用。十年,改稱「辦理軍機處」,簡稱「軍機處」。

由於軍機處本是一個非常的臨時機構,自誕生之日起就擺脫了正式官僚體系的壅滯、繁瑣的毛病,非常適合皇帝加強君權的意願,所以,在準噶爾戰事平定之後,按理應裁撤軍機處,但結果非但不將其撤銷,反而進一步擴大了軍機處的權力,使其超越議政王大臣會議、內閣,成為最主要的政治核心。

乾隆元年,廢除軍機處,其事務由總理事務處經辦,各軍機事務大臣皆調回本任,三年,詔令恢復軍機處。

咸豐十一年(2023年)成立總理各國通商事務衙門後,軍機處之決策權漸移。但在奕訢失勢後,軍機處又重掌大權。

宣統三年(2023年)責任內閣成立後撤銷。

郡縣制,指對中國古代實行的**集權體制下,郡、縣二級政權的地方行政制度(類似於現在的行政區劃)的總稱。

周朝時縣大於郡,《逸周書作雒》:「千里百縣,縣有四郡」;《左傳》哀四年:「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

春秋時代一些國家為加強管理而置縣和直接任命一些不得世襲的**為地方官。後來晉又在國內建郡。由**任免地方官,這制度使分散的權力層層集歸**,防止分封而致**。

至戰國時代這種制度逐漸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秦代為中國歷史上最早在全境推行「郡縣制」的朝代。秦始皇統一天下後,曾出現過應否置郡的爭論。當時不少大臣都實行分封,授各地貴族予世襲的諸侯名份,惟身為宰相的李斯卻力排眾議實行郡縣制,並得到秦始皇的接納。

在郡縣制底下,共設三十六郡,每郡有守(等於省長)、尉(等於防區司令〕和監(等於監察專員)各一。郡下轄縣;郡(守)與縣(令),由皇帝直接任命。至漢代乃承襲這個制度,自此成為日後各朝地方政制的基礎。

唐代柳宗元寫有政**章《封建論》,認為中國封建制度是百害而無一利,並闡發郡縣制的優越性。

行省的設定可以上溯至南北朝時期。在北方的魏國,為了統一指揮戰事和排程戰區人力、物力,在州之上設立「××道大行臺」,集中行使軍事、行政權力。唯隨事而設、事畢則廢,並不是一個常設機構。

隋、唐初期,為集中戰役方向的力量,也延襲設立。唐太宗李世民曾擔任過「陝東道大行臺」的職務。遼、金所設「行軍元帥府」、「尚書行臺」等,名殊實同。

元朝,初設「行御史臺」、「行樞密院」、後乃一之,名曰「行中書省」。至此,中國延綿二千多年的郡(州)、縣二級制地方政權的設定格局為之大變。

明代雖廢行中書省而代之以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揮使司,但三司所轄,與元之行省無別;省制遂不可搖。清朝也基本上延續了明朝的行政區劃,改稱「承宣布政使司」為「布政使司」,通稱「行省」。

4樓:我愛焦作市

御史大夫的主要職責是-掌握律令並監察百官.

刺史官級低於郡守,但其代表**。巡行郡國,監察地方的諸侯王和郡守縣令,以後,成為定製,形成一套監察制度。

。丞相之名起源於戰國,為百官之長。 秦從武王開始,設左、右丞相,但有時也設相邦。

秦統一後只設左、右丞相。西漢初蕭何為丞相,後遷為相國。惠帝、呂后到文帝初年,設左、右丞相,以後只設一丞相。

漢初各王國擬製**,也在其封國中各設丞相。景帝中元五年(前145)改稱為相。除軍國大計或其他要務,一般政務都由丞 相決定即可施行。

皇帝常向丞相諮詢,丞相有時可封駁詔書,表示對皇帝命令持保留態度。丞相具體職權是:任用官吏,或是向皇帝薦舉人才;對於地方官的守、相有考課和黜陟、誅賞的權力;主管律、令及有關刑獄事務;地方上若有暴動等事,丞相派屬官前往鎮壓;在軍事或邊防方面也承擔一定的責任;全國的計籍和各種圖籍等檔案都歸丞相府儲存。

【參知政事】官名。又簡稱「參政」。是唐宋時期最高政務長官之一,與同平章事、樞密使、框密副使合稱「宰執」。

唐制以中書令、侍中、尚書僕射之外他官任宰相職,給以「參知政事」等名義。以參知政事為副宰相。簡稱「參政」。

初置時,不知印,不升政事堂。開寶六年(973),始命知政事與宰相(同平章事)於都堂(政事堂)同議政事。至道元年(995),又命與宰相輪班知印。

元豐改制,廢參知政事之名。南渡後恢復。宋代范仲淹、歐陽修、王安石都曾任此職。

《訓儉示康》「參政魯公為諫官」,「魯公」指宋真宗時的魯宗道。遼、金承宋制。元中書省設參政,即參知政事的簡稱;在行中書省則於丞相、平章、左右丞下設參知政事。

明初行省沿元制設平章政事、左右丞、參知政事。洪武九年(1367),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改參知政事為布政使,以參政為布政使之副職。《譚嗣同》 中國秦漢時**掌軍事的最**員,秦朝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併為「三公」。

後逐漸成為虛銜或加官。太尉之名最早見於《呂氏春秋》。西漢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後不再設定 。

西漢早期 ,設太尉官多半和軍事有關,故帶有虛位性質,不同於丞相、御史大夫等官職。武帝時以貴戚為太尉,一變過去由力戰武功之臣充任太尉的慣例,而又和丞相同等,這也和西漢早期有所差別。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將大司馬改為太尉。

東漢時期,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管軍事,司徒管民政,司空管監察,分別開府 ,置僚佐。後曹操撤銷三公制,自任丞相。曹丕時期曾短暫恢復,後又撤銷。

自隋撤銷府與僚佐,便漸次演化成優寵宰相、親王、使相的加官、贈官。元不常置。明廢。

「參預新政者,猶唐宋之參知政事,實宰相之職」。

中國秦漢時**掌軍事的最**員,秦朝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併為「三公」。後逐漸成為虛銜或加官。太尉之名最早見於《呂氏春秋》。

西漢武帝建元二年(前139)後不再設定 。西漢早期 ,設太尉官多半和軍事有關,故帶有虛位性質,不同於丞相、御史大夫等官職。武帝時以貴戚為太尉,一變過去由力戰武功之臣充任太尉的慣例,而又和丞相同等,這也和西漢早期有所差別。

光武帝建武二十七年(公元51),將大司馬改為太尉。東漢時期,以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太尉管軍事,司徒管民政,司空管監察,分別開府 ,置僚佐。後曹操撤銷三公制,自任丞相。

曹丕時期曾短暫恢復,後又撤銷。自隋撤銷府與僚佐,便漸次演化成優寵宰相、親王、使相的加官、贈官。元不常置。

明廢。軍機處是分割內閣之權,所以說它是「內閣之分局」。軍機處在清代統治了180餘年,成為大政所出的宰輔之區。它的體制特殊,職官簡煉,有官而無吏。

它的全部工作,由軍機大臣主持,軍機章京辦理。

軍機處初設時,所掌僅限軍務。《清史稿·軍機大臣年表序》說:「初只承廟謨商戎略而已。」但以後事權逐漸擴大,以至軍國大計莫不總攬。其具體職掌有如下幾方面:

一、負責皇帝下達諭旨的撰擬和參預**上報之奏摺文書的處理。

二、辦理皇帝交議的大政,凡遇重要政事,皇帝不能裁決的,或交軍機處議奏,或密議,或交軍機處會同關係衙門議奏。特交的,由軍機處查議其可否,密擬辦法上奏;會同議奏的,或由軍機處主稿,或由所會衙門主稿,臨時酌定。

三、某些重大案件,皇帝特交軍機大臣審理擬定,或由軍機大臣會同三法司審擬。軍機大臣可在軍機處提訊,也可使用刑訊。應刑訊時,選用內務府公所或於步軍統領衙門進行。

凡秋審案件,軍機大臣也參預。

四、重要文武**之任免及各部尚書、侍郎、各省總督、巡撫、以至道、府、學政、關差、鹽政以及駐防將軍、都統、駐各邊疆地區之領隊大臣、辦事大臣等**的補放,均由軍機大臣負責開列應補人員名單,交皇帝選擇任用。遇科考,也由軍機大臣開列主考、總裁名單,奏請皇帝選用。複試或殿試,軍機大臣負責核對試卷、檢查筆跡或任命閱卷官。

五、考查行軍之山川、道里與兵馬錢糧:凡有行軍,軍機處根據有關圖書,考查山川險要,道里遠近,如系邊遠地區,圖書中沒有記載的,要考查新舊檔案並加諮訪。應用的兵馬、錢糧,則由戶部、兵部、理藩院等衙門取簡明確數備查。

遇有皇帝查訊的問題,即時呈遞。

六、軍機大臣可奉皇帝旨意,以「欽差」身分,往各地檢查或處理一些政事。

郡縣制 是封建社會的地方管理制度 主要作用是加強**集權以及皇權

行省制是蒙元統治者在行政區劃和政治制度方面留給後世的一份重要遺產。自元行省始,行省三司督撫的高層督政區體制較穩定地確立了下來。然而,元代行省制的特點與歷史作用究竟如何?

人們的看法不盡相同。筆者認為,元行省制是古代多民族統一國家發展壯大過程中**與地方權力結構不斷調整、完善的產物。它並非單純的**集權或地方分權。

元行省制的歷史價值在於:它創立了一種以行省為樞紐,以**集權為主,輔以部分地方分權的新體制。該體制有三個特點:

行省性質具有兩重性又長期代表**分馭各地,主要為**收權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權力,所握權力大而不專。元行省制引起了13、14世紀**與地方權力結構的較大變動,對元代社會和後來的明清、近代影響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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