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保險公司,會不會打贏官司?保險理賠的貓膩

2021-06-03 13:57:30 字數 2728 閱讀 1865

1樓:哈哈親愛的

告贏保險公司,需要相關的證據,法律是一切靠證據說話的,恰當的訴訟請求,以及事實與理由的陳述和法律依據,都是決定官司勝敗的重要因素。所以,寫訴狀要有好的構思和設計,否則,不僅會影響訴訟結果,有時還會造成費用的損失。

個人起訴保險公司方法:

1、起訴狀,弄清楚對方的基本登記資訊(對方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可以自己寫也可以找律師**;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影印副本;

2、準備證據,你的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一份、和對方發生糾紛的所有對你有利證據及影印件、及其他可能對你有幫助的證據及證人名單等

3、帶上訴訟費;到法院立案庭立案。

第一百零九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一十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2樓:

1.保險事故造**員死亡的應該按照死者最近一次登記戶口所在地來判定其是城鎮戶口還是農村戶口;

2.你得確定死者家屬所提供的戶口證明為當地派出所開據的有效證明。如果是有效證明,保險公司不可以按照死者居住地來判定死亡賠償金的多少;

3.你賠死者的40萬是通過法院判決來支付給對方的嗎?如果是,那麼在法庭上開據的戶口證明應該是有效證明。

既然是有效判決,保險公司不應該進行錯誤的賠付。40萬你都付了,估計應該是通過法院判決的;

4.如果死者是城鎮戶口,死亡賠償金按新的交通安全法來計算,死亡賠償金36.52萬,喪葬費1.5萬左右,精神損害賠償金2萬左右。因此你賠付40萬在法律上是比較合理的;

5.如果你的有效證據充分,即能夠提供死者的最近一次登記戶口為城鎮居民戶口,那麼去起訴保險公司就沒有輸的理由。

建議:1.在打官司之前先不要認領保險公司認可的死亡賠償金,一旦認領有再充分的證據也贏不了官司;

2.收集好你自己車損及傷者在醫院期間的所有材料(包括髮票、病歷、醫囑、收據等),以免在與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時,保險公司會以材料不充分為由拒絕賠付你應得到的費用;

3.以小博大之前一定要準備好,最好能請一位當地與法院關係比較不錯的律師來為你打這個官司。律師**費在本案中的標準費用為:

索賠金額×4%+1000元,根據不同情況可以和律師協商優惠額度。希望你能在這起官司中取得最後的勝利。

3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的,如死者有工作,可按城鎮居民標準計算。當然你在讓死者家屬給你提供足夠的證據,這樣可打贏的。交強險應該是十二萬,不是十萬,

4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看有什麼前提,要看你入的是什麼險種啦···你去看下你保險合同單後面的怎人說明吧!!!!!應該有解釋的!!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事,要看材料才好說。

另外,保險公司作被告,也是非常多見的。我曾經給一個保險公司作過法律顧問,應訴了很多的訴訟。勝負均有。還是看案情,看證據。

北京高巨集道律師

6樓:武訪冬

我海海南人寺保保險公司,買那一份保險與原保險不相互,今天該保險公司退款,可以申請保險公司理賠名譽損失費嗎?

對保險公司的拒絕理賠不滿意,要打官司要在多久之內起訴才有效??急…

7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六條:人壽保險以外的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索賠時效應當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算起。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人、保險人或受益人首先要立即向保險公司報案,然後提出索賠請求。

保戶提出索賠後,保險公司如果認為需補交有關的證明和資料,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對方;材料齊全後,保險公司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30天內作出核定,並將核定結果書面通知對方;對屬於保險責任的,保險公司在賠付協議達成後10天內支付賠款;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保險人理賠稽核時間不應超過30日,除非合同另有約定。而在達成賠償或給付保險金協議後10日內,保險公司要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義務。此外,核定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核定之日起3日內發出拒賠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是從被保險人、受益人知道或者應該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計算。這裡“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是從法律角度認定,一種是有證據證明、確實知道事故發生;另一種是被保險人、受益人實際上未必知道事故發生,但是通過證據可以證明、應該知道該事實的發生,比如沒有及時處理收到信函、遺漏事故發生的資訊。在實際案件處理中,保險公司就會從“被保險人、受益人應當知道事故發生”入手,證明索賠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等。

保險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或延長。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從而使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8樓:

從糾紛開始的時間算起,兩年內不會喪失訴權!!!

起就是說兩年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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